第10品 观自利比量(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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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科判及辅导
- 量理宝藏论广释01.pdf(01~21课)
- 量理宝藏论广释02.pdf(22~42课)
- 量理宝藏论广释03.pdf(43~63课)
- 量理宝藏论广释04.pdf(63~84课)
- 《量理宝藏论》-全论科判.pdf
- 量理宝藏论/辅导-智诚堪布第1次讲解于2006至07年
第六十一课
[p1]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p2]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p3]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p4]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p5]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p6]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p7] 下面我们宣讲第十品,第十品主要讲自利比量。量分为现量和比量,现量在第九品已经讲了,现在我们讲比量。所谓比量可以分为两种,一个叫自利比量,另一个叫他利比量。他利比量实际上是自利比量的果,所以说真正的比量可以包括在自利比量当中。依靠这些比量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利益呢?我想在座的各位 应该清楚,有许许多多能现量见到的东西可以通过现量取得证明,有一些比较隐藏、隐蔽的事物必须要通过比量来了知;所以比量对我们学一些知识,尤其是要推断一些比较奥秘、深奥的未知法是非常必要的。
[p8] 不过现在世间上的很多人对逻辑性比较强的学问不感兴趣。今天有一位美国的道友给我打电话,他问我在讲什么,我说我今天开始讲自利比量。后来他说不要讲自利比量了,因为现在西方人一般都不会用推理,而传讲一些简单的人天福报的修法——基督教的教义,这对很多人的根机来讲是非常适合的。他还说到底有没有百分之二十的人能听懂逻辑性的法,所以西方人不太喜欢听逻辑性的法,尤其是因明的推理。我当时则说,西方人不一定全是比较愚笨的,如果是一些真正有智慧、有理智的人,在这个世间当中也会有许许多多不了知的事,对此如果没有用三相齐全的推理来了知,那就非常困难。
[p9] 实际上他说的的确也有道理,如果在一般的老百姓和信徒当中宣讲一些逻辑性、理论性比较强的道理,那很多人不一定能接受。但我们这里毕竟是佛学院,是学一些深奥知识的场合,如果我们对所有的年轻人每天都讲一些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人身难得,死亡以后如何转到天界去的道理,那这能不能让大家都满足呢?我觉得恐怕是不行的。
[p10] 这次我出去的过程当中了解到,在很多佛学院、大学里面都有人在学习因明。一般来讲,听因明和中观的这些道友在世间中应该说是有一定造诣、有一些出息的,尤其是对佛法具有一定研究兴趣的人才愿意听;因此我们今天对自利比量简单地作个介绍。以后我们也会知道因明中的这些 名词怎样用,自己在推断任何一个法的时候也可以用上许许多多的知识。
[p11] 按理来讲,我们讲自利比量之前,应该先给大家讲一下因类学。我去年已经翻译了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放在《量理宝藏论》后面。如果先讲一下因类学,再讲自利比量就比较容易懂,但这次先讲自利比量,以后有时间再给大家补充也可以。在座的各位如果在方便、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一边学习自利比量一边学习因类学,很多因明的推理应该会明白的。
[p12] 丁二(比量)分二:一、自利比量;二、他利比量。
[p13]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p14] 己一、法相:
[p15]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p16] 意思是说比量分为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他利比量下一品给大家广为介绍,这里首先介绍自利比量。自利比量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通过三相推理来了知或者觉知所衡量的意义,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一个推理应该具足三相。任何一个人,如果以前根本不知道以推理的方式了知柱子是无常,现在通过所作因来推断出柱子决定是无常,这就是自利比量。实际上自利比量的法相也可以用在比量的法相上,为什么呢?因为真正的比量实际上就是自利比量,表面上看来比量分为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实际上他利比量可以包括在自利比量当中。因此以三相齐全的因来觉知未知的意义就是自利比量的法相,也是总比量的法相,我们可以这样安立。
[p17] 总的来讲,在这个世间当中大家 学会比量是很重要的。很多人在说话的过程当中,“啊!这一点是用比量来成立的。”但是真正要用比量来推的时候很多人可能不会推。我们学了这一品以后,因明的基本推断方法会了如指掌的。
[p18] 下面是自利比量的抉择意义,分两个方面来抉择:能通达的推理(因)和所通达的所证的所立。
[p19] 己二(抉择意义)分二:一、通达之因;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p20]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p21]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p22] 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分二: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p23] 癸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分二: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
[p24] 子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
[p25]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p26]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p27] 对从来没有学过因明推理的人突然讲这个颂词恐怕有些困难。在这里,作者首先给大家介绍三相中的宗法。什么叫做宗法呢?其实前面我们在其他论典中也涉及过宗法。三相当中,有时候有法和所立法两者的聚合叫宗法,有时候其中的一者叫宗法。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柱子和无常可以称为宗法 ,这种聚合叫宗法;其中的柱子和无常分开单独也可以叫宗法,有这两种情况。这里我们要分析,真实名称的宗法指的是哪一个,假立名称的宗法指的是哪一个。
[p28] 关于三相的道理,在《释量论》第一品中有这么一句“宗法彼分遍”。上师如意宝在八七年的冬天带我们学《释量论》的时候,光是这一个句子在麦彭仁波切的大疏里面也讲得比较广。自利比量在《释量论》的第一品中介绍得比较广。现在汉传因明学的逻辑推理中关于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我觉得介绍得比较不错,下课之后方便的话你们自己可以参考一些书,然后再思维,有些道理应该会明白的。
[p29] 这里的意思是,很多因明论典中讲宗法或者所立的名言是有法和法的聚合,这叫做宗法的真实名称。我刚才也讲了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是有法,“无常”是未知法(因为原来不知道柱子是无常的),这两个法的总合叫做宗法,这种聚合就叫做宗法的真实名称。应该这样来理解。如果持执其中的一种:要么是柱子要么是无常,单独也可以叫宗法,但是这种宗法的名称是假名。名称中有假名和真名两种。
[p30] 按照因明的真正推理来讲,所立法和有法的总合才叫做宗法。在《量理宝藏论自释》中也是这样讲的,所谓宗法,有时候叫法,有时候叫有法,有时候叫有法和法的总合,有几种说法。这里,宗法、所量、所立这几个意思应该是一样的。所以,三相推理里面的第一相——宗法到底指的是什么呢?也就是刚才所讲的柱子和无常的总合,或者说有法和所立的总合。我们平时讲三相推理的时候,经常分析因在宗法上成立还是不成立,意思是说所作的道理在柱子与无常的总合上成立不成立。如果我们把这两个分开,应该要这样分析,所作这个法在柱子上成不成立,或者说所作这个法在无常上成不成立。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慢慢去分析。
[p31] 我觉得我们四众道友当中有些根性对因明的道理还是很能分析,有些根性对因明的一些理智很难接受,有这种情况。以前我们读书的时候,有些人本来成绩很不错的,但他一遇到数理化的时候就不行了,怎么样也反应不过来,然而一遇到文科的时候就非常聪明;有些人对数理化非常精通,但一遇到写作文就根本转不过来,每个人的特长和智慧的尖锐性都有所不同。我们在座的道友,可能每个人的智慧也会有不同的情况。
[p32] 下面是第二个。我们在抉择宗法的时候讲了真名和假名,下面首先辨别真名和假名,然后是实法和假法,从两方面来理解。
[p33] 子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分二: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二、思维实法与假法。
[p34] 丑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
[p35] 首先,什么叫做真名,什么叫做假的名称?这在生活中也是经常遇到的。颂词这样说:
[p36]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p37]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p38] 真名假名的差别应该是这样的。
[p39] 不观待任何其他理由或者必要,最初的时候命名大师看见一个事物就给它立下一种名称,以一种名称为之命名。比如说,最初的时候古人看见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就给它命名为黄牛。那么,为什么要给它取黄牛呢?他并不是因为看了项峰垂胡之后,以其他的必要与理由才取名为黄牛;而是凡是具有这种特点的动物,就命名为黄牛,并没有任何其他的理由,这叫做真名。真正的名称也可以这样说,比如说柱子,刚开始给它取名的人,他没有什么其他的理由,只不过看到它以后就命名为柱子;从此之后,人们都依靠这种名称来理解它、判断它、分析它,这就是所谓的真名。真名的意思是这样的。
[p40] 还有一种是假名。所谓假名,首先有事物,而且它有真实的名称,然后因为其他原因:有相似的原因,也有相关的原因,有了各种原因和必要,一个事物的名称就盖在另一个事物上面。比如说我看见一个人,他特别笨,反应不过来,又因为我以前看见黄牛也特别笨,于是就把黄牛的名称加在这个特别笨的人上面,看见他就叫“黄牛、黄牛”,或者叫“老猪、老猪”,就说这个人很笨。这样的话,因各种原因:与它相似的原因,或者相关的原因,另一个事物的名称就加在这个事物上。我觉得还有一种不满的原因,有些人本来非常好,但是因为有人与他的关系不好,心里很不舒服,非要给他加一种难听的名称。这叫做假名。
[p41] 这里的假名,世间也有这种说法。比如说有些人长得比较难看,嘴比较大,鼻子也是塌鼻子;这样的话,人们都说“大狮子、大狮子”,有这种说法。实际上他是不是真正的狮子呢?肯定不是。只不过与狮子的长相比较相似,人们就称他为大狮子。这也叫做假名。
[p42] 那么,假名能不能代表前面的动物呢?不行,只不过它的名称盖在另一个事物上面而已。
[p43] 这是 真名和假名之间的差别。当然,真名和假名在相关注疏当中,也有从时间、形相、事物的对境方面进行的不同分析,但我们在这里不广说。
[p44] 第二个问题也分两个方面,首先讲为什么这样的聚合叫宗法,且是真名。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法和有法的聚合叫宗法,且叫真名。这是为什么呢?这没有其他的原因。
[p45] 丑二(思维实法与假法)分二:一、思维兼义实法;二、思维支分为假法。
[p46] 寅一、思维兼义为实法:
[p47]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p48] 刚才不是讲在世间中取名有两种方法吗,一个是真名,一个是假名。那么,刚才为什么说三相推理中的宗法是有法和所立两者聚合的法呢?也就是说,聚义取名为宗法有没有其他的理由?没有什么其他的理由。他这里,这就是真名——真实的名称。那么,取这种真实名称的原因是什么呢?没有什么其他的原因。实际上,对佛教中的所有智者以及外道中所有懂得因明推理的人来讲,这种名称都是众所周知的,这是大家共称的一种名称,就像讲黄牛一样:哪有什么其他的理由给它取名为黄牛呢?因为,在所有外道和内道的诸位智者面前,这原本都是成立的。所以我想,我们在学习因明的时候,宗法形成的原因应该如是理解。这是讲宗法立名为真名的原因。
[p49] 我们前面不是讲了,有法和法在分开的时候也可以叫宗法吗,下面就讲这个原因。
[p50] 寅二(思维支分为假法)分三:一、立名之缘由;二、立名之必要;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p51] 原因分三个方面,首先是立名的缘由,其次是立名的必要,然后说这种名称实际上是假名,并不符合实际道理,分三个方面来进行宣说。首先讲立名的缘由:
[p52] 卯一、立名之缘由:
[p53]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p54] 有法或者法安立为宗法的缘由是什么呢?有这么两种缘由:立名观待相似,立名观待相属,有相似和相属两种缘由。
[p55] 意思是什么呢?就是说我们为什么安立假名?安立假名有两种理由:第一个是相似作为理由,比如说世间有一种黑色的药,就是一种黑色的花,但是从表面上看,这特别像一只乌鸦,所以人们称它为带箭乌鸦,实际上它是一种植物。那么,它是不是真正的带箭乌鸦呢?并不是。只不过与它的有些形相非常相似而已。我们平时也是,人非常愚笨的话,就称之为牦牛,实际上这也是相似作为理由的,这是一个理由。
[p56] 第二个理由是相关作为理由,这分四个方面来讲:第一个是果取名为因。比如说,我们看见日光的时候都说太阳已经照射全球,有这样的说法;实际上这并不是真正的太阳,而是太阳的光芒。光芒和太阳有因和果的关系,人们把果的名称取为因,也就是将光芒说成太阳,这是第二个理由中的第一个缘由。
[p57] 然后是第二个缘由,也就是因取为果的名称。比如说,世间人们所谓的酒在辞藻学中称为迷醉。实际上,所谓迷醉是指依靠酒的力量而使人们陶醉。因为这样的缘由,酒也叫迷醉,有这样的说法。
[p58] 然后是第三个缘由,就是整体的名称取在部分上。比如说我们看见一座房子的部分燃火了,大家都说“房子起火了”;或者是一块布匹的部分着火了,大家都说“布匹燃烧了”,等等,有这种说法。这是整体名称取在部分上的一种取名方法。
[p59] 然后是第四个,就是部分的名称取在整体上。比如说,我们平时所听到的鼓声,实际上这种声音是由各种各样的因缘具足以后才发出的;但是人们却称之为鼓声,这是将部分的名称取在整体上。还有,依靠作意、根、对境几种因缘而产生的识,人们称之为根识,等等。
[p60] 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中,取名的方法也完全不相同。
[p61] 好!今天因明讲到这里。
[p62] 回向偈:
[p63]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p64]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p65]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p66]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61课辅导
[p67] 辅导因明,现在开始辅导《量理宝藏论》当中的第十品--观自利比量品。前面第九品对于观现量方面作分析,现在主要是比量方面作分析。
[p68] 第二个科判是比量分二,第一是自利比量,第二是他利比量。首先讲第一个自利比量,因为他利比量在第十一品当中讲 ,所以在本品中主要宣讲自利比量方面的问题。
[p69] 戊一(自利比量)分二:一、法相;二、抉择意义。
[p70] 己一、法相:
[p71]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p72] 首先讲自利比量,或者说比量的法相是什么样的呢?
[p73] 首先讲"比量有二",对于这样比较隐藏的、比较隐蔽的事物如果要了知,要使用比量方式。比量有两种,第一自利比量,第二就是他利比量,他利比量在此处没讲。
[p74] 首先讲自利比量,"其自利"。其中的自利法相是怎么样法相呢?"有三相因知本义",通过三相齐全的因来推知就可以觉知所量的意义,所以能够了知他所本来的意义,这个方面就是比量自己的法相。
[p75] 所以不管是怎么样,我们说什么是自利比量呢?就是通过三相齐全的因,知道它所衡量的含义,这个方面就是它真正的比量的含义。所以一方面是自利比量的定义,上师说这也是总的比量的意义。为什么呢?因为在讲比量的时候有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的分别,但是他利比量是自利比量的果的缘故,最主要还是以自利比量为主。所以从这个方面就是自己不了知的含义通过这样推理方式而了知,这个方面叫自利。所以,通过很隐蔽的事物完全借由三相齐全的因而觉知,那就成比量。
[p76] 这方面就是一个总说,或者说比量的法相是如何,如是如是安立的。
[p77] 讲完法相后,下面讲第二个问题,抉择意义 。
[p78] 己二(抉择意义)分二:一、通达之因;二、说明由因所证之所立。
[p79] 庚一(通达之因)分二:一、认识因之观待事;二、观待彼因之分类。
[p80] 辛一(认识因之观待事)分三: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p81] 有时候我们真正要通达比量,真正要了知怎么样通过三相齐全的因来觉知所量的意义呢?那么我们必须要了知三相,所以在这自利比量品当中也对三相做了详细的观察。以前非常不熟悉的这些三量,比如宗法、同品、异品,虽然也是听到一点点,虽然我们平时在用的时候也是相似在用,但真正很正确的方式、很齐全、完美的方式,要来学习和通达,必须要把观比量自利比量品学清楚,学清楚之后,对宗法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对于同品周遍、异品周遍,和它之间的关系,什么是真比量、什么是似比量、什么是真因、什么是似因,这方面都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在清晰认识之后,我们就可以非常熟练地去运用三相,对非常隐蔽的事情就可以真实地推知出来。这方面就是我们学习这些科判或者说这些科判所设内容的目的所在。
[p82] 壬一(第一相之观待事宗法)分二: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p83] 癸一(总体思维比量之语义)分二: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了境;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
[p84] 子一、(认识比量之语言照 了境):
[p85]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p86]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p87] 对于第一支的宗法有真名和假名两种。首先,真名的了知,就是法和有法的聚合。为什么要讲法和有法的聚合呢?因为对于所谓的宗法,有时候安立的方式不相同。比如说有的时候对于这样的所真事就是这样安立的,或者对于所立法安立成这样一种宗法。还有,将这样一种所立法和预知有法聚合安立成宗法,有好几种安立方法。
[p88] 那么,在安立的时候什么是它的真名呢?就说这样法和有法聚合,就是真名。所谓的法,在这个地方讲就是它的所立;有法就是它的预知有法。或者用事例来观察,上师也是在柱子中这样打比喻的,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方面就是三相。
[p89] 这样三相的推理方式,第一个这样的声音,或有的地方用柱子,不管用什么,反正这个地方第一个称之为有法,无常就叫所立法,从这个方面来进行安立。
[p90] 有的时候将柱子作为宗法,将这样的所立作为宗法,有的时候将声音是无常这一个法和有法聚合安立为宗法。实际上在这个地方在讲宗法最初的时候,首先提到"聚合宣说乃真名",将法和有法,也就是说从具体例子来讲,声音和无常,二者聚合起来宣说,这个就是宗法真实名称。
[p91] 下面根据一个一个分析,这方面首先是一个总的认识。
[p92]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为了就是守持任何一方,或者为了掌握具 有意义的片面一方,使用单独的有法作为宗法,这方面也是有的。比如前面讲将这样一种预知事、柱子作为宗法也是有的。它有一定的必要性,这样的话将这样的柱子、有法安立成宗法假名;还有第二个就是将这样的所立、无常等等所立这样的法作为一种宗法,也有一定的必要,片面的一方就单独安立,它成了宗法的假名。
[p93] 这个颂词主要宣讲了对于宗法,它有真名和假名。所谓真名,就是法和有法的聚合;所谓的假名,就是将法和有法的任何一方,任意安立成宗法叫假名,这是总说。
[p94] 后面还继续解释,下面讲第二个。
[p95] 子二(如何缘取之语言法相)分二: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二、思维实法与假法。
[p96] 丑一、真名与假名之差别:
[p97]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p98]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p99] 这个方面讲什么是真名,什么是假名,两者之间的差别是什么样的。
[p100] 首先讲什么是真名,为什么将它安立成真名的理由?
[p101] "随欲说",意思就是讲不跟随其他的理由,不跟随必要的理由,而只是跟随"欲说",跟随想说的念头,这方面叫随欲说。"依前命名",就是依靠以前命名的老人(古人)已经命好的某个名称。"理解彼义",通过以前所命名的名称来理解这个名称所表达的意义,这个就叫做真名。所以说在真名的时候不是跟随真正必要的 理由,只是跟随自己想说的念头;"依前命名",依靠依前这些已经命好的名称来理解意义,这方面就是真名的意思。
[p102] 然后下面讲假名。
[p103]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依彼的彼,依靠这样真实的名称的时候,它有个别的理由、有些这样的必要性或者有其他的理由,在理由中通过真名去了达他法,这个叫做假名。上师在注释的时候或者在此处也是这样讲的。比如黄牛,有自己这样真实的安立名称的根据,黄牛是真名,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称之为黄牛。那么假名是什么呢?把这样黄牛的真名放在一个极其愚笨的人身上,叫做黄牛,你叫牦牛、你叫猪等等,反正你所安立者不是一个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它没有具备这样的法性,是一个知言解义的法性。所以在他上面安立黄牛的名称,对他来讲就是假名,所以安立名称,算是一种前面所讲的真名。但是这样一种的真的名称安立在其他的法上面,和他自己安立真名的所依并不能真正的对应。从这方面讲,就叫做安立假名的方式。这方面有很多,实际上以前我们给别人取外号,一方面都是通过取假名的方式,以前有这样的事实,但不知道个别具体的理由。这方面讲到了真名,为什么取名真名的理由,然后又怎么样安立假名的理由,这方面已经讲了差别。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p104] 丑二(思维实法与假法)分二:一、思维兼义实法;二、思维支分为假法。
[p105] 寅一、思维兼义为实法:
[p106]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p107] "聚义"就是将前面的法和有法聚合,安立成宗法。宗法是真名,宗法就是把聚合的意义安立成宗法的名称,它也是一个真名,聚合宣说的真名。
[p108] 为什么要这样安立呢?就说是"诸智者前原本成"。实际上根据是找不到的。有什么样的必然根据就可以把法和有法的聚合就安立成宗法,而且它是真名。实际上这方面说包括外道在内的智者原本成,比如说因明的内道智者也是这样承许的,就是将法和有法聚合安立成宗法。不单单是内道,而且有些精通因明的外道的论师,他在安立名称的时候也是将法和有法的聚合安立成宗法的名称,取名为宗法名称。所以这个在一些智者面前圆满成立,并不需要一个实实在在的理由。有时候我们就会说为什么要取这个名字,一定要把取名字的理由说出来。实际上有的时候取名字的时候没有什么理由,不需要什么理由。所以大家刚开始都这样取的,或者有的时候一个人最初这么取,后面大家都这样用;有的时候大家集体创造一个名字,而且最后大家这么用。反正在取名字的时候把某个意义取为这个名字,我们就定义这个叫真法,这个事物就叫这个名字。所以这个就是一切智者面前原本就成立了,并不需要一再追问到底是为什么这样安立是没有必要的。
[p109] 下面讲第二个。
[p110] 寅二(思维支分为假法)分三:一、立名之缘由;二、立名之必要;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p111] 卯一、立名之缘由:
[p112] 总科判是"思维支分为假法",所以我们在观察的时候也没有离开这样支分为 假法方面的意义安立的。为什么要将支分思维为假法呢?就是立明的缘由,这里面讲:
[p113]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p114] 立名的时候观待其他的这样一种理由,什么理由呢?相似和相属这两种理由。首先将支分安立为假法,立名观待相似。观待相似作为理由,就是说这个法和另外一个法比较相同、比较相似,所以将此法这个名称取为这个法的名称。
[p115] 在此处打比喻,有黑色的鲜花,它名称叫带箭乌鸦,实际上我们知道乌鸦是一种动物,带箭乌鸦所取名是一种植物、一种鲜花。但是因为它这种鲜花的形象和乌鸦的形象比较相同、比较相似,所以相当于名字取名为带箭乌鸦,这方面就是以相似作为理由取名。
[p116] 然后第二个就叫相属作为理由,或者有相关、相属,以这个作为理由。有四种安立,第一个是果取因名,就是将因的名字放在果上面去安立,这个也是很多很多的。
[p117] 从这个方面就知道取名的方式之后,我们在学中观的时候、学其他的佛法的时候,有很多把这样因的名字放在果的上面,果的名字放在因的上面等等,这方面有很多。所以知道这样含义、知道取名称的时候,有时候对我们理解这些其他的意义、通达其他是有所帮助的。
[p118] 首先第一个就是果取因名,打比喻讲就是说日光说成太阳。实际上这里面太阳是因,日光是果,有的时候这样安立的时候把日光说成太阳,太阳普照大地。实际上是日光照耀大地,而不是太阳是因跑到大地然后普照着,不是这样的。所以日光是通过太阳发出来的 光明,所以在取名的时候就将果取上了因的名字,因就是太阳,果就是日光。这是取名有这样一种。
[p119] 第二个是因取果名。打比喻讲,将酒说成迷醉,实际上酒是因,通过喝酒会产生一种迷醉的果,但是这时候在一些辞藻学当中就直接将酒说成一种迷醉。所以它的因就取了果的名称,因的酒取了迷醉的果的名称就叫做因取果名
[p120] 第三个就是将聚合的名称取在其中之一的事物上面,也可以理解成支分的名称取了整体的名称。怎么讲呢?打比喻讲,焚焦布匹的地方说成焚焦布匹,实际上焚焦布匹应该是整体,在我们理解的时候整个布匹被焚焦的时候叫聚合。焚烧布匹一方,这匹布只是烧了一个角,但是我们讲的时候就说布匹被焚焦了,就是这样的。实际上它取的时候实际上是支分的上面取了整体的名称,叫做聚合的名称取在其中的事物上面,实际上也是一个意思。
[p121] 第四个方面其中的一个名称取在聚合的事物上面,也就是整体取为支分的名称,或者其中的一个支分取在聚合的事物上面。那么打比喻就是根识。根识是什么意思呢?根识实际上就是整体的事物取了支分的名称,比如说根识,是通过很多因缘具备的,有根有境也有作意,但是并没有说其他的名称,只是说根识是产生识的其中一个因,所以根识就是把整体的名称取在一个支分上面,其中一个名称取在聚合上面,这个聚合叫根识,把其中的一个根的一个名称取在整体方面,这叫做第四种取名方式。这个支分安立成假名的理由就是这么安立的。
[p122] 今天就讲到这里。
第六十二课
[p123]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p124]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p125]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p126]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p127]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p128]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p129] 现在我们继续讲《量理宝藏论》第十品,第十品主要讲自利比量,也叫做未知比量,有两种说法。陈那论师的《正理论》也讲了自利比量,他的《集量论》和法称论师的《释量论》第一品对自利比量也讲得比较清楚。
[p130] 我们学这一品的时候,一定要了解三相推理。我们以前讲过,三相推理具足就是真正的比量,三相推理不齐全叫相似的量,不是真正的量。
[p131] 现在正在讲述三相中的第一相——宗法。昨天也讲了,真正的宗法名称是有法和法的聚合;有法或者法(所立)的单独名称也可以称为宗法,但这不是真名称,是假名称。这是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大概道理。我们是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假名的_:_一个是缘由,第二是必要,还有假名与实际不符合。昨天已讲了假名称的缘由。今天开始 讲第二个——必要。
[p132]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p133] 这个科判是非常关键的,大家一定要清楚。大家一定要知道法和有法,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无常”指的是法,“柱子”指的是有法。在三相推理的时候,法命名为所立,有法命名为宗法。为什么这样分开立名呢?如果没有这样立名就不能了知三相推理的宗法,有这样的必要。
[p134]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p135]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p136]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p137] 这里法取名为所立,不叫法而命名为所立,原因是什么呢?有两个必要。
[p138] 第一个必要是什么呢?有些人认为相违的法(相违的推理、相违的因)也有同品法,比如说“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实际上这是一个相违的推理。对于这个相违的推理,如果从同品法方面来讲,所作在柱子上成立_,_所作是无常,那么柱子的无常和所作就是同品。而“柱子常有,所作之故。”实际上是一个相违的推理。所以,我们千万不能把相违的推理安立为真实的推理。如果安立为真实的推理,那相违因就不存在了,一切非因也就全部成为真因了,有这个过失。为什么把单独的法立名为所立而不说是法,原因就是有些人认为相违的法也可以有真正的推理,为了遣除这种将相违的因执为真因的邪念,我们就把法安立为所立。这是第一个必要。
[p139] 第二个必要是什么呢?如果我们直接说法,那么在词句的组合方面就不太方便。当然在藏文和汉文里面,可能我们感觉不出来它在词语的组合方面搭配不是特别相应。但实际上,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比较明确地说明了这个道理:在梵语中,如果在同一个词句的组合中,法安立为其他法是不合理的,而法立名为所立,词的配合就相当合理。
[p140] 所以说有两种立名的必要:第一种必要是为了遣除别人把相违的推理执著为真实推理的邪念,第二种必要是词的搭配方面有一定的方便,有这两种必要。因此,我们在运用“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个三相推理的时候,人们往往都把无常称为所立,而并没有说是法。为什么这样立名呢?原因就是这样的。
[p141] 总而言之,我们这几天讲来讲去的原因是你要知道宗法到底是什么样。在某种场合中法和有法的聚合叫宗法,在某种场合中单独的有法叫宗法、单独的法安立为所立。法安立为所立的原因或者必要在这里已讲得比较清楚。这是第一个,法立名为所立的必要。
[p142]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实必要;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p143] 巳一、真实必要:
[p144] 大家都知道,凡是学过因明会三相推理的人,在分析“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的时候,都不说柱子是有法,而说柱子是宗法。那么,不叫有法而叫宗法的必要是什么呢?原因或者必要就在这里说明。
[p145]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p146] 若说真名失声 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p147] 这里讲了三种原因。
[p148] 我们在因明的辩论过程中,安立三相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时候,柱子叫做有法,有法这个名称本来是可以用的。一方面所诤事可以用有法这个名称,另一方面在某种场合中所立法也可以用这个名称,还有所立和所诤事的集聚也可以称为有法。在通过有法这个名称而运用方面来讲,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在因明的辩论中,柱子不叫有法而叫宗法,为什么呢?有三个原因。
[p149] 第一个原因,如果我们说有法就会具有其他的错乱。什么样的错乱呢?因为,如果一说有法,那么有可能是指柱子,也有可能是指它的同品法,也很有可能是指它的异品法。很可能有这种错乱现象:把有法错认为除了欲知事以外的同品法和异品法。因此,在因明辩论中并没有把所诤事叫有法而叫宗法。这是第一个原因。
[p150] 第二个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即使错认为同品法或者异品法,这也没有什么。因为我们可以一个一个地说:这个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我们遮破第一个同品法的边和第二个异品法的边之后就建立起了欲知事,这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遮破了其他边,那就耽误了很长时间。如果我们说:所谓有法,既不是同品法的有法也不是异品法的有法,而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那这样就耽误了很长时间,所以没有必要。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这也耽误不了几分钟,很快就说完了,耽误一点时间也没有什么,只要说清楚就可以了。但是,在《自释》里面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回答了: 对轻而易举的一件事情,如果我们用很简单的语言就可以描述,那就没有必要遮破很多边。就像我昨天给大家讲的一样,如果我们可以用非常简明扼要的语句来表达一件事情,就没有必要转弯抹角一直啰啰嗦嗦说半天。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也是这样,如果是在简单的语言实在没办法表达的时候,当然你该说的话全部要说完,耽误时间也不要紧。但是如果在不需要耽误时间的情况下也能描述,那最好不要耽误时间。因明的说法也是这样的。所以遮破其他的边没有必要,因为会耽误很长的时间。
[p151] 第三种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那这样不如说真名好。说真名指的是什么呢?就是直接说欲知有法之法。大家都知道,三相中的第一个法——欲知有法,是“柱子无常,所作之故。”里面的柱子,实际上柱子就是你想要知道的法,所以你应该直接了当地说欲知有法的真名。但直接说真名是不太合理的,因为已经完全失去了词语的声律或者词语的组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不论在印度的梵语中或者藏文里面,一般来讲三相推理是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描述的:“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第一个宗法的相已经说了,第二个有同品的相也已经说了,第三种无有同品的相(异品遍)也已经讲了。“宗法有无同品”这一句话三相已经圆满了。但是如果你直接把宗法的名称——欲知有法之法说了,那在这一句话里面词语的搭配就根本没办法,会有一定的麻烦。有些人可能会想:麻烦一点也不要紧,反正我把内容表达清楚就可以了,词句方面不是很关键。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与刚才从时间方面所描述的一样,如果我们在词语的配合上面能使用简单的语言,那就没有必要说很多复杂的话。平时我们说话的时候,说一些无关紧要的语句或者把毫无相干的话夹杂在里面没有必要。
[p152] 现在,世界上、国际上对说话交流也非常重视。除了在有些特别钝根者面前你可以特意广说,一般来说在比较严谨的场合中语言一定要尽量精炼、简练,不要特别烦琐,没有必要。所以,这里词句的配合也要尽量适宜,否则没有必要。一句话就能表达的内容,你讲三句、四句,这是多余的事情。《自释》里面说,如果我们用指甲能切开的东西,就没有必要拿斧子来砍。同样的道理,本来用一句话可以描述的东西,你用半天的时间来说,那就已经失去了词语的合理搭配,所以这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了某种意义,也就是所诤事或者欲知事能完全表达,最好用宗法。
[p153] 现在,恐怕很多道友对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已经了如指掌了:噢,原来法称论师在因明里面把三相推理的第一个叫宗法有这么多的密意,有这么多的必要!我以后既不说所诤事,也不说欲知事,我只说宗法。
[p154] 如果说宗法,那不管判断柱子也好,判断瓶子也好,或者山上的火,大家都会明白第一个就是宗法。如果我们没有把这样的道理讲清楚,大家都会有这种想法:其实宗法也可以叫有法,也可以用其他的一个词来表示,那为什么叫宗法呢?我们在这里已经把为什么只能叫宗法、不能叫其他的名称的理由讲得比较清楚了。
[p155] 巳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p156]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p157] 印度斯利雅普博等论师这样认为:你们刚才讲的,从语句方面来讲倒是真的很方 便,我们以后不叫有法或者欲知有法等都可以,因为这样说起来非常方便;但是实际意义上,可能并不能遮止颠倒妄念。为什么呢?他这里说“宗有法皆等同。”宗法也好、有法也好,这两者都涉及很多很多的法。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宗法,有时候有法叫宗法,有时候所立法叫宗法,还有所立法和有法的总合也叫宗法,宗法涉及的面有这么多。有法也同样,有时候所立法叫有法,有时候欲知法叫有法,还有欲知法和所立法的总合(聚合)也叫有法。这样的话,你们说三相推理中的第一相是宗法,其实宗法跟有法没有什么差别。原来你没有命名的时候叫有法,现在你命名为宗法,实际上两者的对境或者说两者涉及面的广狭并没有什么差别。这样一来,你把有法命名为宗法有什么必要呢?没有任何必要。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p158] 作者对他们回答:两者从表面上看好像相同,但实际上完全不相同。哪方面完全不相同呢?尽人皆知方面完全不相同。也就是说,在世间人们共同称呼方面完全不相同,或者说在习惯上完全不相同。不相同的原因总结偈广说。
[p159] 总结偈:
[p160]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p161]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p162] 本颂用两个比喻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差别。
[p163] 从意义上进行观察的的确确也是,有法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宗法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好像两者没有任何差别。但是,世间人们有一种习惯,凭着别人的命名,外境的名称与分别念——名言总相和义总相混合一体,有这样一种习惯;所以,在实际运用中还是有所差别的。什么样的差别呢?虽然宗法和有法所涉及的内容同样都非常多,但是在这里“与法相关的”指的是什么呢?指与所立法相关的名称——宗法,也即所诤事,所诤事叫做宗法。因为在因明学界,或者凡是懂得逻辑推理的人,一说宗法大家都知道:“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中的宗法指柱子。
[p164] 虽然所立法也可以叫宗法,它们的聚合也可以叫宗法,但是一般情况下所诤事才叫宗法。在世间这是一种普遍的概念,是一种公认的现象。我们打个比方,印度辞藻学里面的“具手”:实际意义上具手的牵涉面比较广,凡是具有手的都牵涉。大象也有手,牦牛也有手,狮子也有手,很多动物都有手,还包括我们人类和其他很多众生在内。有些有两只手,有些有三只手,有些是一只手,各种各样的情况都有。有些残疾人一只手也没有,这不叫具手。虽然很多众生都有手,但是按照印度辞藻学的传统,具手指的就是大象。说具手的时候他根本不会误认为:这是不是牦牛?这是不是人?他不会误认为是其他生命,因为这只是大象的名称。这是一种比喻。
[p165] 虽然与法相属的所诤事可以命名为有法,但一般来讲人们并没有将所诤事或者欲知事安立为有法的习惯。虽然从道理上看所诤事也可以叫有法,但是习惯上是没有的。我们举一个例子,所谓具首——具有头,大家知道哪一个动物都具有首,所以一说具首的时候,凡是具有头的众生都可以以概念的方式现前。虽然它涉及一切有头的众生,但不能确定是大象或者牦牛等每一个特指的众生,因为人们的生活中并没有这种习惯。同样的道理,我们一说宗法,以人们的习惯就会 知道是所诤事;而如果说有法,以人们的习惯不一定能了知是所诤事,这方面有一定的差别。
[p166] 我们现在应该知道:噢,原来三相推理中的有法与法从单独分开的角度来讲叫宗法与所立还有这个必要!
[p167] 下面说假法或者假名与实际不符合。因为刚才有法叫做宗法,法称之为所立,这两个分开是这样命名的。但分开命名只不过是假名而已,它们的真正名称如果称为宗法或者所立就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所立的法相不全。下面就讲这个道理。
[p168]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p169]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p170] 意思就是说,法和有法各自并不是所立,因为它们都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刚才“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面的有法指的是柱子,法指的是无常。那么柱子单独能不能安立为所立呢?不能安立。为什么呢?因为柱子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之故。那无常可不可以安立为所立呢?也不能安立,因为它也不具足所立的法相。
[p171] 当然,所立的法相在后文中可能也会说。《集量论》讲了五种法相,《理门论》讲了一种法相。我们在这里归纳而言,实际上所立的法相就是没有已证已违而认定的所量。
[p172] 大家都应该知道什么叫做没有已证已违。那没有已证已违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在我们面前已经证实了、已经证明了,它就不是所立。什么叫做所立呢?对方和我辩论一个话题,关于柱子,一个人说是无常,一个人说不是无常,我们对柱子到底是不是无常还没有 真正论证完毕。如果已经论证完了,它就不是所立了,而是我们两人共同承认的法。所以说没有已证,没有已经被真实证明,这是所立的第一个法相。
[p173] 所立的第二个法相,相违在我们两人面前没有成立。如果以理相违,那两个人都共同承认了。比如说火不是热性,对方也不承认,我也不承认,我们都不承认火不是热性。两者都已经承认火是热性的话,别人说火不是热性,这是以理相违——与现量相违。所以,已经与正量相违的东西,我们再辩论也没有什么必要,这也不叫所立。
[p174] 因此,还没有成为已证的,还没有成为已违的,必须要衡量的,这才叫所立。如果没有衡量,世间这么多的法也就不会成为所立。所以,我们必须要判断这件事情,它必须要成为共同的话题。如果没有成为共同的话题,那么其他的石头、水晶念珠等,我们在这里也不会探讨;因为不管它是无常也好、常有也好,与我们并没有什么关系。既然拿到桌面上我们要探讨的话,那这已经成了认定的所量(衡量处)了。所以,只有具足这三种条件的法才叫做所立。
[p175] 我们刚才已经讲了,单独的有法和法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单独的柱子,那我们之间有没有辩论呢?没有辩论。如果没有加上无常,那么你说柱子、我说柱子:柱子、柱子;这样,我们之间有没有什么辩论呢?没有。所以单独的有法并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单独的无常或者说单独的法,它具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呢?也不具足。因为,是无常的话,那么你说无常、我说无常,光说无常、无常,没有柱子的前提,这也不会有什么辩论。所以说单独的法也不会成为所立。
[p176] 真正的所立是什么呢?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柱子是无常;柱子是无常的话,我们两人就有辩论了。他认为柱子不一定是无常的,我认为柱子是无常的。所以有法和法的聚合才是真正的宗法、真正的所立,我们对这个问题一定要了解。
[p177] 既然在每一个法上面没有所立的法相,那它为什么有这样的假名呢?说是可以这样说。前面也已经讲了,柱子是无常,平时我们没有详细观察的时候:柱子叫做宗法,无常叫做所立,所作之故叫做推理(因),分开是这样的。在这个场合中,无常可以立名为所立,但这是假名为所立的。
[p178] 如果你真正去观察,那么无常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单独的无常从来也没有建不建立的概念。所以说你要安立所立的话,必须要有一个能立的东西把它建立起来才可以叫所立。所谓所立、能立,因是能立、立宗是所立,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建立。
[p179] 三相推理中真实的宗法名称为什么一定是有法和法的总合,而且单独的法和有法根本不具足所立的法相,其原因就是这样的。
[p180]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p181]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p182] 也就是说,作为衡量的事就是欲知法,在这上面如果因成立,就叫做宗法。
[p183] 什么叫做宗法呢?作为衡量的事是欲知法,比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那么柱子作为所衡量的欲知法,在柱子或柱子的无常上面,所作的法成立还是不成立?当然成立的情况有两种:有一种是现量成立,有一种是比量成立。现量成立的话,我们可以讲“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烟是眼睛现量见到的。在欲知事上面,现量的因已经成立,这叫做宗法。通过比量成立的话,那么与刚才所推的一样:“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虽然所作的道理我们不一定现量看见,但是可以通过别人比较可靠的消息,或者通过其他理证知道。在欲知事上面,比量的因已经成立,这也叫做宗法。这以上已经说明了宗法。
[p184] 总而言之,大家一定要清楚宗法到底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因在所诤事上成立,宗法就成立。因在所诤事上成立的话,第一相已经具足了。所以我们在分析三相推理具不具足的时候,首先要明白第一相宗法:宗法的真正名称是法和有法的聚合,推理的因在所诤事或在法和有法的聚合上成立,这就叫宗法齐全,第一相宗法已经具足了。
[p185] 当别人说:“柱子是常有,它是牦牛之故。”我们说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因为柱子根本不是牦牛,牦牛的因在柱子上不成立。如果在无常上,牦牛倒是无常的,在无常上成立;但是单独的无常不是宗法,有法和法的总合才叫做宗法。因在所诤事或在有法和法的总合上成立,才叫做宗法。宗法的具足大家应该明白了。
[p186] 这以上,三相推理中的第一个——宗法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但是,如果我们以前也没有参加过辩论,也不知道三相推理到底是什么样的,那恐怕稍微有一点难懂。但你只要稍微看一下,尤其学习了《释量论》、《集量论》、《理滴论》,以及法称论师其他相关论典,就不是特别困难。
[p187] 好!今天讲到这里。
[p188] 回向偈:
[p189]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p190]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p191]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p192]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62课辅导
[p193] 观自利比量品现在主要讲三相推理当中第一项宗法,对于宗法方面做详细的观察。前面对于宗法有时是指法,有时候是指有法,有时候是聚合。如果是聚合就是讲它的宗法的真名,将有法列为宗法或者将法列为宗法,这个方面都是假名,有一定必要性的缘故就是假名,这样就讲到了真名安立的方式,还有分别的一些分别的理由。
[p194] 现在讲第二个问题--思维实法和假法,思维实法和假法的时候现在讲第二个问题,思维支分的假法。思维支分的假法分三个方面,安立假法的理由,还有安立这样名称的必要性,假法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这样一种情况,分了三个,三个当中第一个已经讲完了,立名的理由,为什么安立假名的根据,安立假名的根据讲完了,今天讲第二个立名的必要。
[p195] 卯二(立名之必要)分二: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
[p196] 辰一、法立名为所立之必要:
[p197]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p198]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p199] 这个里面讲了两个根据,第一个根据主要是为了遮止有些人将相违的因妄执成真因的缘故将法安立成所立。第二个问题为了组合的必要,为了词语组合的必要性,将这样一种法安立成所立。
[p200] 这里面比较难懂的是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将这个法安立成所立,而不直接讲它是法。虽然所立也是一种法,但是安立宗法的时候,它把这样一种法安立成所立的原因就是这样的,所以颂词中讲"法取所立之名称"。
[p201] "法取所立",三相当中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个方面是讲第二个无常。无常方面讲它的法,前面讲有法就是讲它的声音,法就是讲它的无常,这个时候将法,无常安立成所立的名称。
[p202] 为什么有这样的根据呢?"相违之因妄执真,为遣如此邪分别","为遣如此邪分别",就是相违的因当中也有一些真因,为了遣除这样一种邪分别而安立的。
[p203] 具体怎么样理解呢?具体的理解我们可以这样去观察,因为法的范围比较广,在法当中也有同品法,也有异品法,这个法都有的。我们在安立一个正确的认识,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这样一种正确的论释的时候,它的无常当中或者所作当中有这样一种同品法,因为有一切这样所作和它的同品,就是无常,这方面的法都是相同的,安立了之后,这样安立,因为安立了同品法的意义的缘 故可以证明它是一种真因。
[p204] 有些人通过颠倒的因、相违的因,比如说声音常有,所作性故,明显看就是一种相似因,就是相违的因,因为所作和常有是矛盾的。如果把无常安立成法的话,这个时候对于对方来讲,就有可能把相违的因安立成真因了。
[p205] 为什么这样讲,因为在这个因当中,在这样相违当中有它的同品,比如前面讲声音是常有,所作性故。所作性故观察的时候,常有的法,它们的意思也有因的同品,因的同品也有这样常有的法。为什么这样讲,因为法的定义有同品法也有异品法,虽然在柱子当中肯定观察的时候是无常,但是对它们来讲常有是一种法,常有是一种法的缘故,所以它的法当中虽然有异品存在,但也可以有同品存在,因为它的法的定义是比较广的一种定义,既然是比较广的定义,都是法的话可以异品法也可以同品法,如果有同品法的话可以依靠这个根据安立真因,有同品法的缘故可以安立成真因。从这个方面讲,声音是常有,所作性故,这个方面是一种明显的相违,但是我们的定义、概念,就是把这个第二支安立成法,安立成法的时候就有它的同品,也可以有它的同品,既然有它的同品可以将相违的论释安立成真因,有这样一种联系。
[p206]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讲,我们不把无常,不把第二支法安立成法,安立成所立,安立成所立必要性就比较强了。为什么这样讲?因为前面法的定义很宽,可以有异品,可以有同品,法当中可以有同品的缘故,它可以依靠这个根据安立真因。下面把第二个安立成所立,不是法,单单是所立,所立的范围要比法的范围窄得多了,而且是一个所立,所立是一个 所衡量的对境,不是说法的缘故它可以有同品,从意义上来说法可以有同品,但是从所立的层面来讲它不一定要同品,所立必须要衡量。衡量通过什么来衡量,通过因来衡量。以这个法,以这个恒常,这个常有到底能不能成为真实的所立呢?真正的关联,能不能真正经得起衡量呢?必须通过能立的因,才能成为所立,如果不是所立,后面第三支能立就没办法对照了。安立所立必须要能立的因来进行检验,从这个方面来说,就不可能说相违的因是真因,为什么相违的因不是真因呢?因为常有成所立,所立到底能不能成立,所立到底能不能成就?必须要通过因来检验。
[p207] 如果不是安立成所立的名称,安立成法的名称,这个概念比较含混,所以法当中可与有同品,不同地检验也可以的,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就是我这个推断是正确的,它是同品的缘故。这个时候把第二个安立成所立,无常也好,恒常也好安立成所立,安立成所立,是不是真正的成立必须要去检验,通过它的因去检验,有这样一种必要,为了遣除邪分别的缘故,把法安立成所立,有这样一个必要性。这是第一个原因。
[p208] 第二个原因"或就组合而命名",在某个场合当中答辩命名,这样就牵扯到梵文的一些语法方面,我们知道第二个根据有这个必要性,为了组合这样的词语来安立的。这个方面我们也没有多多分析,上师也没有多多分析,从藏语、汉语的文法的角度来看,发现不了什么组合方面的问题,主要从梵文方面是不是有这样的问题。
[p209] 主要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也不是完全确定的,主要按我自己的想法、自己的思路这样观察是不是这样安立,把 法和所立区别开来,这个根据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观察,但不一定正确,因为这方面我看了很长时间,确确实实它注释和上师的注释来讲都不是容易懂的。关键问题是不是把有法和法二者之间,以什么根据安立成有法,为什么起个有法的名称,而且法,为什么起个法的名称,这之间的关系分析完之后就可以把这个问题比较清楚地了解了。但是就是说,我也翻了很多注释,其它很多注释,对于有法建到了安立有法的因,根据在藏传因明学当中龙多活佛的一个因明的注释,里边讲了什么叫有法,有法的意思是具有法,具有什么法,具有因和法,比如说柱子安立成有法的根据,具有因和法,柱子可以具有因,也可以具有法,比如说柱子具有无常的意义,从这个方面叫具有法,这个方面大概有一个根据,但是第二个为什么安立成法方面,就不是很清楚。
[p210] 从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从字句上,从词语,或者思路方面来看大概就是前面我讲的这个方式做理解,不一定正确,只不过这方面做观察提高一个思路而已。
[p211]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p212] 辰二(有法立名为宗法之必要)分二:一、真实必要;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p213] 巳一、真实必要:
[p214] 什么叫真实必要呢?就是有法安立成宗法,这个大科判也是安立假名的必要,前面就是把这样的法安立成所立了。这个时候将有法安立成宗法,按真名来讲宗法应该是第一和第二,就是柱子和它的无常,柱子和无常,有法和法二者之间安立成宗法,这个时候把有法安立成宗法,把假名安立 的必要是什么?分二就是真实必要。真实必要就讲到:
[p215]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p216]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p217] 这个方面观察有三个根据,三个根据安立的时候可以将有法安立成宗法。
[p218] 第一个,"若说有法具错事",因为有法具有其他的几个意义,这个注释当中讲,所谓有法的法可以指欲知事,欲知法,这个方面可以知的。还有这个有法可以指同品喻,还可以指异品喻,三个都可以叫有法,但是我们在说有法的时候你能不能确定,说这个有法的时候,一定指第一个欲知法,安立第一个欲知法的时候我们说有法,人们一下子确定,说有法的时候肯定讲第一个,这个是不一定的,所以说"若说有法具错事",有可能出现混乱的情况,对我们观察法义会造成一定的混乱,会造成一定的错失,从这个方面讲的时候将这样一种有法安立成宗法,一说宗法可以避免其他的问题,就知道不是在说同品喻,也不是在说异品喻,它就是在讲欲知事,所诤事。这是第一个必要。
[p219] 第二个必要是"若遮诸边延误时",可以理解成承接第一个问题,我们就是说,这方面会因为有法的意义比较宽的缘故,说有法的时候理解成其它法,如果有些人在这个基础上说,实际上我们可以一个个否定,我们可以说这个有法,它不是指同品的有法,也不是指异品的有法,这个方面是指欲知事的有法。我们如果这样去分别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嘛。第二个根据就是"若遮诸边",如果我们要讲第一个有法,要成立欲知事,一个一个要把其他 的边遮除的话"延误时",就会延误一定的时间,延误一点时间。如果对方讲,只要能够把问题讲清楚,延误一点时间也不存在。
[p220] 观察的时候,能够通过一定的词语节省时间,这个时间不浪费完全是可以的。所以,虽然说通过一个一个解释,最后可以澄清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简略语言讲的时候,就可以使用简略语言,没有必要去使用一大堆比较繁冗的语言去做解释。所以,这个方面就是为了遮止延误时间的缘故,将这样的有法安立成宗法。
[p221] 第三个"若说真名失声律"。有些人说如果是这样麻烦的话,还不如去说他的真名。他的真名是什么?刚才也讲过的,他就是讲"欲知有法之法"。欲知有法的法就是他的有法的真名,或者说他的真名就是讲这个。如果这样说了这个真名之后,就会避免他这样一种过失。这个时候就会"失声律"。"失声律"就配搭起来不太合适,配搭起来就比较麻烦一点。比如说,这个地方讲"宗法有无同品"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我们讲"宗法"实际上就是"欲知事",就是第一个"欲知有法",他自己有没有他的同品,或者没有同品。没有同品就是他的异品。
[p222] 本来很轻松、很简练的方式就可以表达。如果不说宗法,说"欲知有法之法,有无同品"这方面就说会失去语言组合的过失了,根本没办法很轻易地表达这个问题。因此,如果说真名也有一定的问题,这个时候把他的真名就已经隐藏起来了,就不说他这个有法,自己的真名就叫欲知有法之法,这个就是他自己的真名,然后把他隐藏起来之后,直接给他起个假名就叫宗法。说宗 法之后,一方面很简练,一方面可以遮除其他的问题,从这个方面就可以表达真正的意义,可以节省时间,这方面就是讲真实必要。
[p223] 下面讲第二个必要。
[p224] 巳二、断除与未命名相同之观点:
[p225]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p226] 这个是对方提出的一种反驳,对方说,你前面讲把这个有法安立成了宗法,说起来是很方便的,但实际上能不能够遮止其他的分别念还不一定,为什么呢?即便你安立的这个宗法的名称,他也会导致其他的众生理解为其他的意义。因为宗法和有法皆同等,皆同等的意思是都有很多其他的意义,命名之后可以引发其他意义,没有命名还会引发其他意义。所以科判当中讲,与未命名相同的观点,现在把有法命名成宗法了,但实际上命名完之后还是会导致其他问题。比如,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宗法理解成有法,前面我们刚开始讲的颂词,有的时候我们把有法安立成宗法,有的时候将所立法安立成宗法,有的时候将二者混合、聚合体安立成宗法。所以,即便安立成宗法,会不会导致别人说宗法还是理解成所立呢?或者将这个宗法安立成二者的聚合,而根本不按照你的思路把宗法安立成第一个欲知有法,会不会有这样的?有法也是一样,比如说前面无间的颂词当中,有法他有欲知有法、同品有法、异品有法,还有很多意义,实际上安立的名称也没办法遮除这种邪分别的。
[p227] 回答的时候就这样回答:"就共称言有差别。"虽然意义上就是这样的,但是从世间共称、从世间大家约定俗成的这个侧面讲,世间共称的侧面讲还是有差别的。就是一说宗法的时候,大家就会想到这个就是欲知有法,这个叫做所诤事,就会理解这个。所以,说宗法的时候就不会理解成其他的问题。这个从世间共称来讲的话,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p228] 下面主要是总结偈的方式,宣讲这样一种差别。
[p229] 总结偈:
[p230]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p231]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p232] 从这两个方面讲的。这两个颂词是这两大段的意义,主要表达一个什么意思?还是表达大家的一种习惯,虽然从道理上面你可以这样去分析,但是从大家的习惯方面讲,从大家共称名言方面讲的时候,就区别出这种差别。
[p233] 第一个,"与法相属宗法名称",也可以说这个宗法和这个法从词句上讲,这个宗法是和他的法是相属的。或者上师讲这个法就是所立的这个法,和这个所立的法相属这个宗法安立的名称,实际上我们在说和法相属的宗法名称的时候,就是就是指所诤事。打比喻讲,犹如具手一样,很多动物都有具手这样一种特征。人或者很多动物都有具手。但是在世界当中一说具手的时候,大家马上理解成大象了。这个方面是说,这样一种宗法虽然和法相属,有可能理解成其他意义,这个宗法也有可能是所立,也有可能是聚合。但是在论述的时候,一说宗法的时候,大家全理解成所诤事,这就是大家的一种习惯,或者已经制定下来的一种习俗。很多动物都有手,但是一说具首这个词的时候,大家就不理解其他的,就理解成大象,就是这样一种意义。
[p234] 第二个"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第二个方面是说,在使用的时候,不使用有法,而使用宗法。使用有法的时候,能不能够确定他就是所诤事呢?这个有法也是和法相属,也是和其他法相属。同样的道理,他也和其他法相属,但是我们一说有法的时候,就不能够确定他就是指所诤事,这个就是大家的习惯问题。
[p235] 我们我们在观察这两句话的时候,第一个也是与法相属,第三句也是与法相属。那么都是与法相属,这个是不变的,根据的道理是不变的,但是与法相属的宗法,我们说的时候大家理解成所诤事。同样,说有法的时候,大家就没有马上理解成所诤事。一说有法的名称的时候,不能确定就是指所诤事而已。
[p236] 如具首,就是具有头,很多动物都具有头,这就是很多法相属。但是我们说具首的时候,你能不能像前面一样,马上理解成大象呢?没办法确定是大象了,所以说具首的时候,你没有只锁定了一个大象这样的实物了。从这个角度还是说,大家的共称的差别,有这样一种安立的习俗。因此,就将这样一种有法安立成宗法,就安立成如此的假名,有其必要性的。
[p237]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
[p238] 卯三、假法与实际不符:
[p239]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p240] 在真正安立所立的时候,法也好、有法也好,都不是真正的所立。因为有些时候有法和法都可以安立成所立的。这个地方讲的时候是分开讲的,法和有法二者之间,能不能安立所立?
[p241] 前面我们说是一个假名,将这样一种法安立成所立是种假名,这样一种假名和实际意义符不符合呢?实际上根本不符合,在有法上面安立所立不符合,在法上安立所立名称也是不符合的。
[p242] 为什么不符合呢?"彼等不具法相故","彼等"就是讲法和有法,"不具法相"就不具有所立的法相,所以我们就说安立的假法和实际上不符。为什么不符?要了知不符,首先要看他所立的真实法相,所立的真实法相在注释当中讲"无有已证已违而认定的所量"这就是所立的法相。
[p243] 上师解释他有三个特点:第一个是无有已证,第二是无有已违,第三个是要成为所量。这三个条件具备之后。他才是所立的法相。第一个无有已证,意思是我们两者之间都已经证明这个问题了,已经完全证实完了,证实完之后我们再去证实,那就是没必要,这就叫无有已证;第二个无有已违,如果说违与现量相违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将他安立成所立的必要性。面前这个火是热的,我们就说他不是热的,像这样的话已经现量相违,这个也没有安立所立的必要性;第三个,上师讲要被认定成所量,要把这样一种法认成为一种所衡量的对境,真正要衡量我们的观点不相同,你认为是恒常,我认为是无常,这样的话,我们认为他是一个所衡量的对象,这方面才安立成所立的法相。所以这样的法相就是无有已证已违而认定的所量。
[p244] 了知了所立法相之后,我们再回来看一下法和有法和二者之间具不具备这个法相?
[p245] 这方面意思就是说把 法和有法拆开的时候,每一个法上都不具备,只有将二者混合起来,才能叫真正的所立。这叫实际情况,法和有法混在一起。但前面我们安立所立的时候,好像就没有符合这个实际情况,我们就将无常或法上面安立成所立了。这方面就不符合。虽然不符合,前面有它的必要。我们说不符合你为什么安立?虽然不符合,但是有它的必要性。所以前后一对照的时候,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了。
[p246] 那么单单说一个法,比如说柱子,不是真正的所立。所以像这样我自己立论方和疑论方,二者都承许柱子,柱子都可以安立的。这方面并没有成为衡量之处。所以柱子它本身不是所立法。
[p247] 还有一个有法方面。法,这样一种无常方面,有什么样的衡量的呢?大家都认为有一个无常的东西存在,有一个无常的本体存在。所以单单的无常它也没办法作为所立。只有将二者混合起来,柱子是无常这方面的问题就出来了。对于柱子的问题,也许就我认为是无常,对方认为是恒常的。这方面对于柱子它并没有什么争论,但是对于柱子是否是无常的这方面有一种安立。所以将这样一种柱子无常安立成所立法,安立成所立。只有这样混合起来才能具备它真正所立的法相。但是这方面讲的时候,我们就说是分开的,有法和分开的法,都不是真正的**24:50根本的原因就是它根本不符合法相的缘故,从这个角度来讲的。
[p248]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p249] 癸二、决定场合义之差别:
[p250] 对于宗法在决定场合上面意义的时候,怎么样观察呢?
[p251]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p252] 前面对于所谓的宗法已经做了观察了,它的真名是怎么样安立的,有必要安立假名的时候是怎么样安立的。真名就是它的法和有法混合的这样的法叫做它总法的真名。
[p253] 然后如果有必要的时候,就将欲知事安立成宗法。这个时候决定场合义的差别的时候是怎么安立的呢?
[p254] "作衡量事欲知法",这个方面就是作为衡量事的欲知法,对于所衡量的事情上面的欲知法,比如说柱子,柱子安立之后还有一个条件,"彼上成立",就是说在欲知法上面要已经来成立,或者是现量的因,或者是比量的因,成立完之后,它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宗法。这个宗法才算是一个完整的宗法。宗法它就成立了,也就是"柱子无常,所作性故"。
[p255] 我们说要真正在这个场合当中,它的宗法义要成立的话,我们要看做衡量的所知法本身和它的因,要么是现量因,要么是比量因,因在欲知法上面是否成立。那么因如果在欲知法上面成立的话,我们说第一相宗法已经圆满了,真正的宗法已经成立了,从这方面讲,比如说"生因是无常,所作性故"。所作性故这方面就是比量因,因为真正的无常我们通过现量是没办法见到的。
[p256] 所以通过这样比量的所作性,通过所作性,我们说柱子是不是所作性的,观察的时候柱子就是所作性的,因为柱子是通过木匠一天一天劳动之后,就会成为柱子这样的本体。从这方面我们就知道,它确实是柱子所作的。从这方面如果说它的因在它的有法上面、在欲知法上面成立的时候, 这就叫第一相宗法成立。
[p257] 像这样前面就说,什么是宗法,那么这个时候在场合当中我们就说宗法的成就,三相推理当中第一相宗法的成就,那么怎么样才能安立它的宗法成就,就说是因在它的欲知法上面要成立的,这个前面讲的比量。那么现量,上师也是通过烟的比喻,山上有火有烟雾,烟是我们的根识现量所取的,所以烟在山上是可以成立的,这方面它的宗法就可以成立了。所以,决定场合义的差别,要怎么样说才是宗法成就呢?这方面就是要因在它的欲知法上面去观察,没有这样的别别的安立之后,就可真正安立成宗法成立了,这方面是它的意义。
[p258] 今天讲到这里。
第六十三课
[p259]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p260]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p261]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p262]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p263]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p264]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p265] 《量理宝藏论》中,我们继续讲三相推理,也 叫做自利比量。三相中的第一相宗法已经讲完了,现在讲的是同品遍和异品遍。
[p266] 壬二(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p267] 癸一(破他宗)分三: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三、断除遮破非理。
[p268]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p269]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p270] 在这里我们要知道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异品,第二个叫同品,第三个叫异品。同品和异品的概念或者法相有不同观点,这里主要是因明前派论师的观点。因明前派夏瓦秋桑,还有鄂洛译师,他们跟随印度论师贤得瓦的观点,立下了不同的说法。什么样的不同说法呢?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法,不具有所立法叫做异品法,他们认为这就是同品法和异品法的法相。它们的概念是这样的:具不具所立法乃为同品和异品。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因为他们认为任何一个法在通过比量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它的同品和异品可以这样安立:具有所立法叫做同品,比如说用所作建立无常,凡是无常的东西都具有所立法。“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凡是无常的法都具有所立,这叫做同品法。然后,如果是常有的法,就不具足所立、不具足无常,这就是异品法。
[p271] 对方论师认为:推理的时候同品和异品一定要互相相违,如果不存在相违,那么真正的推理就没有容身之地。所以他们觉得同品和异品应该直接相违。这里讲的是对方同品异品的观点。
[p272] 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 品,
[p273]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p274] 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p275] 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同品和异品应该互相相违,如果这两者不相违,那么真因就没有容身之地了;进而又害怕或者担忧出现第三品。第三品就是我们平时认为的既是无常也是常有,或者既不是无常也不是常有,除了无常与常有之外不伦不类的第三品物体,这叫做第三品法。他们担心:如果同品与异品一定要相违,那么不是这两者的第三品就会出现。对方的第一个观点大家应该清楚,他们认为推理的时候,也就是建立的时候,一定要断定同品和异品,如果没有这样就不合理。
[p276] 对方论师对自相和义共相混合一体而成为比量的对境这一点没有了解。我们前面也讲了,他们经常在实体反体的概念上犯大的错误。我们不管是什么样的破立,都是自相和义共相混合一体而进行的。可是这些论师没有懂得这一点,所以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认为实体和反体要分开讲。怎么分开讲呢?他们认为依靠实体来建立一个法的时候,在实体上一定会断定异品或者同品,但是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允许的。反过来说,如果依靠反体建立一个事物,那么在反体上也可以决定为异品或者同品,但是在这个时候,因为并没有判断它的实体,所以在实体上出现第三品物体也可以。
[p277] 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用所作来建立无常的时候,从柱子实体的角度来讲,他们认为决定是常有或者无常这两个,第三品法不存在。但是说第三品法存在的时候,一 定要从柱子反体的角度来讲,也就是说是从反体的角度来讲第三品的:也许是无常也许是常有,这样的第三品在反体上可以容有。
[p278] 反过来说,在依靠反体法建立的时候,他们认为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在反体上面一定能决定。比如说用所作因来建立无常的时候,所作因是建立无常的真正推理,因为三相齐全之故。三相齐全要么是异品要么是同品,从反体方面讲,应该决定是异品或者同品两种法,但是从实体的角度来讲,也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
[p279] 我们一定要知道,在对方的观点中有三个事情。
[p280] 第一个事情,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建立任何一个事物的时候可以决定为同品与异品两方面且这两品直接相违。
[p281] 第二个事情,对方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他们把实体和反体分开来讲,认为在实体上面可以断定同品和异品,但是在反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反之,在反体上面可以断定异品和同品,但是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个观点。
[p282] 第三个事情,他们建立的时候有三种情况。其中通过实体来建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无常所作全部是从一实体的角度进行安立的。第二种是从他体的角度进行安立的:“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这样的推理来进行安立的时候,实体是以他体的方式进行建立的。第三是从反体的角度安立的,在反体上面安立的时候是以自反体来安立的,比如说以所作因建立无常,建立无常的推理是真实的推理,因为具足三相之故,实际上这是真因 ,这是以自反体来进行建立的。对方是这样在实体和自反体上面进行建立的。
[p283] 我们大家一定要清楚,虽然因明前派的论师们一个个都是非常了不起的高僧大德,而且在整个因明的发展历史上,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一点是人类世界,尤其是藏传佛教界公认的一件事情;但是,在显现上他们的有些观点确确实实也有一些与自宗不同的地方。因此,萨迦班智达才在三相推理的过程中,先把对方的观点一一列出,然后一个一个地遮破。
[p284] 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具不具有所立法分别叫同品和异品,并且建立任何一个事物的时候,它的同品和异品决定为两品,这是一个观点。然后,对方害怕出现第三品物体,于是认为在实体上面可以断定同品和异品,但是在反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反之,在反体上面可以断定异品和同品,但是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第三品物体,这是因明前派的第二个观点。第三个观点是他们把实体和反体分开,并以一体、异体、自反体来进行建立,其实这也是不合理的。
[p285] 下面我们对上面所讲的三个问题一一驳斥。
[p286]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断定二品非理;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p287] 丑一、断定二品非理:
[p288]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p289]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p290] 你们因明前派虽然分开实体和反体来决定同品和异品,但实际上你们所承认的决定同品异品的说法绝对不合理。
[p291] 你们认为在实体上面能决定同品和异品,但实际上不能决定。不合理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事物的实体既涉及到同品也涉及到异品,还涉及到第三品,这一点在印藏高僧大德以及所有智者面前应该是成立的。因为所有高僧大德都承认真理,承认真理的话,那我们通过因明的推理来进行论证的时候,这一点也是成立的。
[p292] 你们断定实体在异品或者同品中可以包含,但是这一点确实没有办法成立。为什么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论式来进行分析,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灰色的实体之故。”在用这个推理的时候,你们因明前派认为断定为二品,但是我们觉得不能断定为两品。为什么呢?灰色实体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如果它是同品,也就是灰色的实体有火这个同品,那这样凡是灰色的实体都应该有火了。灰色的气体、灰色的烟雾、灰色的布匹等,这些东西都应该有火了,有这个过失。如果说灰色的实体是异品,异品是没有火的一种实体,这样一来灰色的烟也应该不是由火因中产生的,有这个过失。再者,如果你们觉得灰色的实体既有火的同品部分,也有没有火的异品部分,有模棱两可的状态,那前面你们不是已经说因决定为同品或者异品吗,而现在却出现了第三品,这样一来,你们自己所建立的观点就完全以此摧毁了,所以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可见,从实体角度来进行分析的时候不合理。
[p293] 从反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决定二品的说法也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比如说:“以所作来建立无常的推理是真因,因为三相齐全之故。”这是通过反体来建立的一个推理。 我们又同样问对方,三相齐全的因,它是同品还是异品?如果你说它是同品,那么所有三相齐全的因就全部变成建立无常的因了,但是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因为三相齐全的因中有建立无常的因,还有建立其他事物的推理,这是千千万万、非常多的,所以对方不敢承认。如果你说三相齐全的推理是异品,那么刚才的推理就已经变成似因了,也就是说,通过所作来建立无常的推理就不应该成为真因,因为它是异品之故。如果对方说这两者都不合理,三相齐全也有同品的部分也有异品的部分,那以此观点就毁坏你们自己的承许了,因为你们前面说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决定为二品,那现在已经决定不了,还有第三品物体存在。所以说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p294] 萨迦班智达通过他的理证智慧来分析因明前派决定为二品的说法,并予以遮破,这是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p295] 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观察则非理;二、太过分;三、与安立相违;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p296] 寅一、若观察则非理:
[p297] 我们知道,从开始到现在因明前派都特别喜欢分开反体实体。我想,我们学了这部论典之后就会了知,不仅仅在因明的场合里面,就是在实际生活和修行中,很多人始终也搞不清楚实体和反体、自相和共相,将这些混在一起。这样,对我们取舍名言或者取舍因果,以及在很多方面都会造成一些影响。所以,我们学习因明的的确确有很大利益。但学一天两天不一定能立竿见影,就像小孩子读书一样:今天我学习了,现在我对一切知识都遍知了,没有这样的效果的。当我们学了这些比较理性、比较尖锐的法之后,一般来讲很多人的智慧逐渐逐渐会磨炼出来。一些简单的词句、一些粗略的语言根本骗不了我们。应该说学习因明的人都会有一种理性智慧,这一点就是学习因明的重要性所在,也是学习因明的利益。我们现在应该分析实体反体千万不能分开进行破立的道理:如果我们分开进行破立,那么对因明的道理就会有不了解的情况。
[p298]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p299]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p300] 这里是说,虽然对方认为反体和实体分开来进行破立,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破立的时候千万不能分开,应该像前面所讲的那样,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这样就会有结果。否则,如果将分别念完全抛开,而在外境的自相上真实行持破立,那就不能了知比量的对境,有这个过失。怎么会有这种过失呢?比如我们说柱子无常,应该说在柱子的自相跟我的概念——脑海中的总相混合一体的情况下,“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可以成立。如果真是在柱子的自相上进行破立,那就没办法。怎么不能破立呢?因为柱子的自相是指柱子本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它如果是无常,那我们也没办法破:变成常有是不可能的;它如果是常有,我们也不能让它变成无常。佛陀在佛经中也讲了,如来出世也好,不出世也好,一切诸法的自性本来如是。同样的道理,自相上的破立谁也没办法,即使佛陀来到我们面前,柱子的本性也不可能有破立。从自相的角度来讲,绝对不可能有。如果有,那么所有的比量智慧都不能了知对境了,有这种过失。凡是学习过本论前面部分的人都会知道,在事物的自 相上无论怎么样也没办法破立。它本来是无常的话,我们破斥为常有,或者本来是无常,我们建立为常有,在自相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说在自相上破立不合理。
[p301] 反过来说,如果不是在事物的自相上破立,而是在单独的意识面前破立,那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在单独的意识面前进行破立的话,那就与外境一点关系都没有。我的意识一会儿说常有也是可以的,一会说无常也是可以的,意识怎么样胡思乱想都可以。决定有也可以,决定没有也可以,或者说常有,或者说不常有,我心里随随便便怎么样想都可以。我说世间万物是空性,世间万物不空,世间万物空不空(双俱),世间万物非空非不空(双非)等等,在我的心识面前怎么样变都是可以的。所以,在单独的心前建立和破斥都不合理。
[p302] 那么我们怎么承许呢?应该像前面所讲的那样,必须要把自相和共相结合起来。比如,柱子是无常的,这个道理许许多多人都不知道,我们通过推理来进行论证以后,别人就知道:噢,原来柱子是无常的,只不过我自己没有知道而已!又比如,很多人不知道释迦牟尼佛是量士夫,我们通过论证抉择以后,别人就会知道:噢!原来释迦牟尼佛是真正千真万确的量士夫,这种理论可以建立。但是,这必须要将自相共相混合为一体。
[p303] 我们知道,反体是在心里面安立的,实体是在事物的自相上安立的。如果把事物的反体和实体两者完全分开,就没办法进行破立。在因明论典中,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大家在学习或分析中观和因明的过程中一定要知道这一点。现在世间很多人都没有这方面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也就搞 不清楚,就像我们在讲第五品——观所诠能诠的时候一样,自己到底说的是自相还是共相都分不清楚,有这种情况。所以学习这些道理以后应该会明白很多知识。这是讲的“若观察则非理”。
[p304] 寅二、太过分:
[p305]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p306]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p307] 这里继续破斥对方的观点。
[p308] 如果你们断定为二相(两品),也就是三相推理中的同品和异品完全能断定的话,就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第一相观待事的欲知法绝对不可能是同品或者异品;这样一来,三相中的第一个——所诤事或者说欲知法就不能成立了。对应颂词:“不许欲知为宗法,”不承认欲知法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这样一来,三个观待事中最初的宗法就没办法成立了。
[p309] 因为按照对方的观点,“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在这个三相推理中它的同品是什么呢?同品就是具有无常的法。而异品就是同品的反方向:不具无常的常有之法。本来因在所诤事上建立叫宗法,但是现在宗法(欲知法)成了同品法了;这样,单独的宗法现在绝对没有了,有这个过失。
[p310] “若不许初观待事。”初观待事指的是第一个观待事——宗法;那这样,“宗法法相实难立。”宗法的法相就没办法安立。因为同品完全成了宗法。我们不是经常讲三相推理吗,按照你们因明前派的观点,三相推理的宗法就绝对不存在了,有这个过失。
[p311] 初观待事定二品 ,其余二种观待事,
[p312]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p313] 这里是说,按照你们的观点,如果真的不承认第一个观待事——宗法,因为宗法的法相没有了,它已经成为同品或者异品中的任意一者;那这样,第一相宗法或者能决定同品和异品的同品遍和异品遍都没办法安立。(在同法中存在叫做同品遍,异法中不存在叫做异品遍。)不能安立的原因前面已经讲了,因为宗法已经成了同品或异品。你看:“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和无常之间的关系叫做同品遍,所作和无常反方面的关系叫做异品遍,如果你决定宗法是这两品之一,那前面的宗法就没办法单独安立,这样一来同品遍和异品遍也无法安立。如果这两者(同品遍和异品遍)不能安立,那就有很大的过失,所以说对方的观点不合理。
[p314] 如果对方这样安立,那在真因的场合中所诤事全部变成同品了,因为所诤事决定是两品;而在相违的推理中,所诤事完全变成了异品,因为除了异品和同品以外没有所诤事。反过来说,如果所诤事要么变成同品、要么变成异品,那么宗法哪里都不存在了,有这个过失。
[p315]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p316] 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p317] 对方认为,宗法和同品异品本来是一体的,但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安立:因在所诤事上面成立叫做宗法,从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为同品,从不具有所立的角度安立为异品。
[p318] 如果对方真的认为宗法和同品异品一体,且以三种不同反体 来进行安立:一个是因建立在所诤事上面,还有具有所立法和不具有所立法,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诸因皆堕真违中,”所有的推理(因)堕入到真因或者相违因当中去了。为什么呢?因为,所有所诤事决定为同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真因中,所有所诤事决定为异品的推理全部包括在相违因中,除了相违因和真因以外,不定因绝对不存在,有这个过失。这样的话,不定因跑到哪里去了?本来相似因包括三种因:相违因、不定因和不成因,不定因在我们因明的因当中决定是存在的。但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只有两种因了,所以对方的观点完全不合理。
[p319] 好!今天因明讲到这里。
[p320] 回向偈:
[p321]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p322]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p323]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p324]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63课辅导
[p325] 下面开始辅导因明,现在再讲第十品观自立比量品,前面讲到了宗法,已经做了观察抉择,今天讲第二个问题,同品遍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违品。三相当中,第一相是宗法,第二相是同品周遍,第三相是异品周遍,同品周遍和异品周遍观待事是同品和违品,这时候就来观察同品和违品之间的关系。
[p326] 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p327] 癸一(破他宗)分三: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三、断除遮破非理。
[p328]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p329]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p330] 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p331]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p332] 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p333] 在这两个颂词当中,讲到了对方的观点,对方的承许。首先对于可以说是同品和异品,对于所谓同品和异品,科判当中讲是同品遍和异品遍的观待事,所以这方面首先安立它的同品异品。
[p334] 同品和异品的法相是怎么安立的呢?它们的法相是"具不具有所立法",如果具有所立法,就是同品,不具有所立法就是异品,或者叫违品。
[p335] 在上师讲义当中讲到,比如说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要通过所作的因来证成这样一种论式,就要通过这种观察,因在它的所立方面具不具有同品。如果说所作和无常,都是同品法的存在,如果有的时候具有所立法,因如果具有所立法,就叫做同品,如果因不具备所立法,就叫做异品。比如说所作和它的常有,异品法根本不具备它的自性,不具备所立法的缘故,称之为同品和异品,从这个方面做观察。
[p336] 第二个问题,"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思维的时候,同品和异品应该是互相违背的,直接矛盾直接相违,如果互不相违的话,就没办法安立真因。什么叫互不相违呢?又可以有同品,又可以有异品,同品和异品同时可以出现,叫做互不相违,这样的时候怎么决定真因呢?没办法决定真因。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这种真因要证成的话,必须要安立它的同品,没有异品,没有违品。如果这时候又有它的同品,又有它的违品,互相不相违的方式存在,怎么样确定它是真因呢?没办法确定真因。通过这种根据,就安立必定是直接相违的,要不然就是同品,要不就是异品,直接就是相违的。
[p337] "复虑出现第三品",但是他们进一步担忧,会不会出现第三品。第三品是什么意思呢?第三品比如说又是常有的,又是无常的,或者上师在讲记当中讲,又是非常又是非无常的这种法,又是常有又是无常叫做第三品法,他们在确定同品和违品直接相违的同时,他就想会不会出现第三品,又是常有又是无常的法出现呢?他认为有可能出现这个情况,所以叫"复虑出现第三品"。
[p338] 下面通过一步步讲解可以大概知道。
[p339]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为什么他们会有这种顾虑呢?因为对方对于所谓的比量取外境的方式,取对境的方式,通过自相和义共相混合起来缘取的这一点,显现上没有了知。
[p340] 实际上取境的时候通过比量取境,声音无常所作性故,通过比量取对境的时候,通过自相和共相混合起来,开始观察,开始缘取,对这方面没有了达,没有了知,所以他就会顾虑出现第三品,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怎么安立呢?"分实反体而说 明",为什么要分实体和反体来说明这个问题呢?因为他们已经决定了二品是直接相违的,二品是绝对直接相违的,在这个论式当中要么是同品,要么就是异品,如果说这二者不是直接相违,可以同时存在的话,没办法安立真因,这是他自己的一个观点。还有他会顾虑出现第三品,他觉得有可能出现第三品,非常非无常,或者说又不是同品又不是异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分实体和反体来进行说明,不知道这个"量对境"。
[p341] 因为我们讲很多次,上师讲过很多次,通过取的时候自相和共相混合一起,根本没有别别分开,单单通过自相实体方面去安立,单单通过分别念去安立,这方面没有,没有通过实体和异反体单单、别别去观察。对方就认为,因为一个问题实体和反体都是别别存在的,都是这样存在的。
[p342] 他们就安立这个问题的时候,将实体和反体分开,然后开始宣讲,这说明什么意思呢?第一个问题我们在抉择的时候,在一个论式上,绝对是直接相违的,比如声音无常所作性故,如果这方面我们是通过实体来观察的,只有两品,在外境中安立实体的方式,柱子和它的无常所作,都是通过实体的方式来安立的时候,从这个角度来讲只有两品,或者是它的同品或者是违品二者之间是直接矛盾的。
[p343] 出现第三品的情况在哪个方面呢?应该在它反体的时候,在反体当中可以出现第三品,为什么可以出现第三品呢?这时候我们观察的就是实体方面的观察,如果我们要在实体上面观察,按照对方的观点来讲,只能允许出现二品,要不然同品,要不然异品,这个时候是不允许出现第三品的,如果出现第三品, 那就没办法决定了,违背他自己二品直接违,或者说只通过二品来决定这种法的情况,肯定会矛盾的。
[p344] 这个时候他要顾虑,出现第三品的情况,有可能出现在反体上面,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我们没有观察反体,有可能是常有的,有可能是无常的,比如我们正在观察的法是实体法,绝对是决定的,要不然是同品,要不然是异品。至于第三品的出现,有可能出现在反体当中,为什么呢?我们还没有观察反体,有可能是常有,有可能是无常,所以第三品的物体在我们没有观察的东西上面可能具备,他是从这个方面来安立的。
[p345] 反方面安立反体的时候,他的论式是,所作是建立无常的因,因为三相齐全之故,从反体方面安立,不是从实体,而是从所作的反体。所作的反体方面去安立的时候,他说如果在反体上安立这个论式的时候,绝对也是只有两品,要不然是同品,要不然是异品,这时候不可能出现第三品、又是同品又是异品的方式。
[p346] 这个时候可能出现的第三品,他就回到到实体上去成立,因为实体这时候并不是我们所观察的境的缘故,这个实体我们并没有观察,没有观察的时候,我们就不需要决定它的同品和异品,它有可能是常有的,有可能是无常的,或者有可能是同品,有可能是异品,第三品可以成立的,他从实体和反体分开进行宣讲的,他认为这样就没有过失了,"分实反体而说明"。
[p347] 然后在利用论式的时候,"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建立的时候还是用三个方式,在实体法方面有两个反体法方面有一个,"称实体法一异体",比如说在实 体法安立的时候,柱子无常所作性故,这是一个实体方面安立的。一个实体方面安立的时候就是一体的方式,因为这个时候所作无常柱子是一个本体,所以称实体法一体。
[p348] 异体是另外一个论式,还是实体,山上有火有烟故,这时候就是他体烟和火,是不同形状,这方面的他体法。所以他安立实体的时候,安立实体论式的时候,同品是怎么样具备的?这时候通过一异体的方式来进行安立。
[p349] "反体依于自反体",如果通过反体的论式来安立,就只有依靠自反体,只有安立自反体一种,这种所作因,所作是无常的真因,因为三相齐全的缘故。他使用三相齐全的因推理的时候,都是按照自反体的方式来进行观察的,这只有这一种,而且在这种当中也是只有两品,只有同品和违品两种,不可能有第三品。对方的观点大概就介绍到这。
[p350] 子二(破彼观点)分三:一、断定二品非理;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p351] 这方面对于他们断定二品的问题,还有分开实体和反体建立的问题,还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的全部都是非理的。
[p352] 丑一、断定二品非理:
[p353]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p354]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p355] 他们认为在实体上,安立决定二品,反体上面也是决定二品,所以方面讲不管实体和反体怎么分,都没办法决定同品和异品,同品和违品。
[p356]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二者就是讲它的同品和异品,所涉的实体和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的意思是说诸智者面前,它可以说是实体当中有同品和异品,反体当中有同品和异品,这方面在他们的证理(11:51)面可以成立的。如果符合实际情况,怎么样分同品异品,怎么在实体和反体方面分二品都可以,实际上你们这种分类的方法不应理。原因是根本不符合真理,其他的智者是承认真理的,所以如果你的分法是真理的话,都可以成立,但实际上你这种方法有错误的缘故,智者也没办法成立的。
[p357] 再进一步讲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的意义是怎么样的呢?首先在实体方面分的时候没办法决定其二品,在注释当中也用了一个论式,他就讲山上有火有灰白色,实体之故,在这个论式当中我们说怎么样,这就是一个实体的论式,在这个实体的论式当中你说决定二品,决定二品我们说在论式当中是没办法体现的。为什么没办法体现呢?比如说这地方建立的因是灰白色实体之故,这个灰白色的实体如果是同品的话,如果是火的同品,灰白色的实体种类很多很多,有灰白色的烟,灰白色的雾和上次说的灰白色的布匹等等都是灰白色的实体。这些灰白色的实体如果是火的同品的话,那么这些布也成为有火,气体也是有火等等,具有这样的过失,因为灰白色的实体和火是同品的缘故。是同品的话这些灰白色的实体都应该有火的存在,这方面是同品之间的过失。
[p358] 如果不敢承认同品,如果是异品的话,如果说灰白色的实体和火是异品。灰白色的实体当中包括灰白色的烟在内,所以说包括烟在内,所有的灰 白色的实体和火都是异品,那么灰白色的烟就不应该从火当中产生,所以烟不是从火当中产生的这种过失。这个方面没办法确定异品。
[p359] 还有如果认为灰白色的实体当中也有可能同品也可能有异品,分开宣讲。所谓的同品是烟部分,所谓的异品是气体还有布匹部分,如果灰白色的实体有二品的可能性,有第三品的存在的话,就失坏断定二品律宗。因为这个时候我们在使用一个实体的论式来说明上面具备同品和异品,按照你们的论式来讲如果在使用实体论式当中它是不可能具有第三品的。要出现第三品也只有在观察实体时候,没有观察到反体当中成立,但这个时候你承许有第三品的话已经毁坏自宗。这是从实体方面观察。
[p360] 从反体方面观察也有问题。反体方面观察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缘故。这个地方的因就是三相齐全,三相齐全按照你的观点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所以这个时候三相齐全就是无常的真因,这个方面它是同品,产生的问题就是所有三相齐全只能建立无常的因,因为这个时候三相齐全和它的无常的真因就成恒久的缘故。
[p361] 如果三相齐全是异品,实际上三相齐全没办法建立无常的因是正确的因,成了相似因,有这样一种过失。如果认为这两种可能性就失坏了自己的自宗,自己认为在观察反体的时候只能允许有二品,如果有三品的可能性只有在实体认识当中,如果这时候承许当中有,可能出现第三品的话这个方面和自宗完全矛盾,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是确定的。你认为真正确定有同品异品二品的话,通过这些论式的观察,都是没办法彻底确定的。
[p362]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p363] 丑二(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分四:一、若观察则非理;二、太过分;三、与安立相违;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p364] 寅一、若观察则非理:
[p365]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p366]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p367] 科判我们应该看到分开实体反体建立非理,这个方面还是要重点放在分开实体反体建立。
[p368] 第一个如果分开实体反体的建立"若于外境行破立",实体上面行破立的话,分开之后单单实体,我们的意思说实体和反体,或者他的自相和共相要混合起来才能够做一种比量,通过比量缘外境。但是对方认为实体反体必须要分开。如果分开讲的时候,单单自相,"外境当中行破立"的话"量之对境不得知",怎么样了知量的对境呢?没办法了知。因为这个必定是破和立,自相上如何破立?自相上自己无法破立,所以我们要说柱子的无常,安立柱子的无常,破斥柱子的常有,这个方面要运用我们自己的分别心去观察,去破去立。
[p369] 单单自相上,唯一的实相上它有没有能力做破立呢?根本没办法破立。所以从这个方面讲量之对境通过你的观点没办法得知,没办法说无常是正量,恒常是非量,这个方面没办法了知,是有过失的。
[p370]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如果单单靠反体,心识面前去观察去破立,根本不观待外境的自相法,也就是说在破立的时候根本没有将心识和外面的自相混合在一起观察,单单在心面前破和立的话,"将成有无不定",因为你的意识超过了有无,根本不需要观待外境当中他到底是实实在在存在还是不存在,单单心识面前破立的缘故,"将成有无不定",或者你确定有,或者无,或者就是不定,就是模棱两可的状态。这个方面没办法得到一个量,到底是有还是无都可以随着自己的分别心去观察去操纵,但实际上你能不能去观察和操纵,要看外境是不是存在这个自性。柱子是无常的,所作性故。实际上我们观察的时候柱子当中的无常的正量,必须要观察柱子本身,柱子本身自相方面是一种无常,然后分别心去认定它,这样才能安立一种观点。我们说柱子恒常的是有过失,单单通过分别心就不会变成无不定这样的过失。这方面就叫"若观察则非理"。
[p371] 寅二、太过分:
[p372]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p373]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p374]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
[p375]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p376] 第二个方面就是讲太过分,太过分的意思是讲按照你们来讲决定二品。如果决定二品没有三品物质的话,这种观点是太过分的观点。因为第三相当中的第一相宗法将没办法安立过失,这是非常过分的,因为对方不许欲知为宗法的缘故。
[p377] 为什么对方不许欲知为宗法,这是他自己承许的吗?当然对方不是这样承许的,因为对方直接说宗法不存在,他自己犯很大过失的,但是他们自己确定同品异品,所以说在确定同品异品时候只有两相可以安立的,作为第一相的观待事所知法,所知不是欲知,这样一种所知的法是不是同品异品之外的第三品?如果承许第三品,就和自宗决定二品相违,按照他自己的观点来讲的时候,这样的欲知法必定是在同品和异品这两品当中必须要承许,没有第三法存在的话,那么宗法没办法安立。从这个方面讲"不许欲知为宗法",从这个方面观察的。
[p378] "故观待事初成无"。第一相的观待事宗法最初就没有了,"若不许初观待事",如果不承许最初观待事的宗法,"宗法法相实难立"。宗法自己的本体或者宗法作为一相法相,它难以安立了。这方面主要是讲他自己确定是二品、二相,确定是同品异品的话,那么在观待安立的时候,不可能承许宗法变成第三品,只有承许宗法就是这两品。如果说就这两品的话,宗法就成了同品或者异品,那么宗法的本体跑到哪里去了?宗法的本体永远无法安立。所以从这个方面观察按照对方的观点,只许二品不许欲知宗法自然而不成立。
[p379]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决定有无同异遍",从这个方面讲初观待事,本来是宗法,但就叫初观待事了,本来意义就叫宗法,但此处也可以说按对方观点来讲,宗法没有,这方面把名称改为初观待事就可以。
[p380] "初观待事定二品",就是说承许第一观待事就是同品或者异品,观待第二品的意思就是在第一个本来在宗法上通过二品的理论观察的时候,你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所以叫"初观待事定二品",绝对是 二品。
[p381] 绝对是二品的话"其余二种观待事",其余两种观待事同品周遍、异品周遍这两种观待事"决定有无同异遍"。
[p382] "启齿而说亦极难",其他决定有的同品遍,决定无的异品遍,这个时候要启齿宣讲也是极为困难,没办法讲,因为第一支要宗法成立,但是第一支宗法没办法成立,第一支的宗法变成同品异品,变成同品异品之后宗法就没办法寻找。如果宗法没办法寻找,那么第一相没成,第二相第三相同品周遍、异品周遍决定有的、决定无的同品异品周遍怎么宣讲呢?如果要宣讲必须第一支宗法成立,之后宣讲第二支同品,第三支异品遍,这个时候第一支都没有成立,那么第二支第三支怎么成立?从这个方面观察,"启齿而说亦极难",所以说太过分。 从对方观点来讲,实有宗法,如果宗法没有,其他二相全都失毁。
[p383]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p384] 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p385] 如果对方认为宗法二品是一体的,因为他没办法失毁自己的宗、失毁自己的观点,他就要补救。补救的时候,如果他这样补救,他认为宗法和同品异品是一个本体,但是在一个本体当中能不能分别所增事和其他的安立同品异品周遍是可以的,为什么呢?依反体而区分。虽然宗法和二品是一个本体,但是从因成的角度来讲,从他的反体来讲,他的因在他的宗法方面、从他的所诤事上面安立的时候叫宗法。
[p386] 然后具不具有他的所立呢?就成了同品,"具有所立成为同品",不具有所 立成为违品。他认为还是可以成立,虽然还是一个本体,但是在反体来讲因在所诤事上面是否成立,可以安立是不是宗法。
[p387] 然后在所立上是不是具是有同品?有就是同品,不具有就是异品,这方面安立的。这方面安立"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如果这方面安立,一切诸因就变成二种,本来因有真因,还有很多相似因,但是按照你的观点来讲,一切因就只有二种,真和违,要么真因,要么相违因,不定之因就不能成立。
[p388] 如果按照对方的观点,假使说你的宗法可以成立,但是按照你的观点一切万法只是二品的决定,那么就会变成二种,如果因在所依上面具备就成了真因,如果因在所依上面不具备就成了相违因,只能成为这两个,因为你的因决定二品缘故,所以只能变成真因或者相违因。
[p389] "不定之因岂可能?"除了这个之外,不定因怎么安立呢?不定因没办法安立,本来讲应该有不定的因,这个时候只有真因,或者相违因,不定因没办法成立。
[p390] 这里讲相违因、不定因不成因,但是我们顺着他的观点讲,即便你的宗法可以成立,第一个不成就可以排除了。后面相违因可以成立,因为你的异品可以安立相违因,但是不定因怎么安立呢?无法安立。
[p391]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的时候,这样的同品异品在所诤事上具备的话,所诤事上如果成立就成了真因,所诤事上不成立就成了相违因,除了这个之外不定因不能成立。像这样观察的话,太过分的观点没办法安立。
[p392] 今天就讲到这里。
第六十四课
[p393]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p394]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p395]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p396]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p397]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p398]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p399]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因明的三相推理。三相推理里面立宗已经讲完了,现在讲的是同品遍和异品遍之所观待事同品与异品,它分三个方面:破斥他宗的观点、建立自宗、遣除于此诤论。破斥他宗的观点分三,其中第二破彼观点又分三,其中第一个问题已经讲完了,第二个问题分开实体反体非理分四个方面,今天讲的是与安立相违,也就是与对方的观点相违。
[p400] 寅三、与安立相违:
[p401]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p402]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p403] 现在主要讲三相推理的问题,当然我们很多人,尤其是在汉传佛教中,因明的辩论以前基本上都是没有的。在没有辩论的时候,可能我们都不知道现在讲的三相推理的重要性。如果我们要辩论就必须用辩论的论式,没有运用论式的辩论是不合理的。运用论式的话,要看这个论式是正确的还是相似的,也就是说是真因还是相似因。如果是真因,就能遮破对方的观点;如果你运用的因是相似因,就不能遮破对方的观点。所以我们一定要知道真因,真因必须具足三相推理。如果我们不知道三相推理的宗法,就没办法集聚第一相。没有知道异品遍和同品遍,第二相和第三相就没办法集聚。
[p404] 这几天大家可能因为以前对辩论方面没有很大的兴趣,尤其是对因明的非常细微的逻辑思路不太感兴趣,所以不一定觉得因明的这些道理有价值。但是对真正愿意通过正理抉择万法的人来讲,这种观察方法相当的好。因为现在很多哲学、逻辑的推理中没有藏传佛教那样尖锐明确的因明论式。所以说我们学习三相非常有必要。
[p405] 颂词讲,在通过论式来抉择万法的时候,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所知决定为二品(同品与异品)的观点不合理。他们前面也讲了决定为异品和同品两品,而且这两者必须要相违。但这是不合理的,“观待事三诚相违”,所观待事如果成为异品和同品,那么这与能观待事(三种因)成为三种因完全是相违的。因为它们是互相观待的,如果所观待只有两种法:异品和同品,那这样与能观待的三种因相违。
[p406] 在这里,真正的因(推理)我们暂且不强调,主要讲相似因。我们前面讲过,在通过论式来说别人的观点不合理、是相似因时,相似因有相违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种,也就是说相似因包括在这三种因中。
[p407] 这样一来,如果所观待事是两种:两品,那能观待的因怎么会是三种呢?这是不合理的,完全是相违的。如果像前面讲的一样,承认观待事真的是二种:同品和异品,“观待彼因成二相”,那么观待它的因也应该有二种了,不应该有三种。因为,对方把宗法包括在同品或者异品中,我们昨天在破他们的观点的时候也知道,他们认为宗法本来是所诤事,所诤事要么跟同品一起,要么跟异品一起,单独宗法的本体不成立。如果单独的宗法不成立的话,那么宗法已经不存在了,这样三种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存在了。所观待事只有两种,而因本来有不成、相违、不定三种,那三种似因中的不成因就不存在了。不成因是什么样呢?前面也讲了,因在所诤事上不成立叫做不成因。但是现在,只有同品和异品,除此以外没有单独的宗法,这样三种相似因中的不成因就绝对不可能存在,有这个过失。
[p408] 当然对方也不敢这样承认,因为在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中乃至所有因明论典里面都强调三种因,从来没有提倡过两种因,所以这是不合理的。
[p409] 下面是第四个问题,讲这不是阿阇黎法称论师的意趣,不是他的观点的意思。
[p410]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p411]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p412]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p413] 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在通过论式的方式来决定的时候,观待事安立在同品和异品中。其实,这种分法绝对不是因明的创始者、弘扬者,整个人间无与伦比的理自在陈 那论师和法称论师师徒的观点,一点都不接近他们的观点。
[p414]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称论师的《定量论》已经说了:相之名称即宗法,宗法既不是同品也不是异品,讲得非常清楚。通过观察我们就会知道,除了同品和异品以外的一个宗法,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应该是存在的。
[p415] 可是你们因明前派认为,宗法在同品方面存在的时候叫同品,在异品方面不存在的时候是异品,除了这两者以外单独的宗法绝对是没有的。这种观点怎么符合法称论师的究竟意趣呢?绝对不是他的观点,你们这种观点只不过是以其他论师的说法加上自己的分别念而建立,这种宗派我们绝对不能承认。这是第一个问题。
[p416] 第二个问题。前面你们在抉择宗法和同品异品的时候,已经把事物的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来,比如说在抉择实体的时候,第三品事可以在反体上出现,它遍于同品和异品;抉择反体的时候,同品或异品在反体上安立,第三品物体在实体上面可以出现。虽然你们把事物的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而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p417] 因为,如果你们真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也就是把事物的自相和遣余完全分开来进行建立,那这是不合理的,这会毁坏整个世间的一切名言。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我们前面讲能诠所诠的时候已经讲过,在分析其他疑问中也讲过:在宣讲的时候,自相和总相完全可以分开,但是在趋入或者运用的时候,应该将总相自相混合而耽执为一体。不管是说的时候也好,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也好,必须要把实体和反体法结合起来混合一体而建立。可是你们一再强 调完全要分开,这非常不合理。
[p418] 比如说,我们要对瓶子的自相进行破立,而它的自相任何人也没办法说、也没办法取舍。我说“瓶子拿来”时,如果我们真的在自相上破立,那谁也没办法说它的自相,也不可能拿到它的自相。因为,如果你真的能说它的自相的话,那说完以后自相就已经灭完了,去取的时候已经不是原来的自相了,有这个过失。
[p419] 如果在单独的反体上进行破立,而反体只是心上的一种分别念的影像,这种影像跟外面事物的自相完全脱离的话,那么这种反体无论怎么样宣说、怎么样运用,与自相也毫不相干。
[p420] 所以说,你们因明前派如果真的认为事物的反体和实体可以完全分开,那就有这种过失:整个世间的名言全部都毁坏了。名言全部毁坏的话,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还有各种取舍、安立全部都土崩瓦解、不存在了,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p421] 这是讲不是阿阇黎的观点。
[p422] 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p423] 前面已经讲了,对方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有一部分依靠实体安立,有一部分依靠反体安立,但这种说法不合理。下面讲依自反体建立非理。
[p424]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p425] 这里讲依靠自反体来建立的说法不合理。我们也知道,不管是建立也好、遮破也好,全部都是以自相和义共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的,这是所有因明论典的究竟观点。如果我们把实体放下来,只在它的反体上进行破立, 那无论怎样也不能成立。
[p426] 怎么不能建立呢?因为,假设能建立也只能有三种方式:因和所立无二无别的方式,因和所立完全他体的方式,因和所立也不是他体、也不是一体的方式。其实,要么与“柱子无常,所作之故。”一样,因和所立无二无别;要么与“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一样,因和所立完全分开,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方式。
[p427] 实际上,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不能将自体和反体完全分开。这个问题我们大家应该清楚。我们前面讲第八品的时候,对方说你们的法相有没有法相?如果法相没有法相,法相就不是所知了;如果法相有法相,那么法相再有法相……这样就变成无穷无尽。当时我们回答说,我们这种法相(树叶、树枝)跟根本立宗中的树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不是将原来的自相和最后的反体两者完全分开。如果完全分开,那么在我们分别意识中,法相的法相、法相的法相……最后已经无边无际。而且,它自己的实体一直如如不动地住在那里的话,那么始终都没办法互相了解。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首先根本的法相必须要建立,第二个以后就不存在了,这些法相全部在第一个论式中的所立(树)上面进行安立,当时我们这样讲过。其实,这个道理与这里完全一样。
[p428] 前面,“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种推理是自性因,自性因完全是真因,这是无二无别的建立方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推理是果因,果因也是正确的因,这是他体的建立方式。其实,这两个因绝对不是将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来建立的,它们必须混合一体才能建立。除了这两个以外,也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以这 种自反体的方式来建立的论式或者法绝对不可能存在。
[p429] 对方在前面讲了,所作的反体是建立无常的真因,因为它具足三相之故。虽然对方以自反体这种方式来建立,但实际上跟我们前面的回答一模一样,它也并不是以单独的所作反体来进行建立,一定是以与柱子的自相混为一体的方式进行建立。所以说,你们所承认的依赖单独自反体而进行安立的观点完全不合理。
[p430] 表面上看来,好像因明中的所有推理全部围绕“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如果你懂得“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道理以后,那么所有的推理都可依此类推。比如我们学物理,里面有很多论师发明的公式,其中牛顿定律经常运用,那是不是所有物理学全部包括在一个牛顿定律中呢?并不是这样。实际上这种公式可以套很多未知数,也可以变换出很多道理。我们经常讲“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可能有些学因明的人:怎么天天都说这个,可不可以换一下?可以换。其实,我们建立或者遮破任何一个法,都可以用这种方式来推,只不过如果我们在这上面学会的话,那其他推理依此类推就比较容易了解,是这个意思。
[p431] 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p432]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p433]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p434]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p435]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对方说,假设你们因明后派所承认的同品和异品不是直接相违,那么一切破立全部失 毁了。为什么失毁呢?本来遮破所破可以成立所立,如我们说柱子不是常有,那么它是无常就已经建立了;柱子不是常有的话,就是所作了,所作的道理可以建立起来。本来成立所立可以遮破所破,柱子是所作的话,无常就可以建立,常有和非所作就已经被遮破了;柱子是常有的话,(柱子本来不是常有,如果说它是这样)它反方面的异品就已经被遮破了。可是,你们却说常和无常不相违、同品和异品不相违;那么,世间所有的建立和遮破全都已经毁坏了,有这种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p436] 表面上看来,他们的说法好像真的是对的一样。因为,建立或者遮破的时候,同品和异品完全是相违的。如果这两者不相违,是不是三相推理就无法进行建立或者遮破?会有这样的疑问。其实,只不过对方没有真正了解因明的奥义而已,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p437] 为什么?“破立非由二品为,”破立并不是用异品和同品来进行的,同品和异品只不过是观待事而已:看这个推理在同品上成不成立,在异品上成不成立,如此而已。而真正的建立和遮破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进行决定的,“定量相违相属证。”我们什么时候知道了量的相属和相违的关系,什么时候就可以进行破立。
[p438] 比如说:我们知道了火和水之间的关系:“噢!它们是相违的关系。”一旦通达它们之间的相违关系,就会知道:强有力的火存在的地方,水绝对不可能有;同样,强有力的阳光存在的地方,黑暗绝对不会有。这是通过相违的量来证明:一个法存在的时候,另一个法不存在。通过相属的关系也可以证明,我们知道“山上有烟之故,肯定有火。”有了烟的话,有根本的火,因为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彼彼所生。这是我们以前通过现量见到的,或者是依靠比量来推知的。知道了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后,山上只要有烟的时候,就会知道这个地方肯定有火,因为它们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像火灶里面的火与烟一样,这是我们现量能了知的事情。
[p439] 我们大家应该了解: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都是依靠量的相属和相违来证明法的存在与否。
[p440]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依靠所立和因之间的相属或者相违的力量,才能决定它们之间另一个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应该用这种方式来决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依靠异品和同品的方式来进行建立。
[p441] 这个问题,我想大家也应该清楚。比如说“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如果所作存在,那么无常也存在,它们之间有随存的关系;如果无常倒转或者说不存在,那么所作也不可能存在,它们之间有随灭的关系。也就是说,因和所立之间的关系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的,但这一点因明前派并没有了解到。所以萨迦班智达在这里说,并不是以同品和异品的关系来建立事物的存在和灭亡,而是依靠量的相违和相属来决定事物存在与否。这个问题应这样来理解。
[p442] 这以上,萨迦班智达通过不同方式对同品异品的错误认识进行了遮破。
[p443]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异品;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p444] 子一(分析同品异品)分三:一、法相;二、认识相同对境;三、遣 除诤论。
[p445] 丑一、法相:
[p446] 同品异品的法相比较重要,那它们的法相是什么呢?
[p447]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p448] 颂词讲得比较略,意思就是说宗法和对境以所立法相同叫做同品,宗法和对境以所立的法不相同叫做异品。大家应该这样来理解同品和异品的法相。
[p449] 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在这里,柱子叫所诤事,也叫做宗法,宗法应该与所同的对境相同,那柱子跟谁相同呢?跟瓶子相同。瓶子是所相同的对境,柱子是相同者。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相同呢?以所立法来相同,所立是无常。这里的宗法与它的比喻相同,是以什么样的方式相同呢?以无常的方式相同。我们引用论式“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子。”的时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如果柱子作为所相同的对境,则瓶子作为相同者。
[p450] 再比如说我叫做天祠,另外一个人叫做供施,我们两个相同。我是相同者,我跟谁相同呢?跟供施相同。以什么样的方式相同呢?我们两个的长相、心态,或者说我们平时的语言相同。以这种方式来相同。
[p451] 如果所作的因在所立上面存在或者容有,这就叫做同品遍。大家要知道,“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我说不遍,那所作在无常上不一定存在。如果你觉得所作在无常上真正存在,凡所作是无常,那么这就叫做同品遍。
[p452] 然后异品遍,异品遍不能从因倒过来,应该从立宗往后反过去 ,否则你说“所作不是,无常也不是”,在法称论师其他的一些因明论典中,这对有些推理来讲是合理的,但对有些推理来讲不合理。
[p453] 所以我们算同品遍的时候,如果因是,那么立宗也是,因和立宗二者是从因开始倒过来算的。然后讲异品遍的时候,所立不是,那么它的因也不是。“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无常已经倒转为常有,是常有的话,那么它的因所作也不是,或者说所作也不存在。应该从立宗往后算。
[p454] 这里我们要知道宗法——欲知法跟谁相同,与它的比喻相同。任何一个推理都可以这样来推理。
[p455] 当然你们有些道友以前没有学过因明,刚开始接触这种推理的时候,可能会在短暂的时间中坐一会儿飞机,这也是可以的。但我们这里好像大家都特别感兴趣,应该是很好的。
[p456] 丑二、认识相同对境:
[p457]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p458] 意思就是说,相同的对境指的是宗法。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如果站在瓶子的角度来讲,这个时候相同的对境指的就是宗法,也叫做欲知法。当然,这个相同的方式是以遣余的方式来相同的,并不是以自相的方式来相同。也就是说,相同的对境并不是指欲知法的自相或者欲知法和所立的总合的真正宗法。
[p459] 它相同的对境是什么呢?是宗法。与宗法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相同呢?以遣余的方式相同,与假名的宗法相同。真名的宗法是欲知事和立宗聚合的法,那与聚合的法怎么相同呢?不可能。柱子的自相和瓶子 的自相相同的话,那它们怎么相同呢?它们之间一点儿相同点也没有,因为都在刹那刹那地变化。我们前面讲第三品的时候也讲过,大家应该非常清楚。
[p460] 因明里面的分析方法,如果我们真的能反应过来,那就很容易推理。如果反应不过来,就像我们学数学一样,学数学如果反应不过来,怎么样也特别困难;如果能反应过来,这种公式基本上明白的话,那以后就很顺利、很容易。
[p461] 我们今天就学到这里!
[p462] 回向偈:
[p463]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p464]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p465]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p466]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64课辅导
[p467] 下面辅导《量理宝藏论》。现在讲第十品,观自利比量。观自利比量实际上也是在说使用三相推理,怎么样通过三相推理来确定正因、确定相似因的一种差别。也就是说平时如果真正开始正规的辩论,那么就不能离开这种意义之外去随便讲,因为在真正辩论时有一些规律和规矩必须要遵守。所以如果不懂自利比量、他利比量的内容的话,真的要辩论的时候,最后很有可能成为一种争吵、争论。所以把这些法通达完之后,这个辩论就有个轨道可循、有个规矩可循。如果自他双方都能通达的话,在辩论过程当中就会产生一种实际的效果。
[p468] 现在在宣讲它的三相当中,第一相已经讲完了,就是宗法已经做了观察了。现在要宣讲同品周遍、异品周遍的所观待事同品和异品。现在也是在破他方的观点,破他方的观点当中,现在主要是对他方承许实体反体的方式做个观察。他有三个过失,前面两个讲完了,今天第三个过失:以安立相违。
[p469] 寅三、与安立相违:
[p470]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p471]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p472] 那么这个看起来有两个解释方式。第一个解释方式上师在讲义当中当中是这样讲的:如果承许一切所知定为两品,定为两品就是定为同品和异品,而且同品和异品二者之间肯定是相违的,绝对是矛盾的。如果首先这样确定,"观待事三诚相违",观待事就是直接解释成能观待的因。那么就是说所观待的法是两品,能观待的因安立成三个,直接相违。
[p473] "若许观待事亦二",如果你真正承许观待的事是两个,就是所观待的事是两个,那么能观待的因也只能成两个,没有三个。这里在解释能观待的因的时候,上师就从似因的三个方面去观察。从三个似因观察的时候,本来来讲有三种似因,但是如果你所观待的只有同品和异品,像从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而且对方承许如果所诤事是同品的时候,就是说所诤事如果成立就是同品,如果不具备就是异品。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他的第一个宗法不成。如果宗法没有的话,如果宗法没办法真正安立,在因方面去观察第一相的时候,宗法的第一个似因,不成因就没办法安立,从这个角度没办法安立。
[p474]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的时候,相违因、不定因这方面虽然可以安立,但是如果你的宗法真正没有的话,因在所诤事上观察不成因的时候就无法确定。所以从这个方面安立成"观待彼因成二相"。
[p475] 然后从注释的意思来看也可以这样理解。
[p476]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对方承许一切的所知可以决定为同品和异品这两个。就是说一个所了知的对境、所了知的这个法绝对是要么同品要么异品,这个方面"观待事三",因有三个观待事那就是不行的,是矛盾的。那么这个方面的因就是它的能立,它这样一种推理的因根据有这三种观待事,第一种观待事是宗法,第二种观待事是同品周遍,第三种观待事是异品周遍,这三方面是因的三种,因有三种观待事。
[p477] 也就是说你的所知只有两个,同品和异品,但是你的因有三种观待事,你的观点就是矛盾的。从这个方面讲"观待事三诚相违"。
[p478]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如果说按照你们的观点,如果你们承许观待事只有两种,观待事只有两种事是怎么样的呢?比如前面讲的宗法,实际上已经安立成同品和异品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观待事第一个宗法就没有。
[p479] 如果你承许观待事只有两个,那么"观待彼因成二相",观待所知的因也只能成二相,没有说是因三相,因三相无法成立。为什么因三相无法成立 呢?因为第一相观待它的因,宗法无法证实,没法证实的原因是没有单独的宗法。你们承许观待事只有两个,同品和异品。像前面所讲的一样,单独的宗法就没有了。
[p480] 如果单独的宗法没有了,如果所诤事或宗法不存在,因三相中的第一相通过这样一种能立去在宗法、有法上观察的时候,这个就无需证实的。无需证实,那么第一相就根本没有,第一相没有就只剩下两相了,具备同品周遍和异品周遍,只能这样观察。
[p481] 但是这个方面只是从与所立相违。从意义上讲的时候,如果第一支宗法不成立,那么同品遍异品遍根本不用讲了,肯定没有了。因为同品遍异品遍要观察的话,必须要在第一个宗法成立之后才有观察的基础。如果第一相你的宗法都没有,就根本不需要观察下去,这个直接就通过不成可以安立成似因了。这个方面就是第二种,本论这个注释是这样去观察的。
[p482] 寅四:非阿阇黎之意趣
[p483] 就是说你这样安立的方式不是阿阇黎的意趣,第四个问题是这样的。
[p484]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p485]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p486] 实体反体分开有四个问题,现在是第四个:将实体和反体通过同品和异品的方式,在实体方面具备同品和异品,反体方面具备同品和异品,他把实体反体分开去具备,实体上面,观察实体的时候绝对是同品异品,而且是直接相违的。在这个时候不可能有第三品出现,如果要出现第三品,只有在反体上面出现。
[p487] 分开观察反体的时候,绝对只有同品异品,不可能出现第三品,第三品只可能在实体上面出现。这个方面观察的不是阿阇黎法称论师的意趣。
[p488] 首先"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这是从第一个方面观察的。就是你任何所知通过一事论式来观察的时候,只是有决定同品,只是有异品,而且是矛盾的。这方面安立的时候,阿阇黎法称论师不承认。为什么不承认呢?因为在经典里讲的很清楚,那就是说这种宗法不是同品和异品的任意一者。有时候从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同品异品之外绝对有一个单独的宗法。
[p489] 现在你自己说这种宗法在同品方面怎么样安立、异品方面怎么样安立,这样安立的时候不承许一个单独的宗法,就明显和法称论师的意趣直接矛盾了。对方论点当中所讲的这个观点自己是矛盾的,所以如果说一切所知只有决定同品异品,不承许有一个和它真正不相同的宗法的话,这方面就不符合法称论师的意趣。
[p490]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如果像你们的观点一样,跟随实体方面去分别,单单从分开的实体方面去观察,再从反体方面去观察,如果各自分开就会毁坏名言了。所谓的名言就是我们前面所讲的,真正你要去讲的时候可以分开宣讲,但是要运用的时候实体和反体绝对要混合。如果你不混合,把这个按自相或共相分开,实体和反体二者之间没有混合去运用,只是分开的实体上面怎么怎么样同品异品,反体方面怎么样,彻底将自相和分别心分开的话,这绝对会毁坏名言的。
[p491] 因为如果在实体上面,比如 说在柱子这个实体自相上面,实际上我们也没有办法在自相上面去破立,去观察同品异品。它自相上哪里有这样一个差别呢?实际上没有这种差别。或者说我们真正要去取舍的时候也没办法在自相上去取舍。说柱子的时候实际上根本不是在说完全的自相,完全的自相说的时候柱子就会从嘴里出来,或者一说完的时候柱子的自相就毁灭了,去取的时候取不到它的自相,过失也会有的。
[p492]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没有办法去真实的安立名言,安立名言,比如说平时安立的时候,说"你给我拿杯水",拿杯水实际上已经将自相和共相、实体和反体混为一体来讲的。实际上脑海当中这是个共相和反体,然后我说的时候耽著是个自相,所以我是耽著混为一体,对方也是耽著混为一体,最后可以达成这样一个共识,达成一个名言,两者完全混为一体。
[p493] 单单从遣余的反体、心识方面去安立的话,根本不观待所谓的外境,怎么样去做这样一种名言呢?怎么样去安立名言呢?根本无法安立。单单在分别念面前是无法安立的,前面也是这样观察过的。
[p494] 这是第四个非阿阇黎意趣,讲完了。
[p495]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
[p496] 丑三、分别依于自反体建立非理:
[p497] 前面四个问题是把实体和反体合起来观察的,这第三个科判是"分别依自反体而建立非理",着重放在自反体方面去驳斥。
[p498]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p499] 不混合实体、自相,单单以自反体来建立这样的一种论式、方式,根本就是"观察此理无实质",没有一个真实安立的依据,没办法成立一个真实的推理。
[p500] 下面就讲到为什么单单通过自反体没办法建立呢?因为此处也讲到了第一个,不管用什么方式,在建立的时候因和它所立的二者之间,要不然就是无二无别的,要不然就是各不相同的,要不然就是非一非异的。这地方观察的时候主要是前面一和他进行分别的,从这个方面观察。
[p501] 比如说建立一体的时候,就是一种自性因,观察的时候,"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是一种自性因。因为这三个法都以一体的方式成立的,所以叫自性因。通过它上面具有的"所作"证明它本性的无常,所以这方面是一种自性。
[p502] 自性因绝对不是单单的反体,实际上要观待它自相的柱子,或它的声音等等。当柱子和相续当中的反体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才可以确定说,这样的一种柱子真正是无常的。如果根本不观待外在的柱子,你怎么去凭空观察一个这样不存在的东西呢?所以说从这个方面自反体没办法建立自性因。
[p503]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果因它是非一的、他体的方式。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烟和火之间不应该说是一体的,而应该说是他体的法。通过他体的法要建立,通过果因要建立正成量的话,实际上也必须要观待外境中的山、火、烟。如果没有观待外境中自相的法,单单内心当中是没法确定的。所以说通过自反体而建立,是"观察此理无实质"。
[p504] 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观察的时 候必定在运用名言、观察名言、证成名言的时候,必须要自相共相或者说实体反体混为一体去运用,这个时候才是非常应理的。
[p505] 子三、断除遮破非理:
[p506] 断除遮破非理,就是我们给他们发了过失之后,对方开始遮破我们给他们发的过失,现在通过证明断除他们的遮破问题。
[p507]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p508]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p509]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p510] 前两句就是对方的观点: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他们的意思就是说:假如按照你们的观点,同品异品不是直接相违的话,那么一切破立都会失毁。
[p511] 为什么他们会这样认为呢?因为前面我们对他们所谓同品异品直接相违的观点做了观察,实际上是不应理的。他们说:如果你们不认为一切所知是同品异品,而且不是自己相违的话,那么就有过失。
[p512] 所以通过给我们发一个过失,间接能够证成观点是正确的。
[p513] 怎么样说是有过失呢?比如:通过遮破所破来证成所立和通过所立成立来遮破所破,这方面破立的立论全都会崩溃,没办法安立。比如说我们成立所立,成立所立就是讲"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个所立就是无常。因为它还有同品异品,而同品异品是直接相违的缘故,所以我们遮破了这样一种它的违品,遮破所破它的恒常之后,它就可以将所作方面安立成 无常,这方面所立就可以安立了,这方面就是遮破所破而安立的。
[p514] 成立所立来遮破所破,这方面是说同品方面的,就说所作和无常实际上是同品的,同品通过所作来成立这样一种所立法无常,无常成立后实际上它的违品没有,违品没有的缘故,它所遮破的恒常就不会再存在了。这方面很应理。但是你们把同品异品这个问题彻底给否定了,否定完之后这个一切破立不都失毁了吗?从这个方面观察的。
[p515] 我们在回答的时候是这样的,或者断除他们的非理这样回答,这样作观察。
[p516] "破立非由二品为",那么所谓的破和立是不是像你们这样单单从同品和异品来进行操作的呢?根本不是说单单同品和异品怎么样操作的,那么既然不是这样,是怎么样的呢?
[p517] "定量相违相属证"。也就是我们要真正作破和立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决定的量,通过注释说决定量它当中相违和相属来证成。对方单单通过同品和异品可以证成的。那么我们说单单从同品和异品证成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前面就发了很多过失。
[p518] 自宗的意思是怎么样的?你必须要通过决定量,不管是现量也好,还是比量也好,反正就通过这个决定的量来说明它相违,通过相属才能证成。如果没有一个决定量在里面,单单通过同品和异品决定无法证成的。
[p519] 下面二句是这样讲的"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那么通过因和所立二者相属的力量或相违的力量来决定有和无的随存随灭。那么就是通过它的能力的因以及所作和它所立这样 一种无常,二者是相属的能力,决定有是随存的。这方面比如真正的无常,所作和无常通过正量观察之后就说它是一种相属力,有了相属力之后它就确定它是随存,它是有的,这样一种随存。
[p520] 然后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所立和它的因二者之间的相违,或说是因和所立之间相违就可以确定它是随灭的,它没有的,决定无它就是一种随灭的,决定有随存灭必须要通过正量这样一种证成,没有通过正量相违和相属的证成,单单通过同品和违品这么简单的方式是没办法证成,有很多很多的过患,从这个方面给对方做了回答遮破。
[p521] 下面讲第二个立自宗:
[p522] 癸二(立自宗)分三:一、分析同品异品;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子一(分析同品异品)分三:一、法相;二认识相同对境;三、遣除诤论。
[p523] 丑一、法相:
[p524] 法相还是在讲它的同品异品,前面总的大科判分析同品异品。我们自宗对同品异品它的法相是如何安立的呢?同品的法相怎么安立的?
[p525]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p526] 那么在注释当中,从本论注释首先介绍同品遍和异品遍,然后再介绍同品和异品的法相,这样的次第的。
[p527] 自宗所安立的同品周遍和异品周遍所观待的同品遍和异品遍通过这方面立所立和相所立进行安立的。
[p528] 什么是同品周遍呢?同品周遍比如说无常的所立是随着所作的 因而存在的,如果说所作的因在无常所依上观察的时候,真正所作在无常上成立的话叫同品周遍。
[p529] 异品周遍就是它的所立一反之后,它的因就反了,也就说它所立无常,无常它反了之后,相反是无常的违品,无常的反品就是常有,无常一反就变成了常有之后,能立的因就反,它就决定是非所作。从这个方面观察的时候就这样的,如果真正是所作法周遍是无常的,如果是恒常是周遍非所作性,这方面就是同品周遍和异品周遍的关系。首先受观待同品遍和异品遍做观察。
[p530] 对于同品和异品二者之间的法相是如何安立的呢?
[p531] 这方面讲"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乃二品"就是同品和异品它的法相。那么只是讲所谓的宗与所立的总法相同不同,那么宗和什么相同呢?
[p532] 宗法它和对境相同,就讲了它的同品喻,同品比喻,然后异品比喻,这两种比喻就是宗它有一个相同的是什么?就和它的对境相同。比如说论释当中讲"凡生因均是无常所作之故如瓶子",那么在这个地方讲的时候,终就是讲它的生因,诸法就是讲生因,对境就是讲瓶子,二者之间就是一种瓶子和同品的比喻,就是这样的。
[p533] 那我们说这样一种宗法的对境它相不相同呢?安立相同的时候就讲它宗与对境相同与否,如果是相同,它是和谁相同的呢?实际上就是和它所立的总法,和所立的总法必须相同,我们就说它的柱子,和它这样一种瓶子,或者论释当中生因和瓶子,生因和瓶子相同,什么样的根据相同?所立的总法相同,和他本论释当中所立总的法必 须相同。
[p534] 那么比如说,这个地方讲生因和瓶子,它和总的法,总的法在论释当中就是讲无常,那就瓶子和柱子都有共同的特性是无常的,所以都有一个特性是无常,从这个方面讲它们二者是相同的。
[p535] 在颂词当中讲,宗与所立的总法相同,宗与所立的总法相同叫做同品,然后宗与所立的总法不同就叫做异品。叫异品的时候和前面这样理论观察下来时候,那异品又怎么样安立呢?比如说宗法和他的对境不相同,和对境不相同的原因就是因为它所立的总法不相同。比喻说这个地方讲的时候,常有的法就说是退失了,按异品来讲就是常有的法退失,无常的法退失,无常的法一退失之后就变成了常有法,它的所立退失就成了非所作性。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说,它的异品跟他的异品比喻必须马上也要变化,它变成虚空,虚空和常有的法,就说和它和常有法是同品,但和无常法来讲它就成了异品了,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说不同。怎么不同呢?生因和它的虚空不同,安立成异品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它这样一种综合它的对境和它所立的总法不相同,所立的总法就成了常有,所以从这个方面讲的时候决对就成了异品。因为安立同品和异品的法相的时候,主要是从这个角度--所立的总法到底相不相同来安立同品和异品的法相。
[p536] 丑二、认识相同对境
[p537]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p538] 那么这个方面讲相同对境,相同对境是什么?在这个地方相同对境就是宗法,宗法就是讲相同对境。因为这个方面宗法和它这样一种对境相同的,所以说将 宗法安立成相同对境。比如说在论释当中生因和瓶子叫相同对境,这个地方就讲能相同的就是宗法。
[p539] 那么在认识相同对境,科判叫认识相同对境,那么这个相同对境怎么理解呢?相同对境是宗法,这个宗法就是讲相同对。那么我们认识宗法的时候,怎么样方式来认定的呢?什么方便、什么样的方式来认定的呢?通过假立和遣余的方式来认定的,而不是通过非二者方式来认定的。
[p540] "假立"就是安立了假名,假名的意思按照注释当中讲的,假名的意思就是讲把这个所诤事安立成宗法,就是它的假名,它真正的真名应该是有法和法是它的真名。但这个时候没有通过它的真名来安立,通过它的假立,通过它的假名来安立,通过它的所诤事方面安立它的宗法。
[p541] 那"遣余"就是按注释来讲,主要是说不是从自相安立的,不是从自相方面来安立相同对境的,通过遣余的方式将这样一种分别识面前,这样一种相安立成宗法,所以说"假立假非二者",二者的意思就是,不是通过它真名来安立,也不是通过它的欲知法自相来安立的,而是通过它的假名来安立的,而是通过遣余的方式来安立的相同对境。相同对境就是对宗法而言的,这个方面就讲到第二个意思。
[p542] 今天就讲到这个地方。
第六十五课
[p543]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p544]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p545]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p546]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p547]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p548]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p549]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现在讲同品异品遍之观待事同品与异品,这分三个方面讲:破他宗、建立自宗、遣除于此诤论。其中破他宗已经讲完了,现在讲建立自宗。建立自宗中,分析同品异品又分三个方面,其中同品异品的法相和认识相同对境已经讲完了,今天开始讲遣除于此诤论。
[p550] 我想大家都应该清楚,这一品主要是讲自利比量,其实自利比量真正的用途是在于佛教徒与外道之间的辩论,或者佛教徒内部观点之间的辩论。依靠什么样的比量呢?就是依靠这里所讲的三相齐全的因来进行推断。
[p551] 在藏传佛教中这一品非常关键,很多高僧大德宣讲因明的时候也极为重视。但汉传佛教的历史上历来都没有因明的正式辩论,最多是一种研讨。这样,我觉得很多知识分子会不会知道这一品的重要性呢?我不敢说、也不能说很多人非常重视这一品。
[p552] 今天我刚好看到一本《广东佛教》,上面有一篇文章专门讲汉传佛教的因明,讲了当年唐玄奘如何弘扬因明,一直到目前汉传因明的状况,当然我刚开始讲《量理宝藏论》的时候也给大家作过介绍,基本的内容是相同的。但是文章里面引用的照片是藏传佛教的两位小僧人在互相辩论。当时我想了一下,汉传佛教如果有因明的辩论,最好引用两位和尚辩论的照片可能好一点,或者两位在家人辩论也可以。
[p553] 但藏传佛教也有一个比较奇怪的事,是什么呢?一般来讲只有寺院里面的僧人辩论的场景,而在家人辩论的场景是看不到的。所以每个地方的传统都不相同。
[p554] 总而言之,学习因明当然要辩论。从本论的作者萨迦班智达来讲,他在辩论方面非常厉害。大家也看过历史吧,以前萨迦班智达在藏地弘扬佛法的时候,与印度外道绰杰噶瓦互相辩论,后来通过因明的辩论获得胜利。
[p555] 当然不同的历史有不同的一些说法。《藏密佛教史》讲普巴金刚(金刚橛)的传承在藏地传得特别广,其中在讲萨迦派传承的时候提过这个故事。当时有一位上师叫朵拉·香曲多吉,他从小就遭遇很大的困难,就像米拉日巴尊者的遭遇一样,后来他获得金刚橛的传授,并一直传下来。其中有一位大成就者叫做达夏热巴,达夏热巴在清净的显现中曾多次见过莲花生大师,莲花生大师对他亲自予以授记,是一位非常了不起的大成就者。达夏热巴前后住在很多山洞里修行,当他住在金城的一个山洞的时候,萨迦班智达前往那里,刚好遇到这位上师。
[p556] 这个故事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我大概是六七岁的时候,隔壁放牦牛的一位老出家人给我讲过。但是他当时讲的跟历史书里面有点不相同。有时候我们一起到山上放牦牛,他没有事的时候 就让我看一看周围有没有人,然后说:“没有人的话,我给你随便讲一些佛教的故事。”那个时候政策也没有开放,我们也特别害怕。有时候我想起当时放牦牛的伙伴,隔壁一家人三兄弟以前都出过家,但后来两个还俗了,还俗以后相续中佛教教育的习气还是非常浓厚。当时我们大概六七年都在山上作邻居,我个人来讲受他们的影响是非常非常的深,不管是放牦牛还是在家里,整天都是拜佛等。在那种社会环境中,他们的信心非常非常的强烈。所以我有时候想:不管有些人的出家戒律圆满也好,不圆满也好,凡是出家学过佛,那么他晚年相续中的习气和行为与一般在家人完全不相同。当然这是课外话题,意思是说当时我听到的故事与别的历史有点不同。
[p557] 当萨迦班智达到山谷里的时候,整个山山水水全部都发出金刚橛的声音。金刚橛的咒语本来是“嗡班杂儿格勒格拉雅吽啪”,但是山山水水、所有的草木全部发出“嗡班杂儿叽哩叽哩雅吽啪”的声音。本来是格勒格拉雅吽啪,但一直听到叽哩叽哩雅吽啪。萨迦班智达觉得这里可能有一位了不起的大成就者,他观察后发现山洞里面有一位瑜伽士一直在念这个咒语。萨迦班智达就告诉他,你这样的念法是不对的。因为萨迦班智达是显密精通、对印藏所有佛法都了如指掌的大班智达,肯定会很标准地念一个咒语。他说,你这样的念诵方法是不对的,应该念嗡班杂儿格勒格拉雅吽啪。萨迦班智达教他的时候,好像怎么也教不会,后来好不容易教会了,但那位瑜伽士念的时候,所有草木发出的声音已经停止了。萨迦班智达有点害怕:那算了,你念错了也还是念你自己的吧。过了一会儿,瑜伽士一边念一边把金刚橛拿出来插在岩石里面,就像是橛插 入泥地里面一样直接而入。那个时候萨迦班智达才发现他是一位非常了不起的大成就者。
[p558] 后来萨迦班智达说,我刚好与印度的外道相约辩论,在辩论的过程中希望大成就者多多帮助我。当时瑜伽士也答应了,跟着萨迦班智达去了金城——一般藏地叫做杰契。(九○年法王如意宝去印度的时候,我们路过那个地方,上师讲了这个故事,在那里也念了金刚橛等等,有很多好的回忆,但是我在这里不广说。)他们到了当时外道的地方——在历史上是印度和藏地交界的地方,现在是尼泊尔和中国交界的地方。
[p559] 在那个地方外道绰杰噶瓦与萨迦班智达辩论。在辩论的时候,他们按照印度的传统,谁赢了就树立起他的经旗,另外一个人就皈依他的教派。这样约定之后就开始辩论,在长达十三天的时间里展开辩论,最后萨迦班智达以他无比的雄辩辩服了外道。这完全是按照因明来辩论的。外道失败之后,萨迦班智达要求他归入佛教,但是外道不愿意,他说:这是从逻辑上辩论的,现在我们开始在成就相上进行比赛。说完之后外道把自己的发髻往后一甩,两只手叉开好像变成翅膀一样直接飞到虚空中。这时候,萨迦班智达连忙要求达夏热巴:快快快!用你成就的力量尽快降伏外道。那个时候,瑜伽士逍遥自在地慢慢走过来,当时外道在空中一直飞来飞去,他的黑乎乎的影子落在地上。达夏热巴瑜伽士一边念错误的叽哩叽哩雅吽啪,一边把金刚橛插在影子上,这时外道就像石头击到鸟的身上一样直接掉在地上。这样,通过瑜珈士的成就已经降伏了外道。(在这个故事中,萨迦班智达好像没有成就,但是从后来他到汉地当国师的历史看,萨迦班智达也有很多的成就相,在 不同历史中也有不同的说法。)后来外道不得不皈依佛教,因为他已经承诺过。这样之后,萨迦班智达准备把外道带到藏地,到了边界地方的时候,因为莲花生大师嘱咐过十二地母不能让外道进入藏地,当时绰杰噶瓦口吐鲜血而亡。后来萨迦班智达把外道的发髻拿到萨迦寺,有些历史上是这样讲的。听说现在萨迦寺中好像没有那个发髻。有些历史说达夏热巴的金刚橛到目前为止还在萨迦寺,但是有没有也不太清楚。
[p560] 法王去印度的时候本来路过那里,但当时时间比较急所以也没有去萨迦寺。如果你们以后去萨迦寺首先要问这两个。这是简单说明在辩论上作者萨迦班智达胜过外道的故事。
[p561] 其实汉地佛教虽然没有以因明的推理方式进行辩论的传统,但是与其他宗教通过辩论而获得胜利的历史也是有的。比如说《影尘回忆录》中,倓虚大师与一个姓刘的外道在从北塘到天津的路上一直辩论。那个外道是基督教的,他说上帝是万能的。倓虚大师说,你们的上帝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是万能的,那么耶稣受到损害被钉在十字架上的时候上帝也没有制止的能力,而且现在世间有很多坏人也没办法制裁,也没办法使他们获得解脱的能力。后来外道说,如果这样,那你们的佛陀也不是万能的。倓虚大师说,所谓佛陀万能是可以说的,因为佛陀为大家所宣说的真理是:如果有人作恶事就会转到三恶趣,如果有人受持三皈五戒就能获得人天的果报,如果有人行持六度万行就能获得菩萨的果位,如果以自他醒悟为目标而修行最终能获得佛陀的果位。并且佛陀告诉我们,每一个众生都有如来藏,每一个众生都平等可以获得如来的果位,这是唯一的释迦牟尼佛的教言,所以天上 天下唯有释尊是万能的。而你们的上帝,他只能自己成为上帝,其他众生却没有能力、没有权利或者资格成为上帝,所以这就是你们的不足之处。从文字记载看,应该说汉地佛教以辩论胜过对方的历史是有的。当然根据历史,根据现在的状况来看,也应该通过教理来辩论,自古以来这都是非常正常的。
[p562] 在座的道友,我们学因明的目的不是为了和别人吵架,也不是为了自相续生起邪见——挑毛病。目的是什么呢?我以前也讲过有两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自相续真正生起以理引发的对佛和佛法的正信,也就是说定解;第二个目的,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人对佛教进行辩驳、毁谤的时候,作为佛教徒如果我们连运用基本的佛理来说服别人的能力都没有,那我们自己实在惭愧,所以为了保护整个佛教并使之兴盛,大家应该学好因明,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我想这一品大家都应该了解一下。
[p563] 不管是藏传佛教还是汉传佛教,在辩论方式上,我觉得应该没有什么差别。我们这里的很多道友在世间智慧方面非常聪明,当遇到因明这种真理的时候,很多人基本上都能接受。尤其比较聪明的人,讲完之后基本能跟得上因明的思路,同时自相续中也会生起对佛教不可思议的伟大智慧的信心,对此有些人应该会深信不疑。所以我觉得大家学习因明非常有必要。希望前面学得比较精进的人,不要慢慢慢慢就不学了。也不要觉得现在社会上的人都赶不上因明的智慧。当然现在世间上,大多数人们的的确确思想水准尤其智慧不是很高,一般来讲,讲佛法的时候如果讲一些人天福报、因果等等,这样就比较方便。但是我想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和知识分子比较有智慧,如果在 这些人面前整天都讲一些生死轮回、业因果的道理,那他们不一定有兴趣。而且,依靠因明的正理使自相续中的正见越来越得以稳固,也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事。因此,我今天在这里顺便告诉大家一下在历史上佛教胜过其他宗派的一些真实故事。
[p564] 下面继续讲遣除诤论。
[p565]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p566] 意思是说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你们因明后派的观点,与所诤事相同是同品,与所诤事(立宗)不同的事是异品。如果按照这样讲,那么你们真实推理的所诤事应该变成违品,为什么呢?因为所诤事并不是与自己相同,所诤事自己对自己相同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如果自己对自己没有相同,那所诤事肯定成了异品,这样一来你们因明后派的所诤事应该都变成违品了。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p567] 我们驳斥他的观点,自宗根本没有你们所说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所诤事虽然自己对自己无法相同,这一点你说的是对的,但是所诤事可以与比喻相同。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柱子自己对自己相同是不可能的,但是柱子与瓶子是以无常而相同的,因此所诤事变成违品的过失绝对没有。这一点应该是陈那和法称两位论师的究竟观点。
[p568] 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p569]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p570]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p571] 通过因明的推理来进行破立的时候,不管是自 性因,还是果因,或者否定因,以什么样的因来进行破立都必须以实体反体误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
[p572] 那什么是实体呢?实体就是柱子、瓶子等事物,凡是具有自相的事物都叫实体,而并不是外道所说那样,微尘集聚的东西才叫实体,《自释》中有外道这种说法。反体是什么呢?它是分别念前出现的影像——遣余,除了遣余之外没有别的反体。
[p573] 实体反体就像第四品和第五品所讲的那样,在宣讲的时候实体反体可以分开说明,但是在实际运用的时候,千万不能像因明前派所承认的一样:反体上可以有三品物体,实体上不能有;实体上可以有三品物体,反体上不能有。在运用的时候必须要把反体实体混为一体,否则,如果像外道所说那样,那一切名言取舍皆破坏。比如说:“我要提水去”,真正水的自相和我的语言结合起来有一定的困难,而且听者说者对反体实体还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概念。所以说,如果我们没有混为一体,那始终都无法沟通,这一点相当困难。
[p574] 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一定要把实体反体误认为一体,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破立。比如说:我前面柱子不存在,如果柱子存在,我就可以现量见;但是,因为我没有见到的缘故,柱子肯定不存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否定柱子存在,这样的破是依靠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的。又比如:我前面肯定存在柱子,我现量见到的缘故;或者,我前面肯定有光明,没有见到黑暗的缘故,等等。建立也是同样,必须以实体反体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进行。所以,不管是破还是立,全部都需要实体反体混为一体,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p575] 这就是因明推理的因的对境的破立方法,破立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的。为什么说本论第四品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相当重要,其原因就在这里。不管是前几品也好、后几品也好,始终都离不开遣余和自相的关系;如果离开了这个标准线,很多地方可能就搞不明白。
[p576] 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p577]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p578] 遣余破立的详细分类有三种。那三种呢?依靠有实法、无实法、有实无实二者,总共有三种概念(意义)和三种名称。
[p579] 怎么会有三种名称呢?比如说依靠有实法,有实法是自相的柱子、瓶子、牦牛、黄牛等,依靠这些有实法在遣余名称里面就会有存在、实有的概念——有实有的瓶子等等。依靠无实法的话,无实法就是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它的自相本体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我们分别念面前,依靠无实法也有无实法的概念,比如说兔角、石女的儿子、虚空等等。依靠有实法和无实法两者也会出现第三品物体或者说所知。
[p580] 当然,所知的概念比较大,它遍于所了解的一切万法。其实,所知也可以说,万法也可以说。万法呢,有实法也可以包括,无实法也可以包括。这在学中观的时候也经常强调。
[p581] 《释量论》也讲了,依靠有无二者出现三种法,三种法指的是总法。因为,在分别遣余面前,依靠有实法柱子就会产生一种柱子的总法;依靠无实法石女儿,就会产生一种石女儿子的概念(总法),而这两者都是法。这个法可以算第三品物体,这样的总法在 分别念面前可以现前。《释量论》中也有这样的道理。
[p582] 意思就是说,依靠有实法和无实法总共有三种意义和三种名称。当然,分开叫“三种意义、三种名称”也可以,没有分开叫“三种名义”也可以,实际上三种名义就是三种遣余。这三种遣余可分为依靠有境方面的三种名词(名称)和依靠对境方面的三种意义。依靠这三种名义可以证成义理和名言。比如说依靠三种意义:“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是证成义理;依靠三种名称:“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是证成名言。这就是“立二法”,建立二种法。这两种推理在学中观的时候也讲过,本论前面也讲过。
[p583] 因此大家一定要搞清楚,因明推理中的破立既要有有实法,也要有无实法;但是有实法和无实法全部是遣余心识面前的一种破立,这一点非常重要。
[p584] 癸三(除诤论)分二: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p585] 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p586]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p587]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p588] 这是对方的观点。因明前派始终认为,实体反体一定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实体反体而进行建立,很多推理就无法成立。比如: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和“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两个推理中,前一推理中有灰白色的实体,后一推理中有所知总反体的总法(三相齐全的总反体),它们一定要包括在同品异品任何一者之中,但 分别观察它们到底是同品还是异品时,结果却不可确定,如此一来会毁坏你们对名言的安立,或者说将失毁你们关于量的安立。
[p589] 因为,他们心里面一直这样想:在依靠实体法灰白色的实体而进行建立时,在实体上可以断定两品,这时对反体而言即使出现第三品物体也是可以的。在依靠反体法所知总反体而进行建立时,在反体上面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这是可以断定的,那个时候在实体上面第三品物体可以成立。
[p590] 实际上这种推理不能成立,下面进行破斥:
[p591]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p592]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p593] 我们回答:并没有这样的过失。怎么没有呢?因为,表面上看来,灰白色和所知总反体这两者好像是单独存在的法,实际上它们与事物的自相息息相连、密切相关。比如说灰白色的东西,实际上它与山上烟的自相完全相连。从自相的角度来讲,这两个法与它们的自相法完全相连,所以说单独的一个反体和实体存在的必要完全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三品物体根本不能成立。
[p594] 从单独反体的角度来讲,灰白色也好、所知也好,这两者都可以具足三品物体。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时候对方给我们提问:有烟特点的灰白色实体如果是同品,那么气体也应该有火了;如果它是非同品,那烟也不应该由火中产生。除了这两者以外,第三品物体存不存在?我们对因明前派这样回答:你刚才所说的灰白色事物是从真正事物的实体上讲,还是从心识前的反体上讲?如果 你说是反体上的灰白色,那么第三品物体可以存在,我们也承认。为什么呢?心识中的灰白色既可以变成气体,如灰白的雾等;又可以变成由火(因)产生的烟。如果从心识的反体上讲,与二者不相分割的三品物体可以存在。
[p595] “所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个时候你说:如果所知成为同品,那么所有的所知法都变成建立无常的因了;如果它是异品,那么建立无常的因也变成异品了。当对方指出这个过失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同样回答:如果你从自相的角度来讲,建立无常的真因与同品异品就不能双融。如果你从所知反体的角度来讲,因为所知是心识中的概念,在这种概念中,它既可以成为建立无常的同品法,有很多无常方面的法;又可以成为建立非无常的虚空等。这样,第三品方面的法在心识遣余面前可以成立。
[p596] 你们因明前派始终都认为,任何一个法要么在同品上存在、要么在异品上存在,除了这两个以外,第三品物体在实体反体没有混合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成立。实际上,你们没有把运用和宣说分开,运用的时候我们把它们混用,宣说的时候反体实体可以分开;但是你们并不是这样的,你们在运用的时候把实体反体完全分开,但在这种情况下因明的任何破立绝对无法成立。所以,因明前派分开实体反体的观点不应理。
[p597] 好!今天讲到这里。
[p598] 回向偈:
[p599]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p600]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p601]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p602]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65课辅导
[p603] 因明现在正在讲第十品,主要是宣讲观自利比量,也就是侧重宣讲三相推理,前面已经讲了宗法。下面宣讲同品周遍、异品周遍的问题,现在宣讲同品和异品当中的观察,今天讲第三个问题--遣除诤论。
[p604]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p605] 因为前面我们对于同品和异品的法相做了认定,做了认定之后实际上和所诤事相同的就是同品,和所诤事不同的就是违品。当然,要建立和所诤事相同、不同,它也是以所立的宗法相不相同的。所立的总法观察的时候,从它的根据安立成相同,不同就是反方面可以理解。所以总的来讲,和所诤事相同就是同品,和所诤事不同就是异品。
[p606] 在讲的时候对方发了一个过失说,按照你们的观点来讲,从它的所诤事来讲成了违品,为什么所诤事成了违品呢?因为你们刚才前面说与所诤事相同的就成同品,但是所诤事它自己没办法和自己相同的缘故,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它的同品不可能有。如果同品不可能有,那肯定就只能成违品。所以按照你自己的观察方式观察下来,和所诤事不同的就成违品,因为所诤事自己不可能和自己相同,所以只能成违品。他就从这个方面发了一个过失。
[p607] 回答说:"于此无有他说过",在这个方面没有他所发的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与所诤事相同主要是和同品比喻相同,柱子是无常所作性故犹如生因,它的同品喻和所它的所诤事是相同的,同品喻和所诤事在这个方面安立相同,所以可以安立同品。安立同品的根据二者之间都是从它的所立的总法,所立的总法就是无常,从另外一方面观察,柱子和瓶子二者相同主要都是从无常这个所立的总法来安立的,从这个方面可以安立它相同。
[p608] 如果不同就是反过来,比如,柱子和虚空是异品主要是说,虚空和它的所诤事完全不相同,不同的根据也是因为它是恒常、常有的缘故,非所作性,所以我们说虚空和柱子是异品,不相同的缘故是异品,异品可以安立、违品可以安立,安立的根据就是因为安立虚空的时候恒常的缘故非所作,犹如虚空一样。从这个角度安立柱子是恒常,非所作性故,犹如虚空,这样虚空和柱子就成了违品、异品。安立违品的根据主要就是所立的总法不相同,所立的总法恒常的缘故,恒常就是它不相同主要的方面,一个是它的柱子不是恒常的,第二个虚空可以安立成假名恒常。
[p609] 从这个方面可以安立同品和异品,所以"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讲"论典"的时候就是指法称论师跟陈那论师的论典,论典的意趣也仅仅是这样解释而已,就是这样解释的,这个方面就是遣除诤论。
[p610]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
[p611] 子二、认识因之破立对境
[p612] 因就是它根据的意思,三相推理当中的能立、能立的因。因它自己的破和立的对境应 该是怎么样一种对境呢?这里讲,因的破立对境就是实体和反体,但是它破和立的对境是不是单独的实体和反体呢?实际上它因的破立对境并不是分开的实体和反体,"误为一体"这方面作为它因的破立对境。
[p613]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p614]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p615] 在解释所谓的实体反体误为一体破立之前,首先确定一下实体和反体的概念。
[p616] 什么是它的实体呢?"所谓实体即有实"。所谓的实体就是有实法,有实法就是只要有自己自相的都称之为有实,对于一切有实法都称之为实体。上师在注释当中讲,有些外道认为:所谓的实体法或者有实法单单是微尘集聚的,单单微尘集聚才能安立有实。但是,上师讲义当中讲,这个方面是一个部分,单单这样安立是没办法周遍的。所以,所谓的实体就是一切有实法、一切有自相的法,一切有自相的法都可以安立成实体法,这方面就是所谓实体即有实。
[p617] 所谓的反体就是"遣余之外无反体",遣余之外无反体意思是一切的反体实际上就是遣余,除了遣余之外的这样反体根本不存在,所以通过分别念面前遣余的这样的本体,或者遣余的这样行径称之为反体,所谓的反体就是遣余。
[p618] 了知所谓的实体和反体之后,我们再观察因之破立对境是怎么样的?"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因的破立对境实际上就将实体和反体误为一体,也就是说在单独的实体上面这种因也没办法行破立,离开了 实体单独的遣余面前这样心识的反体面前也没有办法行破立,只有将实体和反体误为一体的时候,这个因才能够进行破立。比如,柱子无常所作性故,所作性是一个因,它真正要破和立的时候,它有没有办法离开实体和反体呢?实际上单单在实体上面也没有办法安立,前面根据已经讲过,你单单不观待柱子的有实说柱子是无常的,如果你不观待柱子的有实单单在分别念面前安立也没办法去破立。所以这时候如果因要立必须要在实体和反体误为一体的方式,反方面要破的恒常也必须从它的实体和反体误为一体的方式去破。所以这方面认识因的破立对境主要是说,要实体和反体误为一体的方式进行破立的。
[p619] 子三、遣余破立之详细分类
[p620] 讲完破立之后,讲遣余破立详细分类是怎么样安立的。
[p621]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p622] 这个方面有三种法,三种名义:第一个是有实;第二个是无实;第三种是有实无实的混合体,第三品法。所谓的有实,通过有实安立有实的名和它的意义。比如,通过牛、瓶子等可以安立这种法是存在的,有实等等。通过无实法、通过它的例子来讲,比如虚空、兔角、石女儿这一类,通过这种无实法可以安立这一类就是无实没办法起功用的法。
[p623] 还有第三品,它有一种总的所知,从总的所知方面去安立总相。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有实有个定义,瓶子等,无实有它的概念范围,比如兔角等,有实和无实二者同样都是所知,在这个所知当中既有有实的法、也有无实法,既有有实、也有无实, 所以这个就叫做第三品。第三品就是它总的所知方面讲的。在《释量论》当中也是这样安立的,有实的总、无实的总,这样所谓有实的总和无实的总,这个总方面就可以安立成第三品。此处主要是说,在所知方面讲一切万法的意思,一切万法当中可以包括有实、可以包括无实,所以就安立第三品就叫做所知。
[p624] 这个方面已经确定了,确定之后依靠有实的名和有实的义,无实的名和无实的义,所知的名义立二法。立二法,立就是安立,二法就是讲两种因:第一个是证成义理因;第二个证成名言因。
[p625] 我们要证成义理、要证成名言就通过三名义,通过有实无实三名义来证成义理和证成名言,所以我们说要用遣余破立。怎么样通过遣余来破立呢?你这样义理是有、还是没有呢?这样名称是有、还是没有呢?不管是要证成柱子无常的义理,还是要证成花白是黄牛的名相,实际上都是要依靠有实无实法的三名义来建立义理和名言,或者叫破不存在、破他方面的义理和名言,反正要通过遣余破立的时候就从这三个方面详细观待的。
[p626] 下面是第三个问题。
[p627] 癸三(除诤论)分二: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p628] 子一、遣除观察二方则不合理之诤:
[p629] 观察二方则不合理的意思就是,对方他的老观点还是说实体和反体要分开来观察,对于前面自宗说实体反体必须混为一体观察想不通,或者认为这里面有过失。当然,这些因明论师互相辩论并不是真正 有想不通的地方,就是使用这种进一步的辩论详细的把问题明显化,本来有很多问题搅在一起,但是通过辩论之后,通过破他宗立自宗的方式令自宗的观点更加明显,有功德的让它突显出更有功德的方面,有过失的让它突显出更有过失的方面,所以通过辩论能够方便后学者通达一个主题。
[p630] 因此对方还是认为实体和反体必须要分开,他认为如果你不分开观察二方的时候,二方可以理解成二品,观察同品异品的时候绝对不合理。
[p631] 这个时候我们说:"没有什么不合理的,通过这样辩论观察完之后绝对合理。"我们将实体和反体合在一起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
[p632]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p633]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p634]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p635]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p636] 第一个颂词是他宗观点,第二个颂词是破他宗的观点。
[p637] 首先看他宗的观点"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对方说:如果按照我们的观点,实体和反体分开观察,所以可以成立同品和违品,而且二者互相矛盾,又可以将第三品安立在对方的上面,从这方面观察的。而你们现在认为实体和反体必须混在一起,没有分开建立,这样就有过失了,什么过失呢?失毁量安立。比如,要建立山上有火,有灰白物质故,或者有灰白的实体的缘故,或者这个方面就是一个实体的论释,或者建立反体的论释,或者反体来推理的时候,所作是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个方面就是一种反体的论释。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来讲,实体和反体没有分开,混在一起,首先我们看烟因中灰白物,烟因中灰白物观察同品异品的时候,这个方面就没办法安立了。为什么没办法安立呢?因为这个时候你们的实体和反体都已经混在一起了,这时我们说,你这个灰白物是同品还是异品?或者说有可能出现的第三品在何处安立呢?如果你说灰白物是同品,那么所有的灰白物,灰白的布、灰白的烟、灰白的气等等都是可以说是火,都是从火中产生的,或者具备火的这样特点。如果是异品,连它灰白的烟也不是从火当中产生的。还有,灰白物既不是烟也不是气的这种三品在那个地方摄呢?你放在哪个地方观察呢?所以,我们要在灰白物当中确定同品异品的时候根本没办法确定。如果没办法确定,你安立的这个量就失毁了。因为如果你要安立一个正量必须要确定同品异品,而且二者互相矛盾、互相相违,也就是灰白物确定就是指烟,指烟就排除它不是其它的气体等等,我们就可以安立。第三品可以出现,第三品出现就是在反体当中出现,但这个时候,你把实体和反体已经混在一起了,混在一起就没办法把第三品再放在它的反体方面去观察,没有这样的根据。或者你同品异品观察的时候也无法安立的意思。这方面就叫谓烟因中灰白物。本来建立火的这种因就是烟,所以叫烟因。烟因当中有的时候直接说有烟故,有的时候直接说有灰白实体的缘故,所以烟因灰中白物的意思就是这样的。这个方面本来要成立灰白的实体就是指烟,通过前面观察同品异品所摄的时候这方面量就失毁了。
[p638] 还有"三相之因总所知",前面从反体方面观察的,所作是无常的真因,三相齐全之故,三相作为它的因,这是总的所知。
[p639] 在观察同品异品摄的时候也没办法观察,你们将实体和反体混在一起作取舍、作破立,这时候这三相齐全故,如果是建立无常的真因,如果在三相齐全和无常是一种同品的缘故,所有的三相推理都成了建立无常的因。如果三相之因是指它的违品异品,异品实际上是无常的因产生相似因。还有三相之因有可能是第三品,有可能是第三品的缘故,你这个时候没办法在实体上面建立了,因为这时已经将实体和反体混在一起了,所以有可能出现的第三品往哪里放呢?从这方面讲也会失坏量安立。所以,他就认为实体和反体必须分开来,分开之后又可以确定同品异品,又可以将可能出现的第三品放在要么实体的就放在反体上面、要么反体的就放在实体上面,这样都可以安立。现在你们将实体和反体混在一起就失毁量安立,对方的观点是这样的。
[p640] 下面我们回答:没有这个过失。
[p641]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自相紧密相联系",自相紧密相联系的意思是,我们首先可以确定同品异品,即便是实体和反体混在一起作破立,也绝对可以确定实体和反体,然后出现的第三品也可以确定。
[p642] 那么是怎么样进行安立的呢?烟的因和三相因这两种遣余和灰白色和所知自相紧密相联系的缘故,所以根本不可能说没有同品和异品的过失,失坏量安立的过失是根本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在说灰白色的时候,这个灰白 色并不是离开烟之外的一个灰白色,我们说这个灰白色就是讲烟和烟的自相必须紧密联系的。如果我们认定观察这个灰白色的时候,这个灰白色的物体就是指烟本身,所以它就是和火的自相紧密联系的,从这个方面就建立同品而排除异品。所以这个方面根本不可能说是没办法确定同品异品的这个关系,这个和自相紧密联系的时候绝对不可能出现第三品。
[p643] 还有它的三相所知和自相也是紧密联系的,这个时候我们的三相齐全主要也是建立无常的真因,从无常的真因方面观察的时候和它紧密联系的,所以我们说只要所作是无常真实因三相齐全之故,安立的时候我们实相反体放在一起没有脱离它的自相,这种总的所知和它的三相,或者和它无常真因紧密联系的缘故,这个时候绝对只有同品没有他品,这个排除了。
[p644] 你们认为的可能出现的第三品怎么样确定呢?我们说,这个时候要分开讲,你这种所谓的第三品是在境上面安立、还是在心上面安立的?或者我们回答的时候说,在安立第三品的时候就是在心识上面安立的,在纯粹的心识上面安立第三品可以的,比如,这个灰白色我们可以理解成是烟的同品,也可以理解成烟的气体的异品,二者都没办法分隔,或者也可以是烟、也可以是它的气体的第三品在心面前都可以安立,所以这个叫做反体联二。反体联二就是前面三句已经讲了,实际上根本不可能有不确定有同品异品的这种问题。第三品怎么样呢?反体联二。就从反体的遣余方面或者从心识的反体方面的时候联二,联二的时候就是这种灰白色,灰白色可以和同品联,也可以和异品联,也可以有可能是同品、有可能是异品,如果反体是在心识面前我们怎么都 可以联系。但是,如果是在自相上面,如果这样灰白色和自相相联的时候就肯定是建立同品、遣除异品的,不可能有第三品。如果在心面前安立的时候,心面前我们怎么样都可以安立,灰白色的东西有可能是烟、有可能是气、有可能是二者都可以包括的,这方面不确定的法也有可以有的。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反体联二故合理",没有什么是不合理的。
[p645] 所以你对方认为如果实体和反体混在一起没办法确定同品异品,或者第三品没办法放置,这方面有过失。但是,我们通过观察之后是根本没有过失的,通过这个方式做了观察。
[p646] 今天讲到这个地方。
第六十六课
[p647]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p648]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p649]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p650]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p651]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p652]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p653] 今天讲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的诤论。因明 前派的诤论为什么会出现呢?因为他们的观点与萨迦班智达的观点有不同的地方,因明前派认为在破立的过程中一定要分开实体和反体,而萨迦班智达认为在遣余上进行破立的时候没有必要分开实体和反体。将这两个观点结合起来,我们知道因明前派始终认为所知决定为同品和异品而且它们直接相违,这样的直接相违在破立的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但这种说法不合理。
[p654] 子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分二: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二、自宗之答复。
[p655] 丑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
[p656]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种辩论他答错。
[p657] 这里宣讲四种辩论,一个是遣除方面的,一个是遮破方面的,还有法和因方面的,总共有四种辩论。这四种辩论全部涉及同品和异品,也就是与因明前派把实体和反体完全分开而进行破立有关。
[p658] 对方在破立过程中所提出的四种辩论,虽然别的论师有四种回答方法,但是这四种回答方法都不合理,因此萨迦班智达不承认,认为他们对这四种辩论的答复完全是错的。
[p659] 这个道理简单地讲。第一个遮遣方面的辩论是指因是所立以外的法还是包括在所立上。对这个辩论因明前派担心很多事情,比如说“空性是无遮的,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对这样一个推理,藏地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说: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那么,“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中的因就成了自身所立无遮名言以外的法,因为无遮名言是所破法的缘故,如果这样承认,宗法就无法成立,并且因也成了不存在同品遍,原因是因不能应用在所立有法上。如果因是所破法以外的法,那么“无遮的名言应成不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中的因就成了自己的有法以外的法,因为作为名言设施处的有法是无遮的缘故,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宗法就不得成立,原因是因在有法上不成立。
[p660] 对于这种辩论,某些论师回答说:因虽然在所立有法以外,但不会导致无有同品遍的结局,原因是对于“空性是无遮”而言,空性的本体是无遮的,但空性的名言并不是无遮而是非遮。他们始终把本体和名言完全分开,认为在这个论式中所引用的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的因在空性的本体上是成立的,而在空性的名言上不成立。我们以前学《定解宝灯论》的时候也讲过,一般而言空性是无遮指的是在遮破之后不引出他法的承许,而非遮是在遮破之后引出他法。他们认为虽然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的因在空性的名言上不成立,但是在空性的本体上完全是合理的。
[p661] 但这种观点萨迦班智达不承认,因为空性的名言和空性的本体应该是无二无别的。如果空性的本体并不是它的名言,名言不是它的本体,空性的名言变成非遮,本体变成无遮,那么这种破立方法完全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空性的名言和空性的本体是互为他体而涉及,那么自性因的同品遍不成立。第一个辩论是这样的。
[p662] 第二个辩论是在所破法方面进行的。第一个辩论从遮遣的角度讲,现在从遮破的角度讲。所谓的遮遣是指因是否在所立以外,而遮破是从因是否遮破所立这个角度来进行安立的。在这个问题上,因明前派的观点同样跟萨迦班智达的 观点不相同。
[p663] 第三个是法方面的辩论:“空性是无遮的,无有所立之故。”这个推论是在它的同品和异品方面进行辩论的。第四个是因方面的辩论:“所作是建立无常的因,因为三相齐全之故。”这个论式也是在同品和异品方面进行辩论的。
[p664] 你们方便的时候把讲义详详细细地看一下,如果详细看也并不是特别难,但如果没有把对方的观点跟我们的观点还有其他论师回答的观点结合起来详细看,就稍微有点难懂,所以你们到时候再看一下。
[p665] 丑二、自宗之答复:
[p666] 无遮名言即无遮,总反三品故合理。
[p667] 我们自宗并不像因明前派那样承认,自宗认为无遮的名言应该是无遮并不是非遮。原因是什么呢?因为遮破的这一切法的名言全部是安立在无遮它自己的本体上。就像我刚才讲的一样,无遮的名言跟无遮的本体是无二无别的。
[p668] 然后“总反三品故合理”,这里自宗到底是怎么样安立的呢?我们前面建立的时候也说过,总反体在心识面前可以成立,也就是同品和异品以外的第三品物体在我们心识或者遣余识前可以成立,这一点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因明前派认为,要么在同品方面要么在异品方面,必须要断定一种物体。当然在物体的事相上,要么是同品要么是异品,可以这样安立,但是在遣余识面前进行建立的时候,可以出现第三品法。比如说灰色的东西,它可以成为烟方面的同品,就像钢炉里面冒的烟一样,虽然它不是山上的烟但也是同品方面的法。在 异品方面,就像气体或者雾。这样,在我们的心识前,既可以安立同品(钢炉之烟)也可以安立异品(雾)。因为三品法在心识前可以安立,所以自宗没有过失。
[p669] 再比如说“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之后不引他法之故。”对方认为必须是这样:空性的本体是无遮,而它的名言应该是非遮,否则就会出现一个三品物体。但这是一种多余的担心,因为在遣余识面前这是可以允许的。
[p670] 前面,在讲第四品、第五品的时候也好,或者在讲第八品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因为因明前派没有好好了解自相和总相,不知道在取舍的过程中将它们误认为一体的方法,所以导致很多的误解。而自宗的三品物体完全是成立的。
[p671] 壬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p672] 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
[p673] 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p674] 凡是安立因全部都应该观待三种事,三种观待事指的是宗法、同品、异品。不管是真因还是相似因都要观待这三种事。
[p675] 比如说真因,不管是什么样的真因,无论是果因还是自性因,都必须要观待三种事。三种事里面的第一个——因建立在所诤事上面的宗法如果不成立是不合理的,然后同品和异品如果不成立也不合理。所以大家要知道真因必须建立在这三种事上。
[p676] 有些人可能认为虽然真因需要建立在这三种事上,但是相似因需不需要呢?相似因也必须要安立在三种事上。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是相似因的话,相违因、不 定因或者不成因都要取决于宗法、同品、异品这三种事齐不齐全,必须通过这种方式来安立。所以凡是因都必须建立在三种事上。
[p677] “真实任一事不齐”,纵然其中一个事在真实中不成立;“然识前许观待事”,但是在识面前成立。在因明观察的时候,有些事在实际中不成立,这种现象是有的。《释量论》有这样的例子:“一切万法是无有自性的,离一多之故。”该论式的同品在真实的事上是存在的,比如水月或者月影,这样的比喻在同品法方面存在,也是合理的。并且它的因——离一多因在一切万法上也是成立的。但是它的异品喻在事实上面不成立,也就是说在异品喻方面找不到一个真实的事物。“不是无有自性,非离一多之故。”自性存在的、不是远离一体他体的法在世间是找不到的。所以找不到真正的异品喻的现象在因明中是存在的,但是这样的因是不是合理的因呢?是合理的。因为异品喻在遣余识面前决定可以成立,它可以观待遣余而建立,所以说这种推理也是合理的。《中观庄严论》在讲异品遍的时候,也论述过这个道理。
[p678] “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实际中任意一个观待事不成立的情况虽然存在,但是在识前也承认三种观待事。比如:“一切万法无有自性,远离一体多体之故。”在同品方面,影像、水月等世间所有的法都可以用;在异品方面,真实事物的比喻却找不到。但这种推理是合理的,合理的原因是什么呢?在遣余识前建立之故。
[p679] 于依遣余行破立,分开实体及反体,
[p680] 二品辩过无妨害,精通量之对境故。
[p681] 通过遣余进行破立是自宗的观点,分开实体反体是因明前派的观点。他们认为这两者必须要分开,否则不合理,并且还在两品上面与我们进行辩论。其实,这样的辩论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前面已经讲过:如果反体和实体完全分开,在破立上就有愚昧之处,所以不合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会了知,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实在意义,对我们也没有任何妨害。没有妨害的原因是什么呢?自宗已经精通了因明的量的对境之故。因为对方对量的对境没有了解,始终把实体和反体分开,在分开进行破立的时候这就会出现许许多多的矛盾,所以他们的做法不合理。而我们自宗完全精通量的对境,所以自宗没有这个过失。
[p682] 这以上观待事已经讲完了,下面是能观待的因。这一科判的内容相当于因明学中的因类学。在辩论的时候,一定要通过论式才能进行辩论。通过论式来辩论的话,那就需要因。那因是怎么安立的呢?
[p683]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分三:一、真因;二、相似因;三、彼等因之定数。
[p684] 壬一(真因)分三:一、法相;二、事相;三、名相之分类。
[p685] 癸一(法相)分二:一、认清法相;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p686] 子一(认清法相)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p687] 丑一、破他宗:
[p688] 一相直至六相间,相似安立许他错。
[p689] 我们自宗大家都知道,真正的因需要三相推理。而外道和内教中的部分论师,有些比三相少:一相 的也有、两相的也有,有些比三相多:四相、五相、六相,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安立。
[p690] 首先,外道有些宗派认为真因的法相就是其他不合理这一相,因的法相只是这一相,并不需要三相。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三相已经具足,那其他不合理也是多余的事情;如果三相没有具足,那光说一个其他不合理也不合理。所以,对方的观点——其他不合理的说法不合理。
[p691] 然后,藏地有些论师(尤其是因明前派的论师)这样认为,三相中的宗法必须要具足,在宗法的基础上或者具足同品遍或者具足异品遍,只需要两相,他们是这样安立的。但这种说法也和前面所讲的一样:不合理。因为,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有三相不齐全的过失。三相不齐全的话,有些道理就没办法论证。所以,因明前派所承认的两相也不合理。
[p692] 吠陀派的有些论师认为有四相:在欲知法上面存在叫做前法,同品法方面存在叫做余法,异品法方面不存在叫总未见,还有以现量和教量没有妨害的不相违,总共有四相。其实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学自宗的人如果对三相推理没有掌握,那很有可能跟外道的观点比较相似。
[p693] 首先是前法。比如说“声音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所诤事上存在叫前法。光说存在,并不是成立或不成立,这是他们的错误。可以看出,他们认为的前法跟我们的宗法有很大的差别。
[p694] 其次是余法。余法跟我们的同品遍基本上相同,但是我们的同品遍:“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的话,是无常,它们两者之间有一种决定、周遍的关系。而对方并不认为是这样,只是因在立宗上面存在就可以。如果只是存在,那就不一定周遍。因此,余法跟同品遍在这方面有差别。
[p695] 然后是总未见,只是在违品上面没有见到,对方是这样认为的。但这也是不合理的。而我们的异品遍:如果不是所立,那决定不是因,它们之间一定有周遍的关系。
[p696] 再后是无相违。他们认为以现量和教量二者无有妨害是无相违,但这是多余的事情。为什么呢?因为,只要是三相齐全论证出来的,不管是在现量前也好、教量前也好,绝对不会有违害。如果三相不齐全,那现量和教量能不能成立也很难说。有些情况虽然现量可以成立,但是教量不一定成立,我们一般将教量安立在比量当中(这在《释量论》的后面有论述)。所以他们的观点也不合理。
[p697] 还有一些论师(据说是吠陀派的个别论师)认为,三相加上这两种:各自决定、无有妨害,共有五相。但是这种说法也不合理。
[p698] 还有一些论师在三相的基础上加上无害的有境、欲说法、以心决定这三相,承认共有六相,这种观点也不合理。
[p699] 据说这是自在部(自在军)论师的观点。自在部论师是法称论师的上师,他在因明创始人陈那论师面前听受过很多因明,后来他把因明的法传给了法称论师。有些历史上是这样写的,当时法称论师在自在部论师面前听了三遍《集量论》。(法称论师都需要听三遍《集量论》,我们听一遍《量理宝藏论》恐怕有点困难。)听了三遍《集量论》以后,他觉得自在部论师并没有完全了解陈那论师的究竟密意。自在部论师也认为法称非常聪明,而且他自己所讲的也不一定是陈那论师的究竟观点,因此他特意开许法称造一部论典,并把自己作为对方进行遮破,后来法称论师造了论典。有时候,在上师开许的情况下弟子也可对上师进行辩驳,在因明的历史上有这样的情况;就像《俱舍论》中,世亲论师对欲贤论师的观点进行遮破一样。
[p700] 这里承认六相的观点也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三相齐全的话,那么所有这些也没有必要,是多余的事情。如果三相没有齐全,不要说六相,七相、八相也起不到任何任用,所以这不合理。
[p701] 好!今天讲到这里。
[p702] 回向偈:
[p703]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p704]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p705]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p706]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66课辅导
[p707] 因明中现在讲第十品观自利比量,今天讲第二个问题。
[p708] 子二(遣除观察因与所立则不合理之诤)
[p709] 分二: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二、自宗之答复。
[p710] 丑一、宣说辩论及其他回答不合理:
[p711]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种辩论他答错。
[p712] 这方面有四种辩论,然后有四种回答,然后萨迦班智达最后否定。"他答错"就是对于四种辩论如何安立的,他人怎么回答的,然后萨迦班智达说他们的回答是错误的回答。四种辩论是遣、破、法、因这四种。
[p713] 所谓的"遣"就是遮遣的意思,遮遣是因在所立法当中(所立法之外)成立的一个观点,叫做遮遣。
[p714] "破"就是遮破,遮破这个因,上师解释的这个因遮不遮破它的所立,或者对它的有法是否遮破的问题。
[p715] 对于这样的法方面进行一种观察,是同品还是异品。
[p716] 第四个就是它的因,对于三相具全总反体的因是怎么样安立的,是同品还是异品。所以就是这四种辩论。
[p717] "遣破法因之二品",这二品都牵扯到了同品和异品,不管是无遮非遮,还是因方面的同品异品等等,实际上都有这二品。
[p718] 对方也认为实体和反体必须要分开建立,如果不分开建立,有可能出现论师当中这些无法回避的过失,他有四种辩论,是从这方面讲的。
[p719] 然后对于四种辩论,其他论师有回答都是错的,萨迦班智达也是否定的。在本注释当中说,立论者也是将空性方面安立成两个。如果是空性的本体无遮因就可以了,无遮因建立它的本体;如果要建立无遮的名言,必须要用非遮。因为无遮的名言必定是要建立的,所以在使用的时候可以别别安立,无遮的因是怎么样的,非遮 的因是怎么样的。然后别别安立之后,将空性的本体安立成无遮,将空性的名称安立成非遮,从这个方面来的。萨迦班智达说,他们的立论者把这个分开,回答者也是把这个开分回答。所以,总的错误就是在这个角度出错,从这个方面观察的。
[p720] 首先分析第一个所谓的遣除: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因就是根据和推理,这样一种根据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那么"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中的这个因就成了自身所立无遮名言以外的法。
[p721] 这个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因在所立有法之外成立的话,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必须要在无遮的名言之外成立。如果按照这个论师来讲的话,它的因"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这个因在无遮的本体上可以存在的,如果这样一种因要在所立法之外成立的话,那么怎么安立呢?只有在所立有法安立成它的无遮名言,也就是说"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这个因就成了自身所立,也就是在无遮空性名言之外去安立的,这个就叫做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就是这样的。
[p722] "因为无遮名言是所破法之缘故",因为这样一种无遮名言是所破法。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按照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这样一种因来看的时候,那么无遮的这个名称也成了所破法,因为符合它的条件。这样一种遮破所破,不单单对其他有实法要安立所破,对于无遮的名言也是一个所破。所以,最后从空性的本体来讲的时候,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的缘故,从这个角度来讲,无遮的名言绝对就成了所破法。
[p723] 要把这样一种因安立在所立有法之外,那 么就安立在自身所立无遮名言这个法之外。什么意思呢?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实际上不可能在无遮名言上去直接安立,在无遮名言这个自身所立上不可能安立这个因。如果在无遮名言上面安立因的话,那么这个无遮的名言本身不可能成为非遮了,不可能遮破所破之后又引出了它应该成了无遮,没有这样的名言了。
[p724] 所以他说这样的因成了自身所立无遮名言以外。无遮和无遮的名言是两个意义,无遮是讲空性的本体,应该是无遮的;无遮的名言这个名称应该是有的,应该是非遮的法。所以把这个综合起来看的时候,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那么不可能在其他的法,如果在空性的本体来讲,这个因在无遮上面可以安立。但是如果说要在所立法之外安立的话,就只有在所立无遮名言法这个之外安立,从这个方面去别别成立,因为无遮名言是所破法的缘故。
[p725] 那么如果这样倒是解决一个问题了,但是如果这样承许,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这个因,它是在无遮名言之外安立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宗法就无法成立。
[p726] 那么再回到这个论释当中"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观待于无遮的名言来讲倒是成立了,确确实实它是无遮名言之外这个因可以成立的。如果这样是承许的时候,那么在本论释当中宗法就无法成立了。并且因也成了不存在,同品遍,原因是因不能应用在所依有法上。为什么呢?前提就是说,因如果所立有法之外,那么在这个论释当中这个因是在所立有法之外,而不是在本论释上有的。所以在本论释上没有的缘故,它的空性有法(宗法)无法证成的。因为它的因没有了,因在所立 之外。无遮的同品也没有了,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的同品也不会有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的时候,那么就出了两个问题,分开别别建立的,非遮的因是非遮,建立无遮名言;无遮的因只能建立异体,别别分开。如果这方面混起来的话就无法安立了,比如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安立这个问题,那么如果在本论释中当然可以安立,但如果要在所立有法之外成立,只有在自身所立无遮名言(非遮)这个法之外成立的,本体应该是所立无遮名言之外的,而不是在它本体上存在的。
[p727] 如果真正成立这一点的话,那么本论释当中的宗法、本论释当中的同品周遍都没有办法安立了,从这方面去证成说这个是不合理的。
[p728] 如果因是所破以外的法,那么"无遮名言应成不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中的因就成了自己有法之外的法。
[p729] 还有一个问题经常出现的,如果因是所破以外的话,我们知道了因是什么作为它的根据。那么所破法以外的"所破法"如何安立呢?所破法就和前面有一句"因为无遮名言是所破法的缘故",这方面的所破法应该理解成无遮的名言。如果因是在所破法以外(所破法指无遮名言),也就是说如果因在无遮名言之外的话,那么在下一个论述当中又要出问题了。
[p730] 出什么问题呢?无遮的名言,第一句就是有法,有法就是无遮的名言,叫欲知事。这个无遮的名言实际上就是它的所破法,后面"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是这个论述当中的因。如果这个因是在所破法以外的话,从这个角度来讲的时候,在这个论释当中的因就成了自己有法以 外的法了,自己的有法在这里就叫无遮的名言。
[p731] 所以,如果因是所破以外的法,那么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就在自己有法之外成立了。如果这一点成立的话,那么无遮的名言这个宗法就无法成立了。因为这个因是在它的有法之外成立的,而不是在它的有法之上成立的,如果这样的话宗法无法证成了,那么第一项就不圆满。原因就是因在有法上不成立,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就有这样一种过失。
[p732] 对于因如果在所立有法之外成立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其他的论师是这样回答的,就像前面分析的一样:因虽然在所立有法之外成立,但是没有同品周遍的过失,同品遍的结局不可能有的。
[p733] 为什么呢?因为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的这个因不涉及无遮的名言,如果涉及的话那么无遮的名言本身就不会存在了,就成无遮了。但是对方的观点认为无遮的名言是非遮,它是非遮法,必定要建立的,遮破其他违品之后、所破之后自己本身要建立的,所以不可能是无遮而是非遮。所以他的根据就是,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这个因在无遮的名言这样一种所立有法上面是不涉及的、没有的。但是这个因可以应用在无遮的本体上面,如果用在无遮的本体上面,这个因就是恰如其分的因,而且同品也可以周遍了。
[p734] 所以为什么后面的注释当中讲,立论者也是将无遮的名言认证成非遮开始提问,回答者也是将无遮的名言认为是非遮来进行回答。所以引出这样一种结果,所谓的遮破所破之后这样一种因在所立有法之外成立。虽然在所立有法之外成立,但是前面讲了可以在无遮名言之外成立,如果是 在无遮的本体上面它的这个因是可以存在的,所以从这方面就避免了前面的过失。
[p735] 既然避免了前面的过失之后,那么第二个问题"如果因是所破以外的法"就不用回答了。因为第一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所以"因是所破以外的法"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就不用再回答了。
[p736] 第二个问题对方这样辩论: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假设因遮破所破的法。
[p737] 在注释当中分了这两个部分,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对于这些确定所破的有法的意义,或者假立因遮破所破的法的意义,不好理解。但是上师的注释当中对于第二个辩论界定的时候说,因是不是要遮破所立,如果这样的话就稍微能够思考一下:第一个,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这个时候就把有法作为所破,因上的根据对这个有法是不是要否定;第二个,因对于所立的法是不是要遮破。从这个方面观察的。
[p738] 第一个,因如果否定所破的有法,那么前面"遮破所破以后不引出他法的因"就遮破自己的所立而成了破法的违品了。
[p739] 前面有两个因,第一个因"空性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这样一个论释。如果因遮破有法,那么"遮破所破以后不引他法之故"这方面的因就遮破有法(空性)。虽然遮破了,但是不引他法这个因就遮破了自己的所立,而成了破法的违品。
[p740] 遮破了自己的所立是什么意思呢?前面的论释是"空性是无遮",从论释看起来好像是一个建立,空性是无遮的。但是如果因否定了有法之后,就证成了遮破 以后不引他法,和所立"是无遮"就相违了。因为在论述当中好像"是无遮"引出来一个承许,但是按照因遮破有法,那么遮破之后不引他法,最后这个无遮也没办法引出来。
[p741] 没办法引出来之后,就好像遮破自己的所立了,成了破法的违品。破法违品的法支就可以理解成有法和法当中第二支就是所立,那么就成了法的违品。成了法的违品,它的因和所立就成了相违,它的因和它的法无遮就成了违品了,就从这个方面去观察的。第一个论式。
[p742] "假设因遮破所破的法",如果这个因去遮破这个法的话,就是按照前面的思考方式不知道正确与否,反正按照上师有一个提示当中讲,因遮不遮破所立,如果它的因遮破所立,那么这个所破的法把法作为所破,这个法支在论式当中就应该是所立了,因为观待有法和法的时候,前面是有法下面是法,所以前面的主要在有法上面观察的,你的因破不破有法?
[p743] 第二个方面,你的因破不破法?破不破所立?假设因遮破所破的法,那么前面"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的因由于遮破自己的有法而成了破有法的违品"。
[p744] 看第二个论式。
[p745] "无遮的名言应成不是无遮,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之故",它用的因就是这个因,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就是这个因。那么这个因遮不遮除它的所立呢?遮不遮除它的法呢?论式当中无遮的名言是有法,不是无遮是它的法,不是无遮是它的所立,它的所立或者它的法,法不是无遮就是非遮的意思。如果按照这个论式来看的时候,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 法恰恰就是非遮的体相。
[p746] 所以,在论式当中这个因如果说是遮除了所破的法的话,那么前面这个因--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的因,因为遮破了自己的有法成了破有法的违品。那么,直接没有遮破有法,为什么就成了遮破有法呢?因为这个地方讲:遮破所破以后引出他法,它就直接否定了非遮,直接否定非遮之后无遮的名言就作为有法了。所以它把因否定了它的法之后,实际上这个无遮的名言成了违品,无遮的名言应该是非遮的,但是这个时候因遮破了它的非遮,遮破非遮之后直接对他的有法方面成为违品。
[p747] 这个方面讲的时候,无遮的名言应该是非遮,"无遮的名言应成不是无遮",就说无遮的名言应该是非遮,因为"遮破所破之后引出他法缘故",遮破所破之后它把它直接把非遮遮破了,实际上无遮的名言和不是非遮方面有遮破之后,无遮的名言成了不是非遮。但实际上对方的观点应该是一种非遮,否则的话没办法安立名言。它就从这个方面讲了两个问题。
[p748] 这个方面就是对方的辩论,因如果破所破的有法等等这样辩论的。
[p749] 按照前面的回答没懂得无实(18:39)还没真正去考虑清楚是什么样的?比如说是真实的意义,在看的时候到底哪个方面去抓住它的要点去观察,没有懂得无实和遣余是哪个角度去安立的,这个是没有时间考虑的。因为今天一下午都在思考这些问题,思考很长时间之后脑袋都已经大了,大了之后对于比较微细的事情就没有时间去考虑了,时间要到了。所以这个问题对方怎么回答,我们怎么说没懂得无实(19:08)前面的问题,这个方面连自己 都还没说服,不要说是真正的意义了。
[p750] 第三个辩论就是前面所讲到的遣破法因当中第三个对法方面的二品。对方辩论说:
[p751] "空性是无遮,无有所立之故",空性它是无遮的,为什么?无有所立法之故。从这个方面论证。论证的时候也是牵扯到同品异品的问题,所立的法无遮的名言如果是同品的话,那么它同样成了抛弃所立法的法。这方面是第一个。
[p752] 如果说这方面空性是无遮,无遮这个名言和它无有所立法之故这方面如果是同品的话,也就是说无有所立法之故和无遮是同品的话,实际上如果是同品也成为抛弃所立法的法了。为什么这样讲呢?所立法就是无遮,无遮的名言,它的因是无有所立法。一个是无遮的名言它有建立的,一个方面是无有所立法,这方面如果是同品的话,也成了抛弃它的所立的法,实际上这个因在它上面根本不成立。一个是无遮的名言--有,一个是无有所立的法--没有,否定了,根本没有否定的法。从这个方面讲也是有抛弃它所立法的法的过失。
[p753] "假设是异品,那么因就成了不因,不能运用在它上面",如果说是异品,如果是无有所立的法和无遮是异品,如果是异品的话,异品的意思是无遮的名言它应该是非遮,它应该有建立的,但是它的因是无有所立法,所以如果是异品的话,好像就觉得可以。但是如果是异品的话,那么因在它的所立上面就建立不了了。它的因无有所立,它的法的所立应该是一种建立,一种承生(21:15),一个承许无遮的名言。如果从这个方面讲的时候,那么这个因就用不到上面去了。所以,像这样就成了不存在同品遍,就这样一个过失。
[p754] 对于这项辩论其他论师回答的时候,无遮的名言是异品,当然如果直接称同品的话就很多过失了。同品的话就是无有所立法和它的无遮的名言,无遮的名言就成了不是所立了。从这个方面讲的时候应该是异品,认为应该是有建立的。
[p755] 如果是异品的话,那么它是有前面所发的过失这个因能不能用在它上面呢?因虽然不能用在它上面,无有所立法的因在它的异品建立或者有,这方面应用不上没办法安立了。但是不会成为无有同品遍,无有所立法这个同品它有没有周遍呢?它可以周遍,为什么可以周遍呢?因为这个因是用在无遮的本体上面。如果不是用在无遮的名言而是用在无遮的本体也很合适。无有所立法它如果要建立无遮的本体,那么确实这个本体有无有所立法。
[p756] 所以从上面观察的时候它就分开了,把实体反体--无遮非遮分开去建立,把空性的意义和空性的名称分开建立。所以在这样观察的时候他就说:没有这个过失。所以还是很清楚的,本注释当中讲的时候,问方也是将无遮名言作为非遮了,答方也是将无遮的名言作为非遮了,所以他回答的时候也是分了这两个方面去回答。这个因可以在无遮的意义上安立。无有所立法这个因是和无遮的名言二者来讲应该是异品,同品应该是它的意义,异品应该是它的名言,就从这个方面去观察。
[p757] 下面有一段评述,评述实际上也是前面再再讲过这些问题了,是对前面三种辩论评述。
[p758] 第四种辩论"所作是建立生无常的因,三相齐全之故"。在这个论式当中,三相齐全的反体如果和它的所立是同品的话,三相齐全如果是同品,如果三相齐全和它的所知法建立生因无常的因如果是同品的话,那么成为一个过失。所有的三相齐全的因全部变为建立生因是无常的所知了,从这方面去观察的,所以这个方面有过失的。
[p759] 如果它是异品的话,那么推理成了三相不全。如果是三相不齐全和它建立生因无常是异品不是同品,因为是同品它有过失,所有三相都成了建立生因无常的因了,其他的三相齐全建立的其他因就不能成立。如果异体的话,这个因就成了相似因,就前面我们大家分析过的这个问题。所以它的相似因是三相不全的缘故。
[p760] 对于辩论其他论师这样回答的:他说是分开,分开的时候如果你是通过三相齐全的因来建立单单的所作,通过单单以所作来建立名言。单单以所作建立名言的意思是说:不是说建立生因是无常这样的名言,所作是无常的因,是建立无常的真因。如果把所作是建立名言的时候,三相齐全可以是同品。如果是建立生因是无常的时候,所谓的三相齐全就成了异品,三相齐全分开的时候就成了异品,没办法成同品。如果成同品的时候,所有的三相齐全的因都是建立生因无常的。所以,如果是单单以所作因建立名言的时候,三相齐全是同品,所以同品也有了。如果是观待建立生因无常所立的时候,三相齐全就成了异品,不可能在上面确实存在,如果在上面存在就有问题,有过失。
[p761] 所以他们就是这样分开开始建立的,但是萨迦班智达的意思:这个也是没有懂得真正的实际意义,遣余的问题没懂。
[p762] 这是大概分析,上师确实也没怎 么讲,看注释的时候也看了很长时间,几个小时都在看,但实际上看完之后因为上师没讲的缘故心里还是没有踏实,到底这个理解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这个推理是怎么样?没有一个准信,没有一个真正的底数,只能是按照自己看了注释之后对照上师讲义当中的重要提示,对照起来看之后是不是能够这样理解。如果不是的话那么放弃就可以了,或者有一点提示的作用的话,那么也打开一个思路也是可以的。不管怎么样,讲这些的时候确实没有一种确定的答案的。
[p763] 下面是第二个问题。
[p764] 丑二、自宗之答复:
[p765] 无遮名言即无遮,总反三品故合理。
[p766] 对方就说无遮的名言是非遮,无遮的意义或者空性的意义本体应该是无遮的,分开讲的。但是自宗:无遮的名言就是无遮,无遮的名称和无遮的本体就是一个。前面我们建立黄牛它自己的意义和建立它的名称一样,实际上就是一个,没有别别去分开两个法。实际上无遮的名言就是无遮的本体,在心面前可以这样安立的。
[p767] 我们在心面前安立的时候,实际上这个无遮的名言没有离开无遮的本体之外去单独安立,如果这个无遮的名言在无遮的意义之外去单独安立的话,就没有这样一种合理性。所以我们讲无遮的名言就是无遮的本体,并不是除了无遮以外的他法。所以无遮的名言就是讲它的名称,并不是除了无遮以外,后面就说它的意义、它的本体,并不是除了无遮本体之外的他法建立的。
[p768] "由于因排除在所破法之外,并且因遮破所破法",可以这样理解:因为这样一种因它是排除在所破法之外的,它并不是所破法上面去怎么样,因为这个因和所破法,因是排除在所破法之外,这个因可以遮破所破法。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通过这样因破除所破法之后可以证成无遮的本体,在证成无遮的本体的时候也可以在上面安立,在证成之后就是无遮的名言。无遮的名言通过排除所破之后也可以安立的。所以前面所讲的这些错综复杂的过失应该都是没有的。
[p769] "总反三品故合理",总的反三品就是总的从反体方面讲,总反体在心识面前可以安立第三品物质。因为前面对方害怕如果在实体当中安立二品的时候,第三品怎么处理?会不会出现非遮和无遮?又是无遮又是非遮之外的法?实际上这个方面他们也担心,他们就用了很多这样的论式。
[p770] 现在我们讲:实际上总的反体当中对于这样一种因,或者对于它的同品异品方面,或者是它的意义或者它的名称,还有它的第三品物质在总的反体心识面前出现这是合理的。前面我们建立灰白色的实体,它可以作为火的同品也可以作为异品--气等,也可以说不确定的这方面也可以建立,这方面在心识总的反体方面都可以安立。所以将实体、反体混为一体进行观察的话也没有任何过失。
[p771] 壬三、安立彼等为观待事之理由:
[p772] 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
[p773] 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p774] 在观察的时候,安立彼等为观待事的理由。
[p775] 首先是"凡 是安立为因者",如果是真正的一种真因的话要安立成真因,"悉皆依赖三种事",必须要依靠三种事来建立它的真因。建立真因的时候,宗法、同品周遍、异品周遍这三种事情都必须要观待都要齐全,是这样安立的。
[p776] 在安立凡是真因要依赖三种事的时候,有可能出现一些情况,"真实任一事不齐"。在真实的情况当中,三品三种观待事也有不齐全的时候,任意一种观待事有不齐全的时候,不齐全的时候会不会成为非因呢?会不会和前面的抵触呢?下面讲不会的。因为"然识前许观待事",因为在心识面前承许观待事的缘故,所以还是可以安立三种事。这方面也是观待遣余。观待遣余因为很多这些比量推理都是在心识面前推理的。所以在实际情况当中,即便是有一种观待是不可能真正具备,但还是可以成立真因,因为它的遣余方面30:32是可以成立的。比如上师在注释当中已经讲过了。比如有法柱子,柱子无常所作性故。实际上从它的宗法方面可以成立,或者说从它的宗法方面的因它的所作性和它的柱子方面可以成立。
[p777] 然后同品周遍,如果说所作性周遍是无常的,这也是可以成立的。
[p778] 在第三种观待事异品的时候不一定是齐全。为什么不一定齐全呢?异品的时候反过来,如果说是恒常法的话,周遍是它非所作。然后还有同喻,是没办法安立的,如虚空的同喻。所以,在第三种观待事的时候,它的自性的法,就是恒常不变的法,反来来是异品遍的时候,恒常不变的法是没办法找齐的,找不到。然后非所住性的法找不到。
[p779] 然后异品喻,异品比喻要证成恒常 法的比喻也找不到,虽然是一种虚空,但虚空也是一个假名。所以在这方面观察的时候,虽然在建立真因的时候,三咱观待都要具备,但是在真实义当中,如果有任一不齐全的话,那在心识面前可以成立,在遣余识面前可以成立第三种观待是假立。假立这个恒常法可能是假立的,然后非所得可以假立,再假立一个异品的比喻虚空,这方面也是可以假立的。
[p780] 观待四个理由就讲完了。
[p781] 下面是总理解。
[p782] 于依遣余行破立,分开实体及反体,
[p783] 二品辩过无妨害,精通量之对境故。
[p784] 对于"依遣余行破立"就是我们自宗通过遣余来进行破和立的。通过遣余识依靠正理来进行破和立。
[p785] "分开实体及反体"辨过无妨害,对于对方32:30等将实体和反体分开,分开之后然后说你的同品和异品没办法安立,有这些辩论的过失。
[p786] 对依靠遣余行的宗派来讲,应该是没有妨害的。为什么呢?"精通量之对境故",因为遣余行破立的宗派精通了量的对境,通过这样一种显现和假立混合在一起进行破和立已经精通了。精通之后不管怎么样,在心识面前、在遣余识面前,通过二品的辩论,发这些过失没办法真实安立这些妨害。
[p787] 这方面突出了自宗的观点,应该将外境自相和本体,反体混合在一起进行破立,非常合理。对方分开实体和反体不合理。对方如果认为如果实体和反体不分开,有二品不周遍不决定的过失的辩论也是没办法妨害 的。这方面做了一个总结。
[p788] 辛二(观待彼因之分类)分三:一、真因;二、相似因;三、彼等因之定数。
[p789] 壬一(真因)分三:一、法相;二、事相;三、名相之分类。
[p790] 癸一(法相)分二:一、认清法相;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p791] 子一(认清法相)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p792] 丑一、破他宗:
[p793] 一相直至六相间,相似安立许他错。
[p794] 安立这种真因法相的时候,内外道的观点是从一相到六相之间相似安立,承许这些都是他宗错误的观点。
[p795] 大概介绍的时候,首先是一相,一相就是34:22派,**派认为其他的法相不合理,他就这一个条件,其他不合理。其他不合理,认为(自己)有道理。实际观察的时候,上师讲义当中就讲实际上这方面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如果你不具备三相的话,你怎么样做到其他不合理的话,也是没办法安立的。如果真正具备了三相的话,你不说其他不合理也没事,是合理的。就是三相具备了之后,肯定其他就合理的。所以这方面会有笼统的过失。他认为只是一相的话,是没办法确定的。
[p796] 还有安立二相的话藏地有些论师,所谓这种真因的法相是宗法和周品遍,这是第一相,宗品异品遍是第二相,安立了两相。安立三相就是宗法和同品遍这是第一,宗法和异品周遍是第 二。所以像这样就认为只有二相必须要有三相。但是如果按照后面的观点来讲,如果三相就没办法认知所立的这个过程,而且前面对这个问题也是遮破的。
[p797] 下面是安立四相的观点。
[p798] 安立这样的观点吠陀派是这样讲的,首先一个是前法,欲知法上存在是前法,相当于我们的宗法。同品上存在相当于同品周遍;异品上不存在方面叫总未见,相当于异品周遍。还要加一个条件,就是现量和教证末妨害,末相违,这方面是第四相。
[p799] 上师在讲的时候,看起来和自宗三相相同,但实际观察起来不相同的原因,它只是欲知法上存在,但自宗说宗法必须在欲知法上要决定,单单存在不行,要决定下来。还有说同品法也存在,也决定下来,异品法也要决定的,这方面单单说存在不存在不行,必须要决定,通过正理安立来决定。
[p800] 然后现量,如果三相成立之后,也决定是现量来符合这个教证。如果三相不齐全的话,现量和教证也没办法真正安立它无有相违,这方面是无法安立的。
[p801] 安立五相就是三相上面,就是前面共称三相上面加上各自决定无有妨害的有境,这是承许五相的观点。
[p802] 承许六相就是在三相的基础上加上三个,第一个是无害的有境、欲说法和修学第36:50三相。上师讲在36:57自在军论师安立了这六相的观点,后面有不合理的地方也破斥。
[p803] 下面有萨迦班智达的一个总的破斥,注释当中有总的破斥。
[p804] 如果只一相二相不具备三相的话,他没办法认知所立的过失,他没办证成所立的过失是有的。如果在三相之外,加上四相、五相、六相没必要,如果通过三相能确定的话,那么其他的四五六相乃至很多相,这方面就没办法也没必要。这方面就进行了总的方面的遮破。
[p805] 以上就简略讲了他宗破他的观点。
第六十七课
[p806]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p807]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p808]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p809]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p810]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p811]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p812] 现在我们讲因明自利比量品里面的推理的分类,昨天讲的是真因,真因分为破他宗的观点、建立自宗的观点、对此遣除诤议三个方面。现在讲第二个建立自宗。
[p813] 丑二、立自宗:
[p814]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p815] 对于真因的法相,因明前派和一些内道、外道的论师 认为有从一相到六相等不同的说法。当然讲义已经概括地遮破了他们的观点,所以我们这里不广说。如果需要稍微广一点的话,在自释和其他论著中有比较广的遮破,也讲了对方三相以外的安立方法不合理的道理。
[p816] 我们自宗真因(真正的推理)的法相是什么样呢?颂文是这样讲的,宗法成立和相属决定就是因无错谬的法相。意思是说,真正推理的宗法肯定是成立的,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声音上应该成立,这是宗法成立。相属决定就是无常和所作之间有关系,这个关系必须决定:要么是同体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如果这些相属没有的话,那么因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因和立宗之间一定要有决定性的关联,这个关联必须确定。比如说是所作的话,肯定是无常;如果不是无常,那不是所作,它们之间有随存随灭的关联。当然这里的相属,从广义上可以讲两种相属(同体相属、彼生相属),从其他意义上也可以讲因和立宗之间互相有随存随灭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以后才算是真实推理。
[p817] 所以我们在用论式(推理)跟别人辩论的过程中,论式必须要具足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这两个条件。如果这样的条件不具足,就像现在世间有些人那样:啊!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想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是不合理的,因为我觉得是不合理的。这样的说法能不能成立关联?能不能成立宗法呢?不可能的事情。
[p818] 现在世间的知识分子,包括一些哲学系统的智者,这些人的说话和辩论有很多漏洞,因为他们没有学习过因明的真实推断方法。这样的推断方式没有掌握的话,往往他自己认为:啊,这是具有确凿依据的真 理,但实际上我们真正用很严密的因明逻辑进行推断的时候,就暴露出他的无知。所以通过因明的辩论方式来推翻别人观点的时候,你必须要有一种连贯性的逻辑才能说服别人。
[p819] 当然,如同昨天我们所讲的那样,真因的法相是三相齐全,其实这也是整个推理的法相。但是在这里,真因的法相必须要具足两种条件:宗法成立和确定关联。这就是真因的无误法相。
[p820] 下面遣除别人对这个问题的诤论。
[p821] 丑三、除诤论:
[p822]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p823] 我们确定了真因的法相之后,以因明前派为主的有些论师在这里对我们的观点进行辩驳。他们提出二相和同品遍引出异品遍两种辩论。
[p824] 首先第一个辩论,宗法成立和关联确定就成两相了,这样一来,本来你们认为真正的因需要具足三相,可是现在你们因明自宗不具足三相了,只具足两相:第一是宗法成立,第二是关联确定或者相属确定。这样的话,就有三相齐全中的第三相不存在的过失。你们说一至六相的观点都不合理,一一予以驳斥,但现在你们自宗难道不是也成了二相派吗?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p825] 下面我们对他进行回答,实际上我们没有这个过失。怎么没有过失呢?如果没有能在同品上建立和异品上遮破的两种量,那么关联就不得成立,如果关联存在,同品遍和异品遍才得以成立。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在无常上能建立,无常的反方面(也就是常有)在所作上不成立,这两种量如果不存在,那么关联就不可能成立。如果随存随灭的关系存在,那么同品遍和异品遍可以成立,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过失是没有的。意思就是说没有成为二相的过失,因为二相中关联确定包括同品遍和异品遍。
[p826] 第二个辩论。对于这样的回答,对方辩驳我们说:一般的同品遍是迷乱的,是错误的,不能包括异品遍;如果是特殊的同品遍,即使你们承认异品遍已经包括、引用在同品遍里面,那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同品遍和异品遍变成一体了,这还是离不开前面的过失。如果异品遍包括在同品遍里面,也就是说特殊的同品遍中已经引上了异品遍,这样一来,实际上还是二相。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
[p827] 我们回答,虽然归纳的时候异品遍在同品遍中可以包括,因为它跟同品遍有间接的联系,因此可以这样来安立,但是这二相变为一体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在我们进行论证的过程中,某法存在,另一法就存在,这就是同品遍;某一法不存在或不是,另一法就不存在或不是,这就是异品遍。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柱子的无常和所作有一种随存随灭的关系,那么它的同品遍可以成立,反过来它的异品遍也很容易成立。因此,我们这样安立绝对不会有任何过失。没有过失的原因:我们在反体上剖析的时候,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是建立同品遍,反过来则可以建立异品遍,这样我们绝对不会有你们所说的过失。所以说自宗在分开的时候承认同品遍和异品遍,在特殊情况下异品遍可以包括在同品遍中。那有没有二相的过失呢?没有。因为我们在建立论式的时候,异品遍和同品遍也不是绝对一体。如果它们的本体绝对是 一体,当然有一定的过失,但是在分析的时候它们有不同点,所以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这些过失绝对没有。
[p828] 刚才我们已经讲了,宗法成立和决定相属这两者可以成为真因的法相,下面在道理上分析为什么这两者可以成为真因的法相。
[p829] 子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p830]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p831] 于此无有他说过。
[p832]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对方跟我们辩论,这里的推理或者因到底是三相已经决定了的法,还是三相将来可以决定的法或心态。比如说“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对于这样的论式,我的心决定是三相具全,那么这种三相具全是将来可以决定还是现在已经决定?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
[p833] 首先,如果是可决定——现在还没有决定将来可以决定,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现在我没有决定三相齐全,但是将来在我的相续中可以决定,那这是不是真因呢?不是。为什么呢?因为可决定虽然是在未来的一个决定,但是现在还没有生起定解,还抱有怀疑。因为现在还没有决定三相,所以用烟推理火的存在就不一定完全正确。可决定这种推理不能成为真因,因为有怀疑的缘故。而已经决定是真正的因,为什么呢?因为它已经生起定解:遣除怀疑而决定了知的缘故。
[p834] 在我们所说的真因是已经决定三相的问题上,对方和我们也有一些辩论。他们说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当然不是因。大家也知道“山上有火 ,有烟之故。”还没有决定三相到底具不具足,在此之前还不能决定成为真正的因。而三相已经决定了,对方认为这样所产生的心也不是真因,为什么呢?因为它是非因产生的心态。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当然在自释中还有其他几个提问,但在这里只引用一个疑问进行辩论。
[p835] 其实自宗没有对方给我们提出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所承认的因的本体,并不是单独的三相齐全的法。我们所承认的执著为因的心是什么呢?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山上的烟和三相齐全无二无别的心态就是执著因的心。然后“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我们从这个推理中产生将所作执著为因的心,而并不是将执著单独的三相齐全作为执因之心。所以对方论师给我们发的太过: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不是因,对它生起执著为因的心应成将非因执为因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从本体上讲它是一种对烟与所作的执著。他这里是说,我们所承认的执著因的心是执著差别事的心,而并不是执著差别法的心。因为,三相齐全实际上是一种差别法。
[p836] 当然我们也知道,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单单现量见到烟的时候它是不是执著因的心呢?不是,那只是现量见到而已。当我通过看见冒烟,之后烟和火之间的关系在心目中了然呈现的时候,因的推理在心里油然而生:哦!这个山上肯定有火,因为冒烟之故。冒烟的话,肯定有火,因为以前我在钢炉或者灶里面看见过;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决定性马上在心里面引发出来。因此,光是看见火,光是一个所作,那也不一定是因。比如你看见工人正在做瓶子,这并不是推理的因的执著。但是,通过他的所作能引 发出来:噢!这个瓶子是无常的。它们之间的关联以从前的串习、决定就能引发出来。
[p837] 当然,对我们来讲这个辩论也不是特别的需要。但是,当对方给我们提出:你这样的执著因的心到底是什么样的呢?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这样进行分析。
[p838] 癸二(事相)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p839] 大家都知道,我们分析任何一个法的时候首先要抉择它的法相,然后要抉择它的事相和名相。当然,我们在讲第八品的时候对什么叫法相、事相、名相都已经讲了。这里因的法相,以认清法相(包括破他宗、立自宗和除诤论三个方面)和彼成为法相之理两个科判宣说完了。现在说因的事相。我们推理的事相有什么样的说法呢?这分两个科判,首先是破他宗的观点。
[p840]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p841]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p842] 因的事相到底是什么样呢?有些论师认为,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法叫做因的事相。意思是什么呢?比如说“山上的烟”,所诤事(差别法)是山上,具有山上这种差别法的烟——山上的烟是因的事相。或者我们用“声音无常,所作之故。”这个论式来进行说明,这里声音是所诤事,因的事相以所诤事声音作为差别法(并不是风声、水声等),具有这种差别法的所作(声音的所作)是因的事相,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p843] 但实际上,这种说法也不太合理。我们在进行辩驳、分析的时候,对他们这样提问:
[p844]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p845] 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p846] 我们向对方询问:你们刚才说因的事相以所诤事作为差别法,那请问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还是非有否定?如果是非有否定,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烟实际上是因的事相,它是山上的烟;那么山上已经具足,别的地方也不一定排除,也就是说已经否定了没有。
[p847] 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烟是非有否定还是别有否定?如果是第一者——非有否定,那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因为山上毕竟有烟。有烟的话,山上不存在烟已经排除了。这一点我们之间不会有什么辩论。
[p848] 然后是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唯一山上的烟,以这样的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话,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这样一来你的论式就不会有同品遍了,也就是说不会有同品。怎么没有同品呢?比如我们说“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唯一山上的烟已经成了因的事相;那么在“山上有火,有山上的烟的缘故,如同什么什么。”的时候,它的同品喻根本找不到。如果没有以别有否定来决定,光是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一般的烟作为因的事相,那这是可以的。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同火灶里面的烟。”有另外的烟可以作为它的同品,同品遍可以成立。
[p849] 又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你用上“声音是无常,声音的所作之故。”唯一声音的所作已经用作因了,那在“声音的所作是无常,如同什么什么。”的时候,其他的比喻根本找不到。所以,这样的观点绝对不合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那比喻可以有——如同瓶子或柱子。但是,如果是“声音的所作之故”,那所有同品完全被排开了。也就是说,所诤事作为差别法的因的事相是别有否定的话,就不合理。
[p850] 而且它的所立之法也是完全相同的,如果所立之法在所诤事上是别有否定,那不管是火也好、无常也好都不合理。比如说:“山上有山上的火,因为有山上的烟之故。”这里的所立是山上的火。那在“有山上的烟的缘故,肯定存在山上的火,如同什么什么。”的时候,比喻根本找不出来,因为这里必须要决定在山上存在火。或者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里的无常也是声音的别有否定。既然无常全部都是声音的,那除了这个以外别的无常就找不到了。
[p851] 这里是说,不管是因的事相也好,或者说所立也好,都不能承认是别有否定。如果承认为别有否定,那就不合理。如果在所诤事上面是非有否定,我们前面也讲了这完全合理,我们自宗也这样承认。如果你承认是别有否定,这是决定不能承认的。
[p852] 这样的论式大家也应该分析一下。为什么我们这样分析呢?因为,这样分析以后就会知道,引用一个论式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你真的会用的话,对方就根本没办法进行辩驳。所以说我们引用论式来驳斥对方的观点非常有价值。这是讲破他宗。
[p853]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p854]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p855] 我们自宗认为因的事相就是遣 余。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区分时间、地点、形象,只是引用“山上有火,有烟之故。”的烟或者“柱子无常,所作之故。”的所作作为推理的因就可以了。我们将烟、所作等的总反体与所安立的因执著为一体。以这种方式来引用不会有任何过失。
[p856] 当然,对方给我们提出的“因的共相不可能存在,因为它是反体之故。”的说法也不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呢?因为,虽然因以实体方式存在的共相不存在,但是它以反体或者遣余存在的共相完全是成立的。为什么这么讲呢?我们前面一直在讲遣余,大家也应该知道:因的法相也好、因的事相也好,它们都与遣余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离开了遣余,因的事相就没办法安立。因此,自宗抉择的时候因的事相就是遣余。有了遣余就不会有因明前派的担忧,自宗也能非常合理地安立。所以自宗观点:因的事相就是遣余。
[p857]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p858]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分二: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二、认清此处所说。
[p859]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p860]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p861] 我们这里对具有上面所讲的法相的真因(不是相似因)加以分析,因为各种不同的角度而导致有很多很多的分类。在本论,个别的已经详细宣讲了,个别的还没有详细宣讲。大概讲:从所立因的角度来分,因可分为无遮因和非遮因。从所立法的角度来分也是无遮因和非遮因。一个是从安立因的角度来讲的, 也就是从推理的角度来讲的,一个是从所立的角度来讲的,所立和因不相同,大家应该清楚。从相属的角度来讲,我们前面讲的一样: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从建立的角度分为证成义理因和证成名言因两种。从能立的角度来讲分为共称因与事势理因两种。共称因:一般世间共认的,因明也可以暂时将其安立为因,这在《释量论》的最后一品讲得比较广,本论后面也会讲。这是大概的分类,在这里虽然没有详细分,但是我想大家应该会了解。
[p862]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p863] 具德法称阿阇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p864] 具有德相的阿阇黎——法称论师,他在《释量论》和《定量论》中讲,从用论式的角度来进行安立的时候确定有三种因。所有遮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为什么呢?因为,在一个比喻上可以抉择的全部归属在可见不可得因之中。虽然下面还有相违可得因(分为互绝相违可得因和不并存相违可得)等,但是这些可得因都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所以,所有破方面的因全部包括在可见不可得因中。所有建立方面的因需要用两种比喻才能抉择,它们在一个比喻上无法建立,我们下面还会分析,所以它分为自性因和果因两种。总共有这么三类。
[p865] 好!今天讲到这里。
[p866] 回向偈:
[p867]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p868]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p869]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p870]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67课辅导
[p871] 因明当中现在讲第十品观自利比量,现在讲观自利比量中的真因中的认清法相,分为破他宗、立自宗、除诤论。前面破他宗已经讲完了,今天讲第二个立自宗。
[p872] 丑二、立自宗:
[p873]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p874] 因的法相是怎么安立的?上师讲义当中讲,一般说三相齐全是因的法相。注释当中也讲了,这个适合于总的推理,可以用三相齐全。
[p875] 在此处萨迦班智达安立的法相是"宗法成立相属定",这句话实际上就是讲因无误的法相、正确的法相就是真正的真因。
[p876] "宗法成立"是说因在宗法上方面必须要证成,"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在声音上面肯定要证成的。
[p877] "相属定"就是相属要确定,或者要确定关联、关联确定,就是说因和所立之间,必须要有关联的。要么是同体相属的关系,要么是彼生相属的关系,反正必定有一种相属,这种相属要确定。如果相属不确定的话,就无法安立他的法相。所以,安立的时候就是宗法成立和相属确定。在确定相属的时候,有一种随存随灭的关系,这个是很关键的。如果说因在所立上面有的话,就叫随存,肯定二者都有的。如果他的所立退失之后,他的 因也退失了,所以叫随灭。我们就知道了,这样相属当中就包括了这两个,如果说是宗法成立了,相属也确定了,这个绝对是一个真正的因,这就是他的法相。
[p878] 讲完立自宗之后,下面讲第三个除诤论。对于自宗安立的无误法相,就有一些诤论,然后谴除这样的诤论。
[p879] 丑三、除诤论:
[p880]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p881] 第一个辩论就是二相,第二个就是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二过就是发两个过失。第一个就是应该成两相的过失,第二个就是同品遍引出异品的过失。无论我们说实际意义上按正量观察,绝对是远离了这两种过失的,不可能有这两个过失。
[p882] 首先是二相的过失,如果前面我们说"宗法成立相属定"看起来的时候第一相就是宗法成立,第二个是要确定关联,就只有这两相。只有这两相就有过失了,为什么有过失呢?因为前面在破他宗的时候,你说一相、两相都有过少的过失,四、五、六相有过多的过失,只有三相才是不多不少的正因,是不多不少的数目。现在你自己承许一个宗法成立,一个是观点确定,难道不就成两相了吗?成了两相之后,你自己就破了自己的观点了,从这方面讲的时候,应该是不能成立的。
[p883] 我们说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我们说相属确定、观点确定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同品、异品,同品周遍、异品周遍都已经包括了。在同品上面它有它的法,就是相属,如果同品上面没有的话,异品上面肯定要遮破。我们就说在相属决定当中,绝对是有关联的。如果没有在同品上面建立,没有在异品上面遮破,这两个关系如果没有确定的话,就不叫关联。所以我们说的关联确定了,肯定在同品上面有,肯定在异品上面无,这才是一种真正的关联。所以我们在讲关联的时候,这里面是包括两相,宗法和同品、异品三相,三相的话就不多不少了,这个方面我们是有确定的。
[p884] 所谓的同品遍引出异品,这种过失是这样讲的,对方说一般的同品是错乱的,就说是作为特殊的同品遍包括异品遍,这个是什么意思?上师也没怎么讲,但是看到这个理解的时候,就是一般的同品遍是错乱的,我们理解成一般和特殊。在一般情况下,错乱是怎么样理解呢?错乱就是没办法真正去安立他的观点。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错乱说的意思。说在有同品的时候不可能有异品,二者之间是不可能说是决定有的,不可能说有同品的时候决定就有异品,这个叫做一般的同品遍。一般的情况下同品遍是互相错乱的,所以,你不可能在这样的相属当中,在同品当中去引出一个异品的。你说是同品遍当中引出异品,因为一般的同品遍是错乱的缘故,所以在一般的同品遍的前提下面,不可能安立同品遍当中引出异品的安立。
[p885] 如果是特殊同品周遍,在特殊的同品周遍当中包括了异品周遍,所以成了一体的。同品周遍、异品周遍成了一体,也没办法安立引不引出的问题。所以,如果是一般的话,就没办法引出;如果是特殊的话,已经包含了,二者成为一体了。而且成了一体之后还是有过失,成了二相的过失。所以,从这个方面讲的时候,如果你自己承许通过同品遍引出异品遍,我们说一般的同品引不出,如果特殊同品已经包含了,也不需要 引出。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就显得不合理。
[p886] 上师在讲义当中也是讲过了,如果真正来讲的时候,有的时候同品周遍,特殊同品变当中,可以包括异品周遍,他们是有间接联系的。怎么样一种间接联系呢?我们在观察所谓同品的时候,如果说存在着叫同品,反过来的时候,就说是异品不存在,遮除异品,这个叫做从反体方面观察的。虽然他们二者可以说是就是一体,是本体当中,但是如果从反体方面讲的时候,同品周遍是这样安立的,异品周遍是退失之后,从反方面去观察,从我们的遣余识面前,或者从我们心的方面安立的时候,反过来异品也是没有错误的,这就叫做同品遍引出异品。所以我们的观点没有上述的所谓二相的过失,通过同品遍引出异品遍的过失,这两种过失应该说都是没有的。
[p887]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彼成为法相之理。成为法相,就是宗法成立相属定,能够成立为法相的道理,肯定是能成立的。
[p888] 子二、彼成为法相之理:
[p889]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p890] 于此无有他说过。
[p891] 首先对方我们就说问我们,所谓的真因到底是三相已经决定,还是三相可以决定?因为我们这方面已成为法相,这里还是讲真因他自己的法相已经决定安立成为法相,还说是仅仅可以决定安立法相,就从这方面讲的。
[p892] "可定非因怀疑故",不是从可以决定的,我们不是从三相可以决定安立成他的真因,为什么呢?所谓的可以决定,还是一个非因。为什么是非因?他们还有怀疑,只是说以后可以决定。以后可以决定对现在的行持来讲,没有办法谴除怀疑。所以如果说是可以决定这个方面讲,它是非因,因为还有怀疑的缘故,如果还有怀疑没有谴除疑惑、生起定解的话,就不算是一个真正的真因,从比量侧面来讲,不可能安立为真因。所以我们说三相已经决定了,三相已经安立它的真因的法相。
[p893] "决定是因能了故",这个方面就讲,首先排除"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的话就不是可定,三相是决定的。为什么三相决定?"是因"他是真因,为什么?"能了故"将他安立成因,因为他是能了的缘故。为什么安立成能了?因为能够了知所立。通过这样的真因,可以了知所立的缘故,所以将已经决定安立成他真因的法相,或者安立他成为法相的道理就是这样的。
[p894] "于此无有他说过",实际上是间接遮破对方的观点,在注释当中不明显,但是在注释当中,对方按照我们决定是因这个问题发一个过失。我们说没有他说过,你们所说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下面可以分析。在注释上也是讲对此方式绝不会招致等等。对方给我们发什么过失?
[p895] 他说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不是因,对它生起执著为因的心应成将非因执为因。上师的讲义这个地方比较明显的,意思就是说,当然了,如果在三相没有决定之前,前面他们提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你的三相已经决定,还是可以决定?如果可以决定,就是没有决定。
[p896] 如果三相没有决定之前不是真因,这个不用怀疑了。第二个是说你三相已经决定了,还不是真因, 就后面这一句。对它生起执着为因,指的就是后面我们的答复,我们答复说,三相已经决定这一点就是真因,对它生起执著为因的心"应成将非因执为因"。对方就说即便是三相决定,这个也不是真因,只不过把这个三相决定执着为因的心,应该成了将非因执着为因的心。实际上还不是真因,还是将非因执着为真因,他从方面讲的话就是有过失。
[p897] 我们在回答的时候就说"于此无有他说过",这个的意思我们在观察的时候,就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个就是以烟作为因。还有一个就是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把所作作因。对方什么意思?考虑半天就说,你这个三相决定是因,即便说三相决定是真因,但是还是将非因执著为因的原因,你做三相决定,实际上还是没有决定,只不过是你说的时候,就说三相决定是真因,但实际上三相决定到底有没有考证过呢?有没有真正的证成过呢?没有证成。既然没有证成,单单说三相决定是真因,这个真因还是将非因执著为真因的,就是这样的。
[p898] 我们在回答的时候,就说没有执著三相决定而产生他是真因的心。怎么样执着的呢?执着这方面讲的时候,因为我们承认所安立为因的本体,是由烟和所作本宗生执著为因的心,而并不是由因的法相三相决定中生起的,我们就可以这样去考虑。上师讲义当中也是这样讲的,实际上我们在执着这个是真因的时候,我们是直接执着说因的法相是三相决定,我们是执著说三相决定是真因吗?就是生起执著它是真因的心吗?还是有其他的?我们说没有,我们是将烟和所作等宗生起执著作为因的心。我们说我们执着的不是三相决定,我们执着的就是烟 和所作。"山上有火,有烟之故",我们实际上执著的是这个烟,烟在这个宗法同品异品观察完之后,我们说把这个论式中的因和它的三相和合起来观察之后,我们执著这个是真因,而并不是由因的法相三相决定中生起的。执著它为真因的心并不是通过因的法相,因的法相是三相决定,我们单单执著三相决定的心为真因,当然前面说的过失是有的。
[p899] 现在我们认为所作是真因,而且执著它是真因的话,就是把烟和它的三相,或者把所作的三相混合起来之后,我们说这个方面执著它是真因的心,这样观察之后根本没有对方所说的过失,就是叫"于此无有他说过"。
[p900] 下面是第二个事相,真因的事相。
[p901] 癸二(事相)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p902] 子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p903] 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
[p904]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
[p905] 别有否定无同遍,所立之法与其同。
[p906] 在颂词当中讲"有者承许所诤事,所差别法因事相",他们自己所承许的因的事相是什么呢?就是所诤事,可以说就是所差别法,将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然后就安立在因上面,这个方面叫做因事相。比如说什么叫做所差别事、所诤事呢?"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在这个论式当中,他就把所诤事作为所差别,这个地方讲山上和它的因就是它的烟。他将所诤事作为所差 别来确定它的烟是什么烟呢?山上的烟,山上的烟就成了因的事相,因的事相就是所诤事和它的因合起来。把这个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然后安立它的因,放在它的因上面。这个方面和合起来的一种观点叫做因的事相。他们认为真因的事相是什么呢?真因的事相是所诤事、所差别法,将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然后这样安立就叫做因的事相。
[p907] 比如说在注释里讲山上的烟,声音的所作,那么山上是所诤事,声音也是所诤事,后面的烟是因,所作也是因。所以因的事相是什么呢?山上的烟作为因的事相,声音的所作作为因的事相。把所诤事和它的因合起来,连起来之后他就说这是因的事相。
[p908] 然后下面这样观察之后,以这样观察所诤事作为所差别法,是非有否定或别有否定。 "非有否定依诤事,而是我等无诤议",如果说是非有否定,否定非有,我们也是这样承许的。这方面没有什么诤议。没有诤议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没有加别有否定,只是说非有否定,就相当于是后面我们讲的遣余的概念。遣余的概念,如果没有加别有的否定的话,不同时间、不同地方都可以这样否定,反正否定之后,否定了上面没有。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就是一种非有否定。非有否定就是否定没有烟,安立山上有烟。单单从非有否定的侧面来讲,没有加其他简别了,没有说只有什么什么上面,才有什么什么东西,没有这样加。所以这样就可以符合在遣余事面前的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这些都可以作为它的因。
[p909] 作为因,如果是非有否定,这方面我们自己也承许的,因为这个概念比较宽。如果是"别有否定无同遍",这地方不承许对方所谓的别有否定。不是说对方一定要这样,我们就是问:你这个地方是非有否定还是别有否定?如果是非有否定我们可以承许,如果是别有否定,这地方就是无同遍。
[p910] 无同遍的过失就是在安立的时候因上加别有否定。那么就是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山上有烟,这个方面加别有否定,只是安立山上的烟,这个烟只在山上有。如果从这个方面加别有否定,就没有同遍,实际上同品比喻上不存在,同品遍在比喻上找不到了。因为它界定好了,界定好了之后,你再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样加了别有否定之后,后面它的因唯一确定在了山上的烟。如果因唯一确定在山上的烟,再说同品喻的时候就找不到它的比喻了,因为它的范围已经界定在了唯一山上的烟了。唯一界定在山上的烟,你再找其他的比喻就根本找不到,这就叫"别有否定无同遍"。这一句主要是从它的因的事相上,安立在因上,如果加了这样一种别有否定就是这样。
[p911] "所立之法与其同",就是在所立的上面加别有否定。如果所立法上也是非有否定的话,这方面我们可以承许。但是如果在所立法上也是别有否定的话,"与其同",和前面的观点一样,还是没有同品遍的同品,同品喻没有它的周遍。
[p912] 所立的法是"山上的火",然后是"有烟之故",这方面主要是所立之法。如果在所立之法上面观察的时候,这方面安立的时候就是别有否定。别有否定,没有同品喻的过失也是有的。或者就是另外的论式当中,以这个所作作为因,是声音的无常,然后是所作之故。那么这样推下来的时候,这样一种所作因只是"声音的无常"上才具备,其他是没有的。或者说所有的无常只能安立在它的声音上,其他没办法安立无常。从这个角度来讲,没有办法找它的同品--其他的柱子,其他的瓶子等等,这方面同品根本无法安立。这样如果所立法上面是别有否定的话,就确定在某一范围当中。如果已经确定在某一范围当中在使用因的时候,肯定就没有办法避免没有同品喻的这样一种过失。所以他宗不合理的部分就做了遮止。
[p913] 子二、安立离诤之自宗:
[p914]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无有他过失。
[p915] 对方说是因的事相是所诤事,所诤事作为差别法来安立。我们自己因的事相是什么呢?在因的事相安立的时候是遣余,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所作都可以安立,就是说和所安立的因耽着一起的。这方面不像对方所讲的如果别有否定或者所诤事安立成差别法,这方面就会出现这样一种过失。
[p916] 我们自己是一种遣余,这种遣余主要是在心上面安立因的事相,这方面讲的时候没有确定时间、地点,就是不同的时间、地点,反正一切的所作等这方面总的反体所安立的因耽着为一体,耽着为一体之后就可以安立我们自己的遣余,就安立为遣余事相。
[p917] "于此无有他过失",安立的时候,对方给我们说的过失有没有呢?他们给我们发的过失是没有的。他们说如果是遣余的话这个因的共相不可能存在,没有这个因的共相。那么我们自己说的时候实体的共相确实是没有的,如果你要安立一个实体的共相,这方面安立的时候确实没有。但是在遣余的面前 共相确实是有的,因为遣余识面前共相有的缘故,没有什么矛盾,互不相违,这方面观点可以安立。
[p918] 所以在遣余识面前安立新的事相,一方面很合理,一方面因的共相不存在这方面过失也会遣除。实体方面虽然没有,但是遣余事面前都可以安立的它共相。这方面是没有矛盾的。
[p919] 下面是第三个问题,名相之分类。前面讲了它的法相,因的事相,然后第三个名相的分类,分三个。
[p920] 癸三、(名相之分类)分三:一、如何辨别之理;二、决定分类之自性;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
[p921] 子一(如何辨别之理)分二: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二、认清此处所说。
[p922] 丑一、安立分类之其他异门:
[p923] 分类的其他方式有很多。颂词上讲:
[p924]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门别类成多种。
[p925] "具此法相",具备了前面所讲的法相安立的因的名称,"分门别类成多种",有很多种分类。
[p926] 在注释当中也是这样讲的,从所安立因的角度分为安立无遮因、安立非遮因;所立法的角度分为建立无遮因、建立非遮因两种。所以上师讲,一个是所安立的因方面,然后是所立法的角度,这方面一个是安立无遮因、安立非遮,一个是建立无遮因建立非遮因,这两种;如果从相属的角度分为同性相属因和彼生相属因两种;从建立方式的角度来讲,分为证成义理和证成名言因,这 两种都是建立的;从能立的角度分共称因和事势理因。
[p927] 共称因上次也解释了,实际上相当于一种世间共称,把世间共称作为一种暂时的根据,这是可以的。大家都认为就是这样的,既然大家都认为是这样的,我们就可以把大家都认为的这一个点成立它所立的因,这方面就叫做共称因。
[p928] 还有事势理因,就是跟随他的正规律,跟随每个法的正规律,安立它的根据,这方面叫事势理因。
[p929] 下面讲第二个,"认清此处所说",认清此处所说在本论中是怎样安立的。
[p930] 丑二、认清此处所说:
[p931] 具德法称阿阇黎,由论式言定三类。
[p932] 前面分门别类说了很多因,但是此处跟随法称论师的观点,"由论式言定三类",跟随《释量论》和《定量论》从论式的角度确定为三种。
[p933] 一切所破因都包含在可见不可得中,因为它所有的所破因可见不可得,一种比喻就可以确定,所以这方面所有的所破因为什么都包含在一种比喻的原因就是这样的。
[p934] "定三类"定了第一类因。三类因当中,破因包括在可见不可得中;然后是建立因,有自性因和果因这两种。为什么在建立的时候有两种呢?因为一类比喻没办法作为自性因和果因的比喻,因此自性因必须有一类比喻,果因必须有一类比喻。
[p935] 所以从这方面讲的时候,他将立因分这两种,一类是破因,两类是立因,加起来就是"由论式言定三类"。这个就是此处所说或者跟随法称论师的观点进行的阐释。
[p936] 今天讲到这个地方。
第六十八课
[p937]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p938]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p939]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p940]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p941]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p942]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p943] 我们继续讲《量理宝藏论》中的推理,也就是因类学。今天所讲的内容是决定分类之自性,这分三个方面: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所有的真正推理可以包括在这三种推理中。所以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尤其是辩论的时候必须要掌握这三种推理。
[p944]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分三: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三、果因。
[p945] 丑一(不可得因)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
[p946] 寅一、法相:
[p947] 遮破所破具三相。
[p948] 不可得推理的法相是什么呢?遮破所破方面具有三相。自性因和果因是在建立方面具足三相,不可得因与这两者不相同:就是在遮破任何一个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具足三相。如果不具足三相就成了相似的因,具足三相的遮破法就称之为不可得因。我们下面分析的任何一个推理必须要具足三相,但是这种推理(不可得因)是否定方面的,不是肯定或者建立方面,应该是遮破方面的。
[p949] 寅二(分类)分二:一、本体不可得因;二、相违可得因:
[p950] 卯一、本体不可得因;
[p951] 体不可得有四类。
[p952] 本体不可得的推理总共有四种分类。哪四种分类呢?就是下面所讲的: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果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总共有这四种。
[p953] 本体不可得因实际上是我们在任何一个地方通过现见能否定:因如果存在的话,就可以照见,正因为我们没有照见,所以这个法是不存在的,是用这种方式来推理的。
[p954] 当然有些不可见的地方我们就不能用本体不可得因推断,比如说“我前面魔鬼不可能有,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那这种推理不一定是正确的因。为什么呢?因为一般来讲我们凡夫人根本见不到魔鬼,唯一有神通的人才可能见得到。所以如果一个人说:啊!前面肯定不会有魔鬼,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这种不可得因是不能用的,因为不可见的地方,你是不能应用不可得因的。或者像现在有些唯物论“前世后世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这种说法也不是真正的不可得因。为什么呢?因为后世对我们凡夫人来讲不是所见境,不要说是后世,就是明天的一切境相,作为一个凡夫人来讲也是不可见的。比如你说“明天一切的万法不存在,因为我现在不可见之故。”这种说法是非理的,是相似的推理。所以,在不可得因应用的过程中你一定要观察场合,必须是在可以见到的地方才可以应用: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可以见到,正因为这个法没有见到的缘故,所以它不存在。因此应用本体不可得因的时候理由一定要充分的原因是这样的。
[p955] 第一个是自性不可得因,我们可以这样说“我前面瓶子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现见之故。”这种推理就是一个正确的推理。怎样推的呢?因为瓶子的自性如果存在,在我的眼根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在我前面的桌子上肯定能现见瓶子。或者说“这个大经堂里面没有其他人,如果存在的话,我可以见之故。”以我的现量作为理由,我前面这个大经堂如果是空无一人的话,你一看就一目了然:噢,这里人肯定不存在。这里是人不是蚂蚁,如果是蚂蚁的话,“这个大经堂里面蚂蚁肯定不存在,因为我现量不见的缘故。”这是不一定的。但是人存在的话,我就肯定能看见。这种推理就叫做自性不可得因。
[p956] 第二种叫做因不可得因。因不可得是它的因没有得到的缘故,得出果不存在的结论的一种推理。比如说晚上的时候,你可以断定说在冒出青色事物的湖泊上绝对不会有烟,因为火没有的缘故。
[p957] 一般这种因只有在晚上可以使用,否则白天你说“这里不可能有烟雾,因为火没有的缘故。”,这是不行的。因为一般来讲,在白天的时 候火即使在人的视觉面前显现,人们也不一定能发现。所以以前有些土匪在山上躲避的时候在白天烧火。烧火的时候尽量避免烟就行了,因为一般别人都看不见火;而晚上不管是在哪里都根本不敢生火,一生火,火焰在很远的地方都可以看得见。所以古人也比较聪明,他们在山沟里面躲避的时候,白天做饭就用木柴(听说如果木柴没有树皮,烟也就没有)。他们搜集一些干的没有树皮的木柴,白天在山沟里面烧火做饭,晚上根本不敢生火。所以我们如果白天应用“烟不存在,因为火不见之故。”就有一定的困难。我们应该说:夜晚在小小的一个湖泊上肯定不会有烟,因为没有火的缘故,如果有火,我可以照见。以这种推理来进行推断,这是因不可得。
[p958] 大家应该清楚这里全是否定词。我们以前学中观和一些其他论典的时候经常用不可得因,我们平时说的可见不可得因大体的分类就是四个方面。
[p959] 第三个叫做能遍不可得。我们可以这样说:“前面没有任何缝隙的大石板上不可能有柏树,因为这里没有任何树的缘故。”能遍和所遍大家都知道:树是一个总相,树能遍于所有的树的别相——分别的别相。树里面包括檀香树、沉香树、松树等,这些都包括在树里面。如果在前面的大经堂中或者前面的大石板上没有任何树的话,那这里所遍的檀香树或者沉香树、柏树肯定全部都能否定。这是能遍不可得的推理。
[p960] 第四个是果不可得推理,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任何遮蔽的虚空下不可能有火,因为烟没有的缘故。”如果有一些遮蔽烟的东西或者有一些房屋的遮挡的话,那很有可能见不到烟,我们到山顶上就可以凭没有冒烟来决定它的亲因的火不存在。这种推理方法叫做果不可得的推理。
[p961] 本体不可得因分了这四种。对这四种没有什么辩论,大家也应该清楚。我们自宗不管是中观还是因明都可以应用这四种因。原来我们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对到底是建立因还是遮破因也有一些分析。所以我们判断任何一个法的时候,有时候这个法不存在,不存在的话,要有一个理由,这样的推理叫不可得因。
[p962] 现在有些世间人认为前世后世不存在,或者人死了以后灵魂不存在,地狱不存在。不存在的话,你必须给我一个充分的理由。你说“前世后世不存在,因为我没有照见之故或者什么什么缘故。”必须要有一个非常好的理由。但是现在很多人,包括一些唯物论的哲学家,他们也举不出任何理由,只不过说不存在而已。我们问他不存在的原因的时候,只是说“应该是不存在”、“我觉得不存在”或者“可能是不存在。”那这种推理是不是真正的不可得因呢?绝对不是的。如果你认为真正不存在的话,那么就应该有让自己、让别人都深信不疑的理由。比如说,你说前面瓶子绝对不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存在的话,瓶子那么大,那这个东西我就可以现见,但我没有现见,那大家都能了解到你的推理是正确的。但你说“前世后世肯定不存在,因为我没有照见之故。”你没有照见不一定不存在,你没有照见的东西多呢!世界上有多少个你没有照见的知识啊!所以说现在很多人认为的前世后世或者业因果不存在的理由全部是相似的。这些人不懂这样的推理,因为自己没有看见过、没有听见过或者自己心里面想不出来,就认为:啊,地狱不存在,怎么会存在,肯定不存在。就妄言断定, 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p963] 外道业因果不存在的邪见是因为有些外道祖师为了与自己的女儿作邪淫或者作各种非法的行为,他们为了打破别人的因果信念,就故意臆造一些邪论,在世间宣说业因果不存在。世间也有这样非常狡诈的宗教。
[p964] 现在世间的理论学习者一定要对这些甚深的道理悉心探究,否则你随随便便说一句,但能不能破掉真正的实相呢?是没有办法的。所以对不可得因,我们如果详细分析的话,对世间有些不存在的道理会深信不疑:哪些是不存在的、哪些是真正存在的、哪些是存在的但不是我们所见的领域,应该这样来理解。
[p965] 下面我们讲相违可得因。相违是它的违品可以得到,而与违品相对的东西不存在。
[p966] 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分二:一、不并存相违可得;二、互绝相违可得。
[p967] 相违可得分二种。
[p968] 相违可得因分两种: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
[p969] 不并存相违分两个方面,首先是破他宗的部分观点,他宗的所有观点并不破。因明前派有些论师的不并存相违可得因分十六种,这十六种中的一部分我们自宗不承认,所以在这里遮破。
[p970] 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p971]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p972]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p973]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p974] 按照因明前派章那巴论师的观点,相违可得因分十六种。怎么样分呢?首先我们分析相违可得因的时候大家要分清楚能灭和所灭(也可以说能相违和所相违),这两个法一定要搞清楚。比如说寒冷方面的水和冷触作为所灭,然后火就是能灭,这两个之间的关系搞明白的话,下面的很多分类就比较容易理解。
[p975] 所灭方面分四种,一个是冷触——就是真实的寒冷,大家都知道冬天的时候那种非常寒冷的气候就叫做冷触;冷触的因就是功能无阻,也就是真正的寒冷还没有生起来,但是一刹那中马上能生起寒冷,这是第二个;第三个是冷触的果,也就是汗毛直竖,有些人因为寒冷而汗毛竖立、打抖的景象就叫做冷触之果。还有冷触的能遍,有些论典里面讲所遍,但能遍和所遍可能都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以前我们刚开始学的时候这个文字改了很多次,但好像也有不同的理解方式。意思就是说冷触中的所遍就是冷触中的一部分,比如说霜,或者像这几天下的大雪一样。昨天的雪还是比较厚的,听说有些地方可能有一尺厚,这也是冷触的一种所遍。总的冷触是能遍,其中部分的冷触:霜、水或者冬天的其他寒冷法叫做所遍。这四种就是所灭——所要灭除的所相违法,所相违或所灭只有四种——冷触的本体、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我们用什么来把这四种灭除呢?以这四者的不同违品来灭除。
[p976] 如果我们用燃烧的火来灭,那么就有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因。什么意思呢?我们用论式来说明:“前面不可能有冷触,因为具有火的缘故。”具有燃烧的火则不可 能有冷触,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前面不可能存在寒冷的因(也就是功能无阻),因为有火的缘故。”第三个“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果(也就是汗毛直立),因为有火的缘故。”第四个“前面不可能有霜,因为有火的缘故。”这四种推理就叫做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运用能灭的火的自性来灭除四种冷触法。
[p977] 第二种用檀香火来灭,当然关于檀香火后面也有辩论,实际上它是火的一个部分。我们说,前面不可能有寒冷、不可能有寒冷的因、不可能有寒冷的果、不可能有寒冷的所遍,因为具有檀香火的缘故,每一个因都应用檀香火。用檀香火作因灭除四种所灭就叫做相违所遍可得因。当然相违所遍可得因里面又可以再分类。
[p978] 第三种用火因,比如说“前面不可能有冷触(以及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冷触的所遍),因为火的功能无阻存在之故。”对方认为这叫做相违因可得因。
[p979] 第四种用果——冒出的烟,把这个作为因,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
[p980] 因明前派认为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推理,能灭的火有四种:自性、因、果和所遍,总共有四种火。这四种火分别运用的时候,四种违品分别会灭掉。这样四四一十六,总共有十六种相违可得因。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p981] 但是萨迦班智达说这种说法不合理。当然前面的十二种说法与自宗相同,比较合理,所以没有遮破,但功能无阻的四种说法不太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是火还没有生起时的木柴的刹那:有了木柴的因缘,之后火一刹那间就生起来了。所以功能无阻并没有一个相续,它也不是火的本性,所以 说你用它来证成对方冷触的四种法不存在,理由不充分。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并不是真正的火,它只是木柴的最后一个刹那,它并没有能力灭除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和冷触的所遍。所以萨迦班智达认为,相违因可得的四种可得因不能成为真正的推理,其它十二种推理才是合理的。颂词也讲了,功能无阻不是火,因为没有相续的缘故它不能作为能灭。因为真正的推理(因)必须成为能灭,所以说这种推理不合理。
[p982]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p983] 因为内容比较多,我们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给大家作简单介绍。这里面有些道理比较相似,没有详细看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如果详细分析也不会很困难。
[p984]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p985] 尽管在有些因明论典中能破的相违可得因总共有十种、九种、八种等不同说法。但是萨迦班智达根据印度哲达日论师的观点,认为只有前面的十二种能破——相违可得因才合理,而对后面所说的四种不予承认,所以自宗以十二种来进行安立。
[p986] 这个方式刚才我也大概讲了,大家应该清楚,所灭除的就是冷触、冷触的因、冷触的果和冷触的所遍四种,这一定要搞清楚;而能灭只有三种:自性方面的火,果方面的烟,所遍方面的檀香火。所破有四种,能破有三种。前面也讲了,火的因——功能无阻并不能起到能破(能灭)的作用,所以在这里没有安立,只是三四一十二,是这样安立的。
[p987] 首先讲相违自性可得因,它分四种: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相违自性可得、果相 违自性可得和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全部是自性可得。关于自性可得大家都知道,与我们刚才前面所讲的一样,火的本体存在的缘故,冷触的自性、因、果和所遍全部都不存在,是这个意思。
[p988] 第一个是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我们可以用一个论式:在有决定到量之火力的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决定到量的火不会是一粒火星,特别小的火不能算决定到量。以量成立决定到量的火存在的东方也好、西方也好,或者我们前面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为什么呢?因为在这里有火的本体存在之故。我们把这种推理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因为冷触是所灭的自性,火是能灭的自性,火与冷触两个物质自性相违,所以叫做自性相违自性可得。火的自性可得的话,它的违品冷触的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是这样来推的。
[p989] 第二个是因相违自性可得,与前面一样:我们前面的东方无有寒冷之后果——汗毛直竖,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力量之故。
[p990] 在这里我要给大家介绍的是:既然汗毛直竖是寒冷的果,那为什么叫因相违自性可得因呢?表面看来这应叫果相违自性可得因,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原因:虽然从冷触的角度来讲汗毛竖立是它的果,但是冷触的果跟火的本体并不直接相违。火的直接相违是什么呢?汗毛竖立的因是寒冷(冷触),冷触跟火才直接相违。所以在这里用因相违自性可得。但这跟《因明论集》后面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的解释方法有点不相同。叫“果相违自性可得”的话,那就寒冷(冷触)的果与火直接相违,应从这方面来理解。那蒋阳洛德旺波尊者为什么这样安立呢?原因:汗毛竖立的因是冷触, 冷触与火自性相违,应该这样来理解。
[p991] 果相违自性可得也是一样:前面的东方没有冷触的因,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存在之故。这也是一样的,你看本来是冷触的因不存在,但却叫果相违自性可得,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功能无阻的果是寒冷(冷触),寒冷跟自性的火完全相违,所以这里叫果相违自性可得。
[p992] 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同样:决定到量火存在的地方不会有霜触,因为有决定到量的火的缘故。为什么叫能遍相违自性可得而不叫所遍相违自性可得呢?大家也知道,霜触实际上是寒冷的一种所遍,而这种所遍的能遍就是寒冷,寒冷(冷触)与火的自性才完全相违,所以在运用的过程中安立为能遍相违自性可得因。希望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p993] 这是四种相违自性可得因。也就是说,当火本体存在的时候,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是这样的意思。
[p994] 下面是四种相违果可得。火的果是什么呢?当然是冒出来的烟。冒出的烟存在的话,我们同样可以抉择: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本体、寒冷的部分都不存在,因为浓烟滚滚之故。我们用这种方式来推理,当然原因全部是浓烟喷起、四处弥漫。
[p995] 用这个推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清楚,光是说有烟不一定决定有火。比如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烟必须是刚从火里面冒出来的烟,否则,火已经熄灭但烟一直停留在空中,以这种烟来推理是不合理的。因此,《释量论》讲了烟的几种特点:一种是从火里产生,也就是说具有火的差别法的烟,一种是正从火里面冒 出来的烟,等等。比如说从大工厂的烟囱里冒出来的烟,我们一下子就能决定:哦!这里肯定有火。一看见刚冒出来的烟就能决定。因明中有些因有差别法,这一定要认识。
[p996] 相违果可得:自性相违果可得、因相违果可得、果相违果可得和能遍相违果可得,总共分四种。
[p997] 首先是自性相违果可得因,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东方无有冷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我们说浓烟滚滚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有浓烟之故;或者前面正在浓烟密布的地方不会有冷触,因为冒出烟之故。这种推理虽然是以冒出来的烟作为因,但是以烟也能推断出那个地方不会有寒冷。
[p998]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既然火是直接相违的东西,那为什么不用火而非要用烟呢?因为,见到事物的过程中有些情况比较特殊,当然亲自见到火那最好不过,我们也可以说:“这里不会有冷触,因为有火之故。”“这里不会有冷触的果——汗毛竖立,因为有火之故。”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在只看见烟、没有看见火的情况下要断定冷触不存在,那一定要用这种推理。
[p999] 因相违果可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冒烟的地方无有寒冷的果汗毛直竖,因为有浓烟密布之故。这个推理与我刚才讲的一样,表面上看来好像这应该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因为是寒冷的果不存在。“寒冷的果不存在,烟存在的原故。”这是不是果相违果可得因呢?这个怀疑与前面一样,原因也是同样的。
[p1000] 果相违果可得因可以这样说: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之因,因为浓烟密布之故。
[p1001] 能遍相违果可得因也同样的:刚才浓烟弥漫的地方不可能有霜触,因为浓烟喷起、四处弥漫之故。
[p1002] 这四种全部都是用烟因来进行否定:在那里不可能有寒冷的自性、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寒冷的所遍,这叫做相违果可得;因为相违的果得到的缘故,其他四种法不存在。
[p1003] 最后一个是相违所遍可得。麦彭仁波切在一部论典中讲,这可以包括在前面的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不一定分开,也有这样的安立。这里相违所遍可得也分四种: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相违所遍可得、果相违所遍可得和能遍相违所遍可得。
[p1004] 第一个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因,我们可以这样说: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二个因相违所遍可得:前面有檀香火的地方不可能有冷触的果,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三个果相违所遍可得:前面不可能有冷触的因,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第四个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前面不可能有所遍的霜触,因为有檀香火的缘故。依靠这四种推理能断除相违的四种法,也就是说用所遍檀香火(火是能遍,檀香火是所遍)作为推理,证成四种寒冷不存在,是以这种方式来加以否定的。
[p1005] 这个时候对方说,以檀香火作为火的差别法证成四种相违法不存在的缘故,相违所遍可得因可以包括在相违自性可得因当中,因此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安立。对方论师的意思,檀香火实际上是火的一种,而前面“火存在的缘故,四种相违法不存在。”都已经遮破了,因此后面四种所遍相违可得没有必要安立。
[p1006] 我们对他们这 样回答:没有这种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虽然檀香火也是火,但是它确实能灭除寒冷的本体、寒冷的因、寒冷的果和寒冷的部分。还有一种原因,在我们分别念面前檀香火与其他火有不同的本体,这在人们的脑海中可以浮现,所以有必要安立。如果这不能安立,那么世间以很多别法来进行的推断就全部灭绝了。但我们却常说:“前面不存在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光之故。”“前面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日光或月光之故。”有很多光可以成立无有黑暗。如按你们的观点,只说一个总法——光就可以了;但是并不是这样,而是“这个屋子里面肯定不会有黑暗,因为有酥油灯的缘故。”“这个地方不可能有黑暗,因为有阳光之故。”等等。所以,在不同的场合中运用不同的相违法是允许的,世间也有这样的传统。如果你说别法不能引用,把它们全部否认,那就毁坏了世间的名言,这有很大的过失。所以说这种作法是不合理的。
[p1007] 还有,有些人认为:以檀香的烟遮破四类冷触而运用自性相违所遍果可得等四种因也是合理的。如果你说檀香的火可以用,那么檀香的烟也可以用,如“这个地方不可能有寒冷,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这里不可能有寒冷的果,因为有檀香的烟的缘故。”所以,上面的四种寒冷用檀香的烟进行否定也是合理的,对方这样认为。
[p1008] 但是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呢?不合理的原因,比如说在浓烟滚滚的时候,如果你没有认识到檀香火存在,那么也不一定知道它是檀香的烟;如果你知道这里有檀香火,那么单独分出檀香的烟也没有必要。再加上,冒烟的时候“这是檀香的烟”也很难分辨。
[p1009] 对方认为,如果冒烟的时候真的知道这是檀香的烟、这是柏树的烟、这是松树的烟等不同差别,那就可以。原来我们辩论的时候,有些法师说:这应该可以,比如说印度的白檀香,它有与众不同的气味,所以当它冒出烟的时候,我们马上就会知道:“这是檀香的香味,肯定它是檀香的烟。”所以,用檀香的烟否定寒冷存在也非常合理。
[p1010] 但是我觉得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合理,因为会有这样的情况:烟中出现香味,通过香味来推是檀香的烟,又以檀香的烟推出这个地方有火,再由火来否定冷触的因、冷触的果等四类;这是不是有点麻烦。是不是这样你们自己再分析。
[p1011] 好!今天我们讲到这里。
[p1012] 回向偈:
[p1013]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 此福已得一切智
[p1014]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 摧伏一切过患敌
[p1015]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 生老病死犹波涛
[p1016]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 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68课辅导
[p1017] 下面开始辅导因明,第十品观自利比量品。
[p1018] 子二(决定分类之自性)分三: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三、果因。
[p1019] 丑一(不可得因)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决定所破因相属之方式。
[p1020] 寅一、法相:
[p1021] 遮破所破具三相。
[p1022] 这个法相就是指不可得因的法相。不可得因的法相就是遮破所破具有三相,因为它和内因不一样,它建立的因,比如自性因、果因,它是建立的,现在是遮破的。所以说在遮破破因当中讲不可得因的时候,是讲遮破所破,对于所遮破的法具有三相成立,因为具三相是一切推理的总的一个法相。在这个总的法相上面加上一个遮破所破的别法相,像这样遮破所破具三相。
[p1023] 任何真因都必须要具有三相,如果不具有三相的话,那就应该不是真因了。所以不可得因安立是一个真因,如果是安立一个真因,必须要具三相,所以遮破所破具三相,这就是他自己的法相。
[p1024] 寅二(分类)分二:一、本体不可得因;二、相违可得因:
[p1025] 卯一、本体不可得因;
[p1026]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讲不现不可得因,就是从这个方面讲,它可以遮破存在,但是不能建立绝对不存在,它有这样一种差别。有这样差别的缘故,它就是不现不可得。
[p1027] 体不可得有四类。
[p1028] 本体不可得包括四类,四类就是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和果不可得,这四种分类。一方面,对于不可得因的法相必须要纯熟,对于它分的四类方面也必须要纯熟。下面介绍一下这四种分类。
[p1029] 第一个方面讲自性不可得因。在这个注释当中,就讲到了"不具备大腹形象,泥团上不存在瓶子,因为如果存在瓶子则可以见到,然而有瓶子泥上不可得。"自性不可得这方面可以应成瓶子的自性,瓶子的自性实际上是不可得的,那么在什么上面不可得呢?就在泥团上面,而且这个泥团上不具备大腹形象的泥团,在这个泥团上面不存在瓶子。因为如果存在瓶子的话,可以现量见,但是没见到的缘故,我们就可以说瓶子的自性是不可得的。从这个方面来讲的话,就是讲自性不可得。
[p1030] 第二个方面就是因不可得。"冒青色物的湖上没有烟,因为无火之故。"这个方面就是讲他的因没有,所以说果也没有。因不可得,在这个论式当中就是讲他的火,火就是烟的因,所以在论式当中,因为没有火的缘故。烟也绝没有的。虽然冒青色雾,我们说这个冒青色雾的湖上并不是烟或者没有烟,为什么呢?因为没有火的缘故。怎么样没有火呢?可以见得到,现量就可以见到有火。尤其是上师讲的,像这样通过无火来建立无烟的这个果,他说是晚上就可以确定的。所以说在其他论式当中就说,"夜间小湖上面无烟。"夜间的小湖就讲到晚上的时候,这个湖上面绝对没有烟,因为直接可以见到它上面没有火的缘故,所以说从这方面就可以确定是这样的。
[p1031] 当然在这个论式当中讲湖上面没有烟的话,直接可以一目了然的情况下面看不到火,所以烟也没有。如果有一条小船,这就是不确定的,因为小船上可以生火。所以可以一目了然的情况下,确确实实没有火,一下子可以确定,现量见可以确定的。所以如果没有火的话,烟也不可能有的,所以叫因 不可得。因不可得否定它的果,烟没有,所以说因不可得。
[p1032] 第三是能遍不可得。能遍和所遍的关系就是这样的,比如说,总的法就是能遍,差别的法是所遍,从这个角度来讲,比如论式当中,"无有缝隙的石板上面不存在柏树,无树之故。"在这个论式当中,所谓的能遍就是树,这个树就是能遍,所遍就是它的能遍所遍的这样一种差别法,柏树、松树等等,就叫所遍。因为能遍不可得的缘故,所遍也不可得;因为没有总的树的缘故,它的差别的树也不可得。所以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因为没有总的树,没有总的能遍的树的缘故,所遍的柏树是得不到的。这是可以确定的一种不可得因,叫能遍不可得。
[p1033] 第四个果不可得,论式当中讲,"远离障碍的虚空底下没有亲因的火,因为没有亲果的烟之故。"因为果不可得的缘故,这个地方讲因,因主要是果不可得的缘故,就推出它的因也没有,从这方面否定了它一个法。因为没有亲果的烟,我们在远离障缘的虚空下面,根本没有见到烟。没有见到烟,我们可以直接确定根本没有火的存在,没有亲因的火。所以亲因的火和亲果的烟,这方面都是有一定的联系。法称论师也是讲过有这样的联系。这个烟肯定是火所冒出来的,而且这个烟肯定是和直接的火有关系的。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关系,也没有办法确定。所以说亲因的火和亲果的烟,这方面都有一种特殊的联系。所以如果有这样特殊的联系,就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论式,成为真正的真因,通过果不可得而知道它的因也不存在这样一种论式。
[p1034] 这方面是不现不可得因分的四类。
[p1035] 下面讲第二个"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建立绝对不存在的相违可得因。前面就说遮破存在,遮破存在不能建立绝对不存在,就建立绝对无有的相违可得因,那么二者之间肯定是相违的。二者之间绝对相违的缘故,一个存在的时候另外一个就不必要存在的。
[p1036] 卯二(建立决定无有之相违可得因)分二:一、不并存相违可得;二、互绝相违可得。
[p1037] 相违可得分二种。
[p1038] 这是总的讲,相违可得分二种。所谓的相违可得因,分不并存相违可得和互绝相违可得这两种,这个就是总说,科判当中总说的内容,下面再具体分。
[p1039] 辰一(不并存相违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p1040]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p1041] 首先是对他宗不合理的部分进行遮破。对方承许有十六种不并存相违,其中有四类没办法真实安立,所以对于不合理的部分进行遮破。
[p1042]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p1043] 这个方面就讲不并存。热触和冷触就是不并存,如果有热触的时候,冷触没办法安立;冷触的时候,热触无法安立,所以二者之间是一种不并存相违的关系,不并存相违的关系,这个是方便建立一种真因,通过一种真因来建立这个不并存法绝对不可有,绝对不可得。比如说,通过热 触的根据,通过热触的自性,或者它的因,它的果,它的所遍,通过这个方面安立的时候,它自己的这种法存在的时候,它的这个不并存相违的法--冷触,是绝对不存在的。所以从这个方面叫做不并存的真因。
[p1044] 这个方面就通过热触和冷触作为观察。
[p1045] 四类热触灭冷触,他宗认为有四类热触。四类热触就是讲火这个本性、本体,热触本性就是火,它的因就是功能无阻,它的果就是指它的浓烟弥漫这样一种果,它的所遍就是这个火的种法的部分--檀香火这方面的所遍。所以通过这四类热触可以灭冷触,所灭的冷触也是四类。
[p1046] 那么冷处的自性,冷处的本体就是冷触本身、寒冷的感觉本身。冷触的因是什么呢?就是功能无阻。冷触的果就是汗毛直竖或者瑟瑟发抖这样一种自性。冷触的所遍就是霜雪等等这方面的。冷触的自性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冷它本身的自性法。
[p1047] 冷处的因"功能无阻",上师讲记当中讲的很清楚的,就是说第二刹那绝对没有障碍能够引发冷触的前面的这个因,叫做这个冷触的因,这个叫做功能无阻。它能够引发冷触的功能,它没有阻碍,第二刹那决定引发的前刹那这个法叫做无阻功能,或叫做功能无阻,这个就安立成冷触的因。
[p1048] 冷触的果,这个也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汗毛直竖的这样一种现象。
[p1049] 还有一个就是它的所遍,冷触就是能遍,它的所遍就是它的差别法,这个差别支分的法,就像霜、雪等等,这方面是它的所遍。